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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金融领域实现了巨大的变革和进步,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填补了金融市场的不足,助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基于此,文章主要探析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现有政策性银行监管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以期实现政策性银行监管体系的完善发展。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监管措施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各政策性银行实现了稳定增长,但是在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和阻碍。为了进一步提升对于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管水平,需要着力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实效性,对此本文的研究与探析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
(一)金融约束理论
早在20世纪时期,西方学者就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金融深化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金融约束理论也是源自于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两大重要的观点和理论,二者同样主张发展中国家要切实实现经济领域的金融化自由改革,逐渐消除本国金融抑制情况,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金融约束理论在其影响之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理论中着重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角色作用,让其在金融发展和经济监管中始终发挥重要的角色作用,因为很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并没有充足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对各项资源和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切实解决,政府却能通过政策等约束性手段,合理推動金融领域的发展,为金融部门创造更多的可能性,增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强位弱势群体理论
这一理论是在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国民经济发展产业领域推进等方面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弱势”主要指的是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在融资对象和金融需求等方面始终存在融资弱势或参保弱势的群体或状态。强位弱势群体理论大多是用于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之中,如果单一依靠金融资源进行配置,也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动态,风险更大,经济收益更加薄弱,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金融监管。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为银监会,从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通过开始,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未针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管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这也使得单一依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政策性银行开展金融监管始终悬而不议、悬而不决,体现了银监会在法律体系和规制方面欠缺有针对性的法规,监管过程和体系制度相对分散,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绩效考评机制欠缺
在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明确将绩效考评的具体指标划分为五个方面,但是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具体标准始终为“参照本指引执行”,这样的问题也主要是因为三家政策性银行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相关绩效考评机制欠缺的问题仍旧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地区的银监会在进行政策性银行绩效考评时甚至存在跟风现象,一味的“求大求全”。例如国家开放银行的定位“为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而针对小微型企业则难以应用国家开放银行的融资支持。
(三)金融监管的监管力度不足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金融监管已经多年,但是在金融监管的力度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当前所广泛推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合规为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政策性银行相关风险防控领域的监管和监督,主要表现为部分非现场的监管实施不足,甚至有些时候存在日常监管数据错报漏报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现场监管检查时针对性较弱,当金融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时更加强化了对检查过程的重视,而忽视了问题的整改。
(四)金融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在银监会开展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工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监管合力不足,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联动性较弱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银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和沟通不足,当前很多地区的银监会在下达任务或工作计划时并不会征求下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相关领域的建议采纳较少。另一方面在于银监会工作开展过程中,与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不足,对于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实际问题了解较少。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
在当前已经颁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之下,要切实强化对各类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确保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时效性更强,应用性更强,避免出现同一指标应用多方的“一刀切”情况。例如可以由政策性银行的总行方面承担大多数的政策性业务,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在银监会开展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也可以直接对总行方面的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金融监管,而对于其他分支机构则避免监管过多而流于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具体指标方面要强化指标的针对性,对于商业型业务较好的地区可以设立更高水平的盈利要求,反之则要适当降低盈利指标,避免同一指标应用多方的情况。此外要切实强化政策制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因为在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其业务范围和银行定位相对特殊,因此可以以金融监管为着力点,强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制定提升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水平。
(二)健全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考评指标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可以强化政策导向与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让政策性银行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和实际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与未来发展目标相适应匹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具体操作方面要强化指标,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强大适应性,不能单纯的应用商业性银行的监管指标,套用于政策性银行之中,可以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方式,科学确定政策性银行绩效考核标准的权重,强化政策性业务方面的倾斜。另一方面,要做到因地制宜的确定考核指标,在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可以从总行入手,再按照总行-分行的顺序进行分层次的绩效考核,切实实现因地制宜,可以根据不同分行的实际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设立金融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三)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
银监局要切实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整体力度,在非现场检测方面可以强化风险监督和业务层次的监管,明确不同政策性银行的风险监管架构,可以采用动态化的分析手段和监管方式,针对各类金融风险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和把控,及时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判断潜在风险,并强化非现场监测结果的应用和立项。其次,在现场检测和监管方面要深挖细掘,在银监会所下达的现场检查任务中,可以充分考虑到各个银监局的实际诉求和需要,可以让其进行自主立项,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关工作任務,也要留出一定的时间确保各项任务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对各政策性银行进行整改情况的跟踪和调查,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
(四)强化各部门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
在银监会内部要强化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形成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强大合力,避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在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增强沟通和交流,因为政策性银行的相关业务范围相对狭窄,现有的金融业务品种较少,可以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要强化与各地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例如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要切实实现定期沟通与交流。针对政策推动的境外项目,银监会要进一步协助政策性银行,与政府部门及公安进行沟通和联系,避免由政策性银行独自承担项目风险。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开展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时,需要切实强化金融监管整体水平的提升,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健全金融监管的考评指标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强化各部门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因此全面实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能够进一步实现通过政策性导向对金融利率、贷款期限、特定资金的具体用途等进行全方面的监管和实践,并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有效金融监管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银保监会政策银行部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周民源,孙晓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20(05):1-15.
[2]傅乐乐.规范存款准备金管理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J].中国农村金融,2019(03):42-44.
[3]吴媛. 政策性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苏州大学,2018.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监管措施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近年来各政策性银行实现了稳定增长,但是在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和阻碍。为了进一步提升对于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管水平,需要着力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实效性,对此本文的研究与探析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理论
(一)金融约束理论
早在20世纪时期,西方学者就针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各类金融深化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金融约束理论也是源自于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两大重要的观点和理论,二者同样主张发展中国家要切实实现经济领域的金融化自由改革,逐渐消除本国金融抑制情况,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金融约束理论在其影响之下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理论中着重强调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角色作用,让其在金融发展和经济监管中始终发挥重要的角色作用,因为很多金融机构和企业并没有充足的能力和水平,实现对各项资源和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切实解决,政府却能通过政策等约束性手段,合理推動金融领域的发展,为金融部门创造更多的可能性,增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强位弱势群体理论
这一理论是在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等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在国民经济发展产业领域推进等方面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而“弱势”主要指的是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在融资对象和金融需求等方面始终存在融资弱势或参保弱势的群体或状态。强位弱势群体理论大多是用于市场机制失灵的领域之中,如果单一依靠金融资源进行配置,也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市场动态,风险更大,经济收益更加薄弱,难以实现较高水平的金融监管。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金融监管的部门主要为银监会,从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颁布通过开始,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并未针对政策性银行的金融监管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这也使得单一依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政策性银行开展金融监管始终悬而不议、悬而不决,体现了银监会在法律体系和规制方面欠缺有针对性的法规,监管过程和体系制度相对分散,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
(二)金融监管绩效考评机制欠缺
在现行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明确将绩效考评的具体指标划分为五个方面,但是涉及政策性银行的具体标准始终为“参照本指引执行”,这样的问题也主要是因为三家政策性银行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攻坚时期,相关绩效考评机制欠缺的问题仍旧存在。另一方面有些地区的银监会在进行政策性银行绩效考评时甚至存在跟风现象,一味的“求大求全”。例如国家开放银行的定位“为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作用”,而针对小微型企业则难以应用国家开放银行的融资支持。
(三)金融监管的监管力度不足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开展金融监管已经多年,但是在金融监管的力度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强化。当前所广泛推行的金融监管主要以合规为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政策性银行相关风险防控领域的监管和监督,主要表现为部分非现场的监管实施不足,甚至有些时候存在日常监管数据错报漏报的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现场监管检查时针对性较弱,当金融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时更加强化了对检查过程的重视,而忽视了问题的整改。
(四)金融监管合力尚未形成
在银监会开展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工作过程中,始终存在监管合力不足,各个部门之间的监管联动性较弱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银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和沟通不足,当前很多地区的银监会在下达任务或工作计划时并不会征求下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相关领域的建议采纳较少。另一方面在于银监会工作开展过程中,与财政部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不足,对于某些金融监管方面的实际问题了解较少。
三、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
在当前已经颁布的政策性银行金融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之下,要切实强化对各类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确保相关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时效性更强,应用性更强,避免出现同一指标应用多方的“一刀切”情况。例如可以由政策性银行的总行方面承担大多数的政策性业务,并从实际情况出发,而在银监会开展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也可以直接对总行方面的政策性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金融监管,而对于其他分支机构则避免监管过多而流于形式。确定金融监管具体指标方面要强化指标的针对性,对于商业型业务较好的地区可以设立更高水平的盈利要求,反之则要适当降低盈利指标,避免同一指标应用多方的情况。此外要切实强化政策制定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因为在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其业务范围和银行定位相对特殊,因此可以以金融监管为着力点,强化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梳理和制定提升我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水平。
(二)健全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考评指标体系
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绩效考核机制,可以强化政策导向与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让政策性银行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和实际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制定与未来发展目标相适应匹配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具体操作方面要强化指标,对于政策性银行的强大适应性,不能单纯的应用商业性银行的监管指标,套用于政策性银行之中,可以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具体方式,科学确定政策性银行绩效考核标准的权重,强化政策性业务方面的倾斜。另一方面,要做到因地制宜的确定考核指标,在政策性银行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可以从总行入手,再按照总行-分行的顺序进行分层次的绩效考核,切实实现因地制宜,可以根据不同分行的实际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设立金融考核指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三)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
银监局要切实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整体力度,在非现场检测方面可以强化风险监督和业务层次的监管,明确不同政策性银行的风险监管架构,可以采用动态化的分析手段和监管方式,针对各类金融风险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和把控,及时找到问题发生的原因,判断潜在风险,并强化非现场监测结果的应用和立项。其次,在现场检测和监管方面要深挖细掘,在银监会所下达的现场检查任务中,可以充分考虑到各个银监局的实际诉求和需要,可以让其进行自主立项,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关工作任務,也要留出一定的时间确保各项任务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要对各政策性银行进行整改情况的跟踪和调查,强化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
(四)强化各部门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
在银监会内部要强化各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形成政策性银行监管的强大合力,避免出现“各扫门前雪”的工作环境和氛围。在各部门之间要进一步增强沟通和交流,因为政策性银行的相关业务范围相对狭窄,现有的金融业务品种较少,可以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与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要强化与各地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例如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等部门要切实实现定期沟通与交流。针对政策推动的境外项目,银监会要进一步协助政策性银行,与政府部门及公安进行沟通和联系,避免由政策性银行独自承担项目风险。
四、总结
总而言之,在开展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时,需要切实强化金融监管整体水平的提升,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健全金融监管的考评指标体系、强化金融监管的管理力度、强化各部门沟通形成金融监管合力,因此全面实施政策性银行金融监管,能够进一步实现通过政策性导向对金融利率、贷款期限、特定资金的具体用途等进行全方面的监管和实践,并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有效金融监管控制作用。
参考文献:
[1]银保监会政策银行部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周民源,孙晓明.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20(05):1-15.
[2]傅乐乐.规范存款准备金管理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J].中国农村金融,2019(03):42-44.
[3]吴媛. 政策性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苏州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