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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女性屈从于男性的世俗权力,其婚姻通常为父权、夫权所控制。但在"男尊女卑"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带来婚姻普遍不自主的情况下,唐代女性的婚姻却存在着一定的自主权,包括女性在择偶、夫妻关系的维系、离婚以及改嫁、再嫁等几方面的自主权。相比古代女性普遍的婚姻不自主,唐代女性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这一现象与唐代女性较高的经济地位、相对开明的法律规定以及开放的社会风气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