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法律伦理教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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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前法学教育中,法学伦理课程或不开设,或为选修,或不够重视,加之司法考试内容庞杂,难度增加,法科学生、法学伦理教育备受轻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道德滑坡,人生信仰缺失,更加重了法律人的伦理危机。法律人乃至法科学生的法律伦理,直接关涉立法及法律之正确理解和运用,决定抽象和具体正义的实现,故应当及时改革当前的法学教育模式,将伦理教育作为核心课程,改进教学方法,培育具有正义和善良品格的法律人。
  [关键词]法学教育 信仰 法律伦理 课程 理念
  [作者简介]刘用军(1972- ),男,河南卫辉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法学教育。(河南 郑州 450002)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9年度校级项目“法律专业法律伦理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0)23-0127-02
  
  一、法律伦理教育的提出
  关于法治的条件,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曾做了如下总结:“法治应包含的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通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他特别提到,法治之法律须是良好之法律。何谓良好,自然联系到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本身之善恶。为恶的法律当然不属良法,对法律必有善良之品性之要求乃法律之基本伦理。除出亚氏提出的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伦理性之外,真正的法治还不能缺乏实施法律之人本身的伦理要求。如若仅有前者,不能保障法之应然善为实然善,古代的曲解法律、滥用法律不外如是,我们应当认识到后者不仅重要,而且在法治过程中地位甚于前者,具有灵魂性的作用。如此一来,我们可以总结,所谓法律伦理,就是立法程序与法律规范本身的道德性,以及法律职业者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因此,良法的创制是法治国的逻辑开端。当有了法治建设的第一步即建立一套良法体系之后,则必须重视操弄法律之人本身的法治信仰、道德情操、理想追求等伦理品格。这关系到“依法治国”的效果落到为民谋利不是为官谋利的核心之上。“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犹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未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这是台湾著名法学家史尚宽的真知灼见。法律人并非天生圣贤,即使有某人具有矢志不移的崇高品质,也并不容易发现和甄别。现代社会法律人才的规模化培养还在于高等教育,唯有大学才是培育此类具有社会特殊需要人才的不二之地,而高等法学教育应责无旁贷地担当这个光荣使命。法学伦理教育就是要求高校在实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提前将法律伦理教育设定为首要目标。不是单纯的传授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技巧,而必须着力时时在意将法律人对人生、世界等的关怀这些情操因素纳入教育者的课程和视野,确保向社会输出的是具备法律心性和人文精神的法律人才。当前,纵观国内法学教育之大局,无疑正在形成一种应对司法考试,注重实际法律技艺传授,轻视或忽略学生价值观教育的倾向,且在就业率紧箍咒之下师生对法律专业功利性、谋生性之认识日益呈蔓延之势。
  二、法律伦理教育的现实困惑和国外实践
  1.被边缘化的法律伦理教育。1998年我国教育部为高校法学专业制定了14门必修的核心课程,其中并没有“法律伦理”或“司法伦理”之类课程,这实际上反而束缚了高校的手脚,限制了大学自己培养人才的独立性和创见性。显然,当时教育行政当局还没有意识到“法律伦理”的重要性,基本是把法学教育停留在教书,而非育人之上。传统的公共政治课的主要功能是政治方向的导引,不能代替养成具有深切人文关怀的法律人人格和公平正义的法律伦理课程之功能。2001年以后,我国许多高校开始设置司法职业道德课程,但这门课程只是被给予了选修课的地位。对于全部选修课而言,学校远不如必修课重视,如选修的人数、考试的要求,重要的是仅凭个人兴趣学习,无法覆盖全体学生。加之,当前司法考试并不考察法律人的伦理品行,学生没有学习的任务和动力,这种选修课最终的命运和教学效果就不言而喻了。但是,法律职业的训练不仅要求未来的从业者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更要求法律人具有超凡的道德品质。司法考试也考不出人的人格、信仰和修养,设若真正推行法治,就必须建立现有人才目标的定位和合格的大学法律教育体系。
  2.法律伦理缺失之危害。法科学生就业率低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也是体制原因造成的。针对公检法机关相对较少的招录名额,竞争自然十分激烈。我们不难发现,大凡经济发达之地,都应考者如云,贫困落后区域的职位,往往考生寥寥,甚至无人报考,究其原因无非是经济待遇太低之故。这种局面的形成彰显了当今法律从业人员事业精神的高度匮乏。可见,在主流法律职业人的人生选择中,法律人正义守护的角色理想分明正在淡化。退一步讲,即便这些缺乏伦理操守的法律人留在了需要的岗位上,又如何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利益而背离法律精神理解适用法律,如何能将各种现实的诱惑拒之门外。或者说,这些都没有问题,但在目前这个瞬息多变的时代,缺乏伦理内核和人文关怀的法律人如何能够确保法律与道德兼顾与平衡。追本溯源,补缺这种法律人法律人格及理想的关键还需回到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本身,若不从源头上加以改造,单凭从业后的警示和教育,很难完整塑造法律人的正义品格和人文情操。因此,我们应该高屋建瓴地看到,高校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伦理品格的积极培养,既是法治的重托,也为正义之期盼。
  3.国外法律伦理教育之实践。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开始了五年制的大学法律教育,其中,伦理教育已是法律课程的主要内容。美国的法律伦理教育则肇始于1972年的美国“水门”事件。在对“水门”事件的整个追溯调查过程中,发现很多律师主动参与了尼克松当政时期的各种不道德事件。社会开始意识到律师职业的伦理道德问题,强烈呼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相关部门遂进行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改革,最重要的是重订类似律师伦理的律师专业行为规范。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法律教育中职业伦理教育得到了极大地提升。其一,把职业伦理作为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完成对在执业时可能面临的各种职业道德等问题和三十或更多的课时的学习,若完不成学习,就不能毕业。其二,推行律师执业前的专门考试。至今绝大多数州规定法学院有关律师职业道德的专门考试中未通过的不能执业。另据台湾著名法学家、东吴大学法学院长潘维大所讲,现在有关美国律师伦理责任的规范已近1000条。在英国,法学院教学计划中,重点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职业素质、道德、律己意识、法律伦理等。此外,英国的著名法学院每年都要开展一项重要的活动,即出一本叫做《律师职业行为指引》的书,这是法学院的重头戏。曾经有一位西方法官在一次研讨会上言道:“实际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绅士就可以了,当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无需多言,越是法治高度发达,对法律人的伦理品格之要求就愈完备。
  三、我国高校法律伦理教育之设想
  法律知识和技艺的学习及精通,乃小道也,尚不足以完成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的担当,应用性知识的训练和培养不应是法学教育的全部,更不是其核心。法学专业教育是一种高端教育,是培养具有悲悯天下的情怀和立志正义的信仰之治国人才的事业。成功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孟子的“仁”和哲学的求道精神。法学院要着力培养学生的法律理性,并使之转化为内心的职业心性,此为重中之重;其次,在于知识的传授。此二者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基于此,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亟待改革,提出方案如下:
  1.把法律专业人才的司法伦理教育设定为重要目标,培育掌握专业知识并树立崇高法律信仰的人。对此,我们可追溯到我国法律教育的早期,民国时期的朝阳大学和东吴大学就已经认识到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其间东吴大学法学教授孙晓楼、丘汉平、燕树棠和杨兆龙等都留下了许多恳切的评论。关于法律伦理课程的设置,东吴大学法学院1933年编制的课程计划已将“法律伦理学”作为法学学生第二学年的选修课,学分2分,随后还将其确定为必修课。这在战乱纷飞时局不稳的岁月,能有此远见,实属难能可贵。今天,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都已经较早地将司法职业道德等类似律伦理的课程单独开设,2003年以后,后起的法律硕士教育也正式将法律职业道德纳入必修课程。但是,整个法科教育忽视伦理品德养成的大局并没有改变,本科院校没有开设的依然没有开设,专科学校自不待言,开设了的,也无非轻描淡写,不够规范。在现行教育体制下,彻底地推行法律伦理为核心的法律教育观,当且仅当教育主管部门理清认识,决心将法律伦理教育摆在法学教育首位,使其进入核心和必考课程之时,方能有解决的希望。当然,如同讲授一般法律知识那样靠灌输来形成法律伦理是难以获得成效的。法律伦理教育的良好效果来自学生辩论演说、讲座报告、案例讨论、论文写作和实地考察等各种各样的自我体验式学习,在随时的、立体的场景中受到启发,并通过教师课堂内外的及时点拨健全学生的法律信仰。
  2.提高人文知识涵养,养成法律专业学生丰富的人文关怀精神。蔡元培先生在1922年发表的《教育独立议》一文中精辟地谈到:“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而不是把被教育者的人造成一种特殊器具,给抱有他种目的人去应用的。”“功在做人”被台湾淡江大学列为校训。法学教育中人文精神的养育就是教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对社会尽到法律的关怀和保护。如果高校仅以核心课程和司法考试为圭臬,忽视学生的人文知识学习和人文精神的培育,充其量是在“批量制造”低层次的法律匠而不是有人文关怀和正义感的大法官、大律师和大检察官。他们只会死搬教条地运用法律,不会让法律为正义而生。法治国家所渴求的是具有为民请命精神的法律家而不仅仅是法律匠,缺乏或不懂得伦理情怀的法律匠在任何民主国家都难以担当依法治国的艰巨使命。显然,人文精神的塑造应培育伦理品格和法律人格的重要一环,是法律伦理的核心要素。
  3.重点养成法律学生的伦理问题意识和伦理思维能力。对法律专业的学生,教师应当在平日的学习和司法训练中,着重培养其两方面的能力。第一,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应具备抽象的伦理思维能力。易言之,即原则和法律规范和的反思能力,或对现实规范与伦理之间契合度的一种哲学追问。这是司法实践复杂的实然和理论上的应然之间所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所带给法科学生的一种合理的必然质疑。第二,应具备具体的伦理思维能力。这主要体现在今后的法律解释、案件处理和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果说对法律的伦理追思和反问是追求抽象或应然正义的话,具体的伦理思维能力则是现实正义和具体正义的直观要求。
  唯此通过三个方面的改革,方能从长远上为法律教育短视观、功利观解围,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造就真正的适当人才,公民的法律信仰才能从法律人的人格和责任中得到感染并接受之。此乃法治昌明,司法公正之征兆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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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文显.法律职业共同的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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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张志铭.中国法学院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问题[DB/OL].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5783,2007-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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