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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筑企业的主要成本之一是税收开支,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与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正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我国进入全面推进开“营改增”阶段。“营改增”在一定层面上解决了部分再次缴纳税金的问题,并且对从事建筑行业公司的纳税问题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文从建筑企业的业务特点出发,对于建筑企业所发生业务当中所牵涉到的增值税进行操作分析和筹划方案的设计。
关键词: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二、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二)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条件
除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务,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供建筑服务选择的纳税计算
(一)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上述规定计算预缴税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上述規定计算预缴税款。
四、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六、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建筑企业承接建筑服务后授权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的纳税分析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的纳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八、建筑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参考文献:
[1]王钧杰.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6(4):120-122.
[2]杨磊.“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3).
[3]解秀秀.“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管理信化,2017,20(2):10-11.
[4]毛春艳.“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J].财会学习,2017(2):12-13.
[5]徐元玲.“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26):147-148.
作者简介:
刘学锋(1970—),男,汉族,唐山学院会计系高级讲师,主要研究:财会、财税、财管等。
关键词:建筑业;增值税;纳税;计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本文结合“营改增”文件中的要点,就建筑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提出几点筹划方案,以帮助建筑企业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防范涉税风险。
二、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
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
5.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
(二)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条件
除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外的建筑服务,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供建筑服务选择的纳税计算
(一)提供建筑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纳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可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上述规定计算预缴税款。
(二)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纳税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上述規定计算预缴税款。
四、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地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预缴税款,只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销售自产货物,同时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六、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七、建筑企业承接建筑服务后授权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的纳税分析
承接建筑业务后,给集团内其他企业施工的纳税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集团内企业相互协助承接工程,以实际施工方为纳税人并对发包方直接开具发票的,不属于“挂靠”也不属于“分包”。
八、建筑企业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3.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不得自行开具。
参考文献:
[1]王钧杰.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经济论坛,2016(4):120-122.
[2]杨磊.“营改增”背景下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7(3).
[3]解秀秀.“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业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中国管理信化,2017,20(2):10-11.
[4]毛春艳.“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J].财会学习,2017(2):12-13.
[5]徐元玲.“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6(26):147-148.
作者简介:
刘学锋(1970—),男,汉族,唐山学院会计系高级讲师,主要研究:财会、财税、财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