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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前外国直接投资法的显著特征是对资方和社会利益攸关者之法律保护失衡,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为支撑的现代国际直接投资法保留了二战前的特征。全球领导的缺位阻碍了国际直接投资法综合性多边框架的发展,并导致了国际直接投资法的碎片化。包括联合国、OECD以及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在内的国际社会,规范跨国企业的经验为多边国际直接投资法的构建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资源。2008年席卷全球并影响至今的金融危机为国际直接投资法的重构创造了机遇。企业社会责任和问责运动、全球企业公民身份的勃兴为国际直接投资法的重构提供了理论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