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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形式的日益繁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将金钱交由另一方进行炒股投资,而后者无论盈亏均保证前者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后者的新型“委托理财”合同也日益增多。那么对于此类合同的性质,究竟是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还是因存在“保底条款”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合同中出现“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收走本金和约定借款期间的全部利息”的约定,是属于双方的违约金安排,还是对甲方可得利益的事先约定?笔者以在实务中碰到的一民事纠纷着手,联系法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就该类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上述问题作逐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