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简政放权是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各级政府在制定权力清单,简化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等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工作不断深入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个难题:一方面要简政放权,赋予下一层级更大权力;另一方面又要加强对各层级的责任督查,要求上一层级更好地担责。
初看起来,这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简政放权,可以合理划分各层级权责,明确责任,问责督查能够督促简政放权的进展,确保工作到位。但实际上,简政放权只是问责督办的一项内容,后者的外延更大,涵盖了各级政府各项职责的行使,这就形成了简政放权与问责督查的不对称。
问责督查涉及面广、事项多,对于职能部门和官员的影响更大更持久,因此承担简政放权的部门和官员就会在诸多问责督查事项中进行权衡比较,将简政放权带来的问责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这就出现了名义上简政放权不断推进,实质上一些有重大问责后果的权限并没有真正下放。比如土地审批、重大项目立项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市逐级下放了审批权限,但是没有解决上级审核批准的程序问题,所以下级部门必须不断向上级请示报告,而上级又频频以口头同意的方式给予答复。由于口头同意缺乏法定性,下级部门只好将下放的权力虚置。这样就出现了双方为了“免责”而阻碍简政放权实施的结果。
实际上,对于各国官员来说,分权与问责都是一对矛盾,因为享有更大的自主管辖权与承担更少的责任,是他们的理性选择。一旦责任超出了權力,就会诱发各种形式的“脱轨”行为。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不作为”现象,不过是官员面对新的不确定环境的自然反应。要使各级官员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各自担责,把改革落到实处,不能只停留在批评教育、督促检查、严厉惩处等方面,必须从改造环境和激发官员主动性方面做长远持久的考虑。
首先,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的事权改革。现在的各级政府职能是“上下同构”的,在具体事务的管辖权上没有明确的区分。这直接导致了简政放权缺乏制度化、法治化依据,更多是通过政策命令的方式来推动。虽然这样可以在短期内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但是并不能给下放的权力以明确的保障,使得在许多事项决策中,上下级关系依然是决定性行为逻辑。
其次,要明确问责督查的边界。问责督查是提高政策执行力的基本方式,但问责督查不是万能良方,一则许多工作都有规律可循,应该尊重相关部门的自主性,再则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化和各级政府掌握资源有限,不能要求相关地方或部门完全承担起各项责任。因此,要科学划定问责督查边界,既给予部门和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性,也要把问责督查资源集中在重点问题重点领域上,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尤其要在问责督查中依法依规,不能过度自由裁量。那样会产生更复杂的后果。
第三,要鼓励各级官员创造性开展工作。人是制度运行中的能动者,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度就不能自发地运转起来。最近几次的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都提出要鼓励地方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进行差异化改革,培养更多的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勇于担当的促进派。这无疑是深化改革的关键。创造性开展工作需要更宽松的环境,要善于将层层传导的压力转变为官员主动作为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不仅要创造山青水秀的小环境,也要创造风清气正的社会大环境。
初看起来,这二者是相互促进的关系。简政放权,可以合理划分各层级权责,明确责任,问责督查能够督促简政放权的进展,确保工作到位。但实际上,简政放权只是问责督办的一项内容,后者的外延更大,涵盖了各级政府各项职责的行使,这就形成了简政放权与问责督查的不对称。
问责督查涉及面广、事项多,对于职能部门和官员的影响更大更持久,因此承担简政放权的部门和官员就会在诸多问责督查事项中进行权衡比较,将简政放权带来的问责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这就出现了名义上简政放权不断推进,实质上一些有重大问责后果的权限并没有真正下放。比如土地审批、重大项目立项等,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省市逐级下放了审批权限,但是没有解决上级审核批准的程序问题,所以下级部门必须不断向上级请示报告,而上级又频频以口头同意的方式给予答复。由于口头同意缺乏法定性,下级部门只好将下放的权力虚置。这样就出现了双方为了“免责”而阻碍简政放权实施的结果。
实际上,对于各国官员来说,分权与问责都是一对矛盾,因为享有更大的自主管辖权与承担更少的责任,是他们的理性选择。一旦责任超出了權力,就会诱发各种形式的“脱轨”行为。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的“不作为”现象,不过是官员面对新的不确定环境的自然反应。要使各级官员在简政放权过程中各自担责,把改革落到实处,不能只停留在批评教育、督促检查、严厉惩处等方面,必须从改造环境和激发官员主动性方面做长远持久的考虑。
首先,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的事权改革。现在的各级政府职能是“上下同构”的,在具体事务的管辖权上没有明确的区分。这直接导致了简政放权缺乏制度化、法治化依据,更多是通过政策命令的方式来推动。虽然这样可以在短期内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但是并不能给下放的权力以明确的保障,使得在许多事项决策中,上下级关系依然是决定性行为逻辑。
其次,要明确问责督查的边界。问责督查是提高政策执行力的基本方式,但问责督查不是万能良方,一则许多工作都有规律可循,应该尊重相关部门的自主性,再则由于社会经济的复杂化和各级政府掌握资源有限,不能要求相关地方或部门完全承担起各项责任。因此,要科学划定问责督查边界,既给予部门和地方以适当的自主性,也要把问责督查资源集中在重点问题重点领域上,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尤其要在问责督查中依法依规,不能过度自由裁量。那样会产生更复杂的后果。
第三,要鼓励各级官员创造性开展工作。人是制度运行中的能动者,不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度就不能自发地运转起来。最近几次的中央深改领导小组会议都提出要鼓励地方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进行差异化改革,培养更多的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勇于担当的促进派。这无疑是深化改革的关键。创造性开展工作需要更宽松的环境,要善于将层层传导的压力转变为官员主动作为的内在动力。在这方面,不仅要创造山青水秀的小环境,也要创造风清气正的社会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