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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资并购国企
●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 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鼓励外资投资产业
●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熏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 外商投资于已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转增企业资本公积金或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进口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 外商投资于资源枯竭型城市,一律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国家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经批准,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扩大外资投资领域
●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长春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资格条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并面向国内所有客户开展外汇和本币业务。
● 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
●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业务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可独资经营。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 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国家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国家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
●推动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吸引外资政策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营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企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门已交纳所得税40%税款。
●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积极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吉林省国税局推出了20条支持鼓励外商到吉林省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招商重组、技术开发、更新改造、扩大规模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对外商极具吸引力。
减免是此次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设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先进技术性外商企业在吉林省投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长春市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建议方式
一、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联合、租赁和托管等方式参与省内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吉林省国企改制涉及800多户工业企业、近千亿元国有资产,商机无限。
二、通过合资、独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五大基地”建设,以及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特色产业建设。
三、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参与吉林省高速公路、机场、电厂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供水、供热、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参与吉林省旅游业的开发合作。吉林省旅游资源丰富,其中“中华十大名山”之一的长白山、“中华四大奇观”之一的吉林雾凇、世界文化遗产集安高句丽古迹和中国第一家电影主题公园长影世纪城“四大精品”等重点项目正待开发建设。
五、外资银行可来吉林省设立分行、分支机构或参股中小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可在吉林省设立子公司;共同推动吉林省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等。
六、加强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吉林省急需引进优秀的金融管理、企业管理、对外贸易和国际法律人才,也可开展高层次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训。
七、符合准入条件的外国贸易公司,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可充分利用吉林省的地理区位优势,在吉林省设立合资或独资的外贸公司,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
八、参与中国长白山靖宇矿泉城等资源类项目建设,开发地热、太阳能及生物再生能源项目,参与吉林省教育、文化、医疗建设等。
(责任编辑:肖秋兰)
●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享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相关政策。凡外资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 在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经批准可采取灵活措施处置所拥有企业的不良资产和自主减免贷款企业的表外欠息。
● 允许外商投资基金按国际通行规则收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 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嫁接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给予豁免。
●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性减员、人员安置和再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政策。
● 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其资产评估可参照国际通行的评估办法,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鼓励外资投资产业
● 对符合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规划且能够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完善产业链条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相关政策。
● 外商投资于国家重点发展的汽车制造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的重大项目?熏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放宽外资持股比例。
● 外商投资于已批准的国债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转增企业资本公积金或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 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与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的同类企业享受相同的政策。
● 鼓励跨国公司设立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合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除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其进口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比照国内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试验室土建投资的,按投资额25%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 外商投资于资源枯竭型城市,一律享受沿海经济特区政策。国家在重大项目生产力布局上优先安排有利于发挥资源枯竭型城市资源、人才、现有生产能力优势的综合利用、精深加工和接续产业项目;外商投资上述项目,经批准,按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
扩大外资投资领域
●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放宽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项目的股比限制,允许外方控股并享受鼓励类项目的相关政策。
● 进一步扩大银行业的对外开放,加快发展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长春市经营人民币业务,放宽外资银行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资格条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并面向国内所有客户开展外汇和本币业务。
● 对外商设立合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经营机构给予优先许可,并适当放宽设立资格条件。
● 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运输业。对铁路、公路、航空运输业务及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业务等经批准可放宽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
●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
● 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可独资经营。
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 鼓励外商投资建立培养各类职业技术人才、国际商务人才的高级职业技术培训机构,自设立之日起3年内,国家根据其培训学员的数量,以助学金的方式给予每位学员培训成本三分之一的资助,其进口的教学仪器、仪表、实验器材、化学试剂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国家级开发区可在原批准规划面积已得到充分利用的情况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适当增加用地规模,扩大规划面积。
●推动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吸引外资政策
●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生产性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长春、珲春生产性外企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经营10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 国家鼓励类外企、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3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农林牧业的外企享受减免税政策期满后,经国家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 外企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企出口企业,在减免税后,当年出口额达当年产品销售额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外企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企,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部门已交纳所得税40%税款。
● 外企及外国企业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的所得弥补,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超过5年。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积极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工作,吉林省国税局推出了20条支持鼓励外商到吉林省投资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涵盖招商重组、技术开发、更新改造、扩大规模及利润分配等诸多方面,对外商极具吸引力。
减免是此次推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核心。政策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设在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长春市和珲春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我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先进技术性外商企业在吉林省投资,政策规定,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长春市和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吉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和建议方式
一、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联合、租赁和托管等方式参与省内国有企业的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吉林省国企改制涉及800多户工业企业、近千亿元国有资产,商机无限。
二、通过合资、独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汽车及零部件、石油化工、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和生物制药、光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五大基地”建设,以及能源、冶金、新型建材、纺织、旅游等特色产业建设。
三、以BOT、项目融资、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参与吉林省高速公路、机场、电厂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城市供水、供热、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四、积极参与吉林省旅游业的开发合作。吉林省旅游资源丰富,其中“中华十大名山”之一的长白山、“中华四大奇观”之一的吉林雾凇、世界文化遗产集安高句丽古迹和中国第一家电影主题公园长影世纪城“四大精品”等重点项目正待开发建设。
五、外资银行可来吉林省设立分行、分支机构或参股中小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可在吉林省设立子公司;共同推动吉林省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等。
六、加强人才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吉林省急需引进优秀的金融管理、企业管理、对外贸易和国际法律人才,也可开展高层次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才的培训。
七、符合准入条件的外国贸易公司,包括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可充分利用吉林省的地理区位优势,在吉林省设立合资或独资的外贸公司,从事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
八、参与中国长白山靖宇矿泉城等资源类项目建设,开发地热、太阳能及生物再生能源项目,参与吉林省教育、文化、医疗建设等。
(责任编辑:肖秋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