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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加重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一是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按照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确定。二是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有些人大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及群众还提出,解决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不能仅靠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