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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杜承铭撰文《论作为基本权利范畴的人之尊严》指出,"人之尊严"作为基本权利或人权是核心范畴存在,是人权的本源与目的,是人权的价值原则,更是个别基本权利的存在形式。是人的生命尊严与社会尊严的统一,体现为个体生命的人存在于社会之中,获得社会的尊重的、体现区别于其他存在物的高贵与庄严。这种高贵与庄严通过人的自主自由自觉的活动得到确证,自主自由与自觉构成人之尊严的内核。这种作为基本权利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