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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的利益带来的冲突以及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催生了《体育法》修改工作的开展。《体育法》修改的进路应当“以问题为导向,以义务为重心以及重视准用性规范的运用”。以问题为导向,就是要增加对尚未纳入《体育法》调整的体育社会关系的补充调整以及实现对既有体育社会关系的充分调整。以义务为重心就是要“将侧重点、注意力放在法的义务规范以及违反这些义务规范所要遭致的不利后果的精心设定上”,使《体育法》更具可操作性。规范“准用”就是通过准用性规范“准用”可用于调整一般公法关系与一般私法关系的具有共性的法律规范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