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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作为输出资本的重要工具,其营利性必然与东道国人权保护政策发生一定程度的冲突。美国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大量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判例,以不方便法院理论、私益与公益平衡原则为根据主张对海外人权违反案件的诉讼管辖权。我国应适当借鉴美国经验,积极立法,适时主张对此类公司在海外实施的人权违反案件的管辖权,合理维护我国跨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