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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仅列举了侵权补充责任的数类适用情形,缺乏统一的客观适用标准,亦未明确具体的适用规则。责任分担是责任成立的后续命题,不应再以责任构成原理为立论基点,而应以外部被侵权人受偿及内部各侵权人终局责任分担为考量因素。按份、连带责任的终局责任分担困境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额赔偿的僵化,使得补充责任不可或缺。由该正当性可推知,侵权补充责任应适用于"具有全部原因力的直接作为侵权+过失不作为侵权"之一般情形。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与过错、原因力相当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直接责任人全额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