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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新的时代语境下,政治、经济、军事等传统国家安全问题与信息化、智能化等非传统国家安全问题融为一体,传统单一国家主体的治理模式显然不再适用于当下国际环境。互联网诞生的50余年来,互联网治理模式经历了技术治理、联合国治理、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的变迁,其有着三重制度动力:网络安全问题是其产生的原生动力;地缘政治斗争是其演进的核心动力;网络空间博弈是其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综合分析,本研究认为互联网治理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畴,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这与全球史观“文明互动”的内涵具有一致性,因此,如何加强网络空间的共同治理已成为当下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 治理模式 制度动力 文明互动
“文明互动”概念率先由布罗代尔提出,即虽然基于地理环境的文化带是比较稳定的,但也是相互传播和相互渗透的,没有一种文化的边界是一成不变和完全封闭的。这一观点既否定了从黑格尔到汤因比推崇的“文明纯粹性”,当然也就否定了任何一种文明的“中心论”,从而断绝了在世界历史学中出现任何一种文化霸权的可能,避开了“进步史观”易于坠入的陷阱。互联网治理的演进试图脱离“国家中心主义”,而采用全球化共同治理模式,这与“文明互动”推崇不同文明不断交流的理念具有一致性。
一、互联网治理的模式变迁
互联网发展中产生的安全隐私、网络霸权、治理无序等问题使互联网治理成为各个国家的重大议题。网络诞生50余年来,网络治理也经历了技术治理、联合国治理、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的变迁。
1.以技术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早期的互联网治理反映出技术决定论的特征,这一时期的网络治理也是从技术层面采取措施。早期阶段的互联网主要用于科研人员信息交流与技术沟通,技术人员、工程师与大学教授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进行着网络技术的探索。“技术的开放与中性特征是互联网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安德鲁·查德威克在《互联网政治学》中所言,“技术发展是内生动力的唯一结果,通过塑造社会来适应技术”。
“互联网的技术标准与协议是不同设备进行数字通信的语言。”因此,如何治理互联网技术标准与协议至关重要,目前,国际工程联合会组织,如ISCO、IETF、W3C等直接治理协议,这些组织对互联网标准的制定关系着每个网民的信息内容获取与互动行为。
中国通过技术手段治理互联网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国务院实施防火墙建设,以此来屏蔽危害国家稳定以及涉嫌违法的信息;2009年,工信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社会环境,开始采用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以此有效过滤网络空间的不良文字图像;2017年,中国成功开通全球首条量子通信干线,这一技术使我国提高了高安全等级的量子通信保障能力,也从技术层面为我国全球一体化量子保密通信网络的建立提供了支撑;同一年,中国开始开展“云治理”,积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联合国引领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是互联网治理进入第二阶段的特征,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平等的基础上来鉴别问题,定义方案,为政策的实施提供渠道。美国在1998年10月成立了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公司,即ICANN,开始参与管理Internet域名及地址资源的分配。然而,该组织的成立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不满,经过几轮博弈,最终在2016年,美国商务部将ICANN的管理权移交给全球互联网的多利益相关方。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多边秩序的构建已急不可待,在此背景下,WSIS、 WGIG、IGF工作组陆续成立。
此后,在联合国引领的互联网治理理念下,各个国家开始展开了治理合作。在互联网治理的议题上,也许正如全球史观代表人物杰里·本特利所言,“在面临新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上,国界日益不再重要,一个国家难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组织合作,共同采取行动才能取得最佳效果。2014年,一个新的互联网治理机构——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被确立,其明确了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模式。2018年,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召开,会议提出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问题是各国行为体之间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人工智能、“数字丝路”、5G、大数据等被重点讨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被提上日程。
3.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联合国倡导的政府间治理模式并没有获得实质性进展,私营部门与民间组织的互联网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要求,因此,关于“国家的回归”与“再主权化”的呼声持续高涨。“全球化研究指出互联网减弱了传统交流障碍,网络化非国家行为体崛起,这些因素弱化了全球化治理中国家的作用,但事实上国家在全球化治理中仍是首要主体。”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规制手段通常在网络内容管理與网民行为控制上与技术治理的功效相得益彰。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指出,“政府能够修改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来约束互联网,如实施身份验证技术等”。
互联网的开放性、异质性、无边界性导致无序状态的出现,加上国家出于网络安全以及综合国力等因素的考量,各个国家政府开始秉持民族国家治理互联网的观念。2007年,欧盟开始要求所有成员国留存在电信公司的数据记录,以便在遇到严重犯罪问题时,通过政府授权交给执法部门查阅;2013年,为了提升网络安全能力,完善顶层设计,俄罗斯总统普京责令俄联邦安全局建立用于监测,防范并消除网络信息隐患的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机制;2014年,巴西确立了《互联网宪法》的权利法案,以此来保护本国网民的个人隐私,各大通信供应商也失去了获取用户数据的权力。总之,国家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家政府通过治理论坛、政府间的协商会议逐渐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规范及治理。
二、互联网治理的制度动力分析
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负面问题及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困境是互联网治理制度产生的根源。信息在国际社会的渗透改变了传统地缘政治的权力结构,互联网治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演进。在这种地缘政治的深化下,整个网络空间的博弈成为主权国家争夺的高地,互联网的治理制度也成为其内在动力。 1.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治理制度产生的原生动力。“网络安全”问题引发了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产生。当网络安全渗透到国家利益层面,虚拟空间的数据窃取、非法侵入、恐怖主义等问题使网络生态呈现出破坏性及复杂性,这种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成为政府重新审视并构建互联网治理逻辑的根源。
互联网治理模式呈现出多个主体,而在治理对象上又呈现出多元性与复杂性,关于互联网治理理念出现多种分歧,这构成互联网治理的第一个困境。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方兴未艾之际,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应保持互联网自由主义精神,如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指出的,工业世界的政府在我们聚集之地不应该享有主权。未来学家尼古拉斯·尼葛洛庞蒂也认为,“互联网不能接受治理”。然而这种无政府主义在网络空间远远脱离现实,并不适用。关于互联网的治理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应该以私营组织、普通公民以及专家等去中心化治理;另一种则认为政府在互联网架构维系及国内外层面的网络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互联网治理在实践与具体研究层面呈现碎片化与有效性不足的困境。由于互联网治理范畴极为多元广泛,在治理主体上有代码、国家政府、工程联合会、自我规范等,在涉及领域上有技术、政治政策、法律、文化等,如电信专家主要从技术路径去治理;通讯专家从传播视角来看互联网治理;人权学家从人类的自由、隐私等视角出发;政府则偏向现实因素;政治学家从国家利益出发。因此,如何协调并融合治理主体及领域成为治理进程中的难题。
此外,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不平衡问题构成其发展过程的突出困境。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在技术研发层面,网络发达国家凭借得天独厚的技术资源占据互联网技术的战略高地,而网络发展中国家因为缺乏网络技术而被统辖;其次,在网络接入方面,互联网基础设施还存在着“鸿沟”,不同地域的经济水平决定着网络设施的接入程度;第三,在互联网使用与参与上,网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性;最后,在互联网治理上,由欧洲主导的IGF与由美国主导的ICANN占据互联网治理的优先权,多数发展中国家参与度较低。
2.地缘政治斗争:互联网治理制度演进的核心动力。网络空间的地缘政治斗争是互联网治理制度演进的核心动力。整个世界史是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交流与博弈的历史,“从亚述帝国和秦朝开始,帝国通常都是靠暴力征服而建立”。在网络全球化浪潮面前,地缘政治和领土的重塑仍然使历史向着不平等回归。网络空间的主权及安全问题使各个国家开始重视网络空间的管辖权,互联网治理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互动,更折射出各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及现实权力的差异与博弈。“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军事化與国家中心的安全成分。”
互联网治理领域的著名学者弥尔顿·穆勒指出,“与传统国际政局类似,网络空间也存在着权力与资源的争夺,由此,各国政府将互联网治理上升到国家战略位置,甚至外交、经济、安全、文化等部门都开始介入互联网治理体系,形成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此外,互联网的治理在国际国内的侧重点也不同,从网络治理内部来看,更侧重于社会的稳定与凝聚力;从外部来看,则更侧重于主权的防范及维护,然而在两种目的、环境、理念、文化及对象的因素差异中如何实现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协同机制也成为国家重大议题。
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指出,文明是终极的人类部落,文明的冲突则是世界范围内的部落冲突。互联网治理演进过程中最棘手的部分是从古至今各个国家都存在的价值冲突的问题,如国家对信息的控制权与大众要求网络民主自由的价值冲突;用户隐私与互联网收集信息并进行算法推送的商业模式之间的理念冲突;个人知识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媒体对报道自由权的诉求与国家安全稳定之间的价值冲突等。
3.网络空间博弈:互联网治理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互联网固有的无国界、多元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推动了全球治理制度的改革。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拓展了国家安全问题中的非传统因素,使国际主体间的合作与治理进度有了一个新的历史语境。
互联网固有的信息知识财富成为主权国家争夺高地,其领域的安全性问题也成为各个国家首当其冲的问题。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网络治理还关系到互联网空间中的资源分配与权力划分。英国牛津大学学者维克托·迈尔一舍恩伯格与肯尼思·库克耶在他们的代表著作《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指出,“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动力来源于人类测量、记录和分析世界的渴望”,挖掘出数据信息本身的价值,但同时大数据也给个人隐私带来巨大威胁。这份责任与自由并举的信息管理,在互联网治理中有着类似基因,一方面,人类对网络空间保持着开放、自由、合作的期盼;另一方面,人类又面临着网络时代资源战争与信息安全的担忧。
互联网的崛起使媒体权力得到重新聚合,网络主体之间的跨文化交流突破了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界限,后现代主义的传播观念强化了全球一体化,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呈现平面化特征。在技术与资本的推动下,全球文化变成一种景观隐喻,主体之间的观点充满多元化与丰富性,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分界线逐渐增大,地方文化的完整性开始被削弱。
三、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化路径探索
通过对互联网治理的制度动力进行分析,笔者从社会治理理论分析互联网治理的行为逻辑,发现建立全球互联网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多维建构过程,中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与互联网治理的发展规律与文明互动理念具有共通性。
1.互联网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治理理论基础上产生的网络治理理论高度契合了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关系结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与后工业化的影响下,社会治理理论应际而生。该理论的创始人罗西瑙为“社会治理”做出界定,即多元主体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进行,这个目标不一定是合法正式规定的。网络治理理论在这个基础上产生,指的是网络组织形态中的多元化主体,如政府组织、社会机构、公民个体等针对社会问题,以社会关系、经济利益、技术因素为基础,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以此达到社会资源及权力的重新分配,并适应全球化的社会治理逻辑。互联网环境下,每一个公民及组织通过网络信息符号的连接形成平等开放的节点,网络空间成为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然而互联网固有的庞杂性、多元化、广泛性等特征,使法律与政策不足以全面有效地进行治理,在此基础上,中国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针对全球互联网内容的治理,需要私营部门技术层面的创新设计、政府法律政策层面的管控以及互联网服务运营商三者相协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这种网络治理方式在新的数字媒介环境下有了更为明显的体现。互联网生态中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只有当政府部门、互联网公司、私营组织包括社会群体、个人等建立共享、协作、开放的良性互动关系时,网络空间的治理才能更高效。在更新迭代的技术环境下,网络媒介已成为社会中枢,数字技术不仅在社会治理体系,而且在产业发展与互联网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针对网络安全治理困境提出的首创性倡议。该倡议以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宗旨,提出世界各国应加强互动交流,建立网络治理的共识。中国正在从互联网大国走向互联网强国,这一倡议使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制度中有力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促进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构。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符合媒介环境学“地球村”的传播特征。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人的延伸》一书中首次提出“地球村”的概念,他认为电子媒介使人类重新回到“部落化时代”——在原始社会,人类在口语传播的模式下关系密切,然而到了印刷术时代,人类进入视觉社会,人际关系之间也开始走向疏远,电子媒介改变了信息的传输方式,人类通过电子媒介缩短了信息的时空距离,凭借着即时性、同步化的信息沟通,人类恢复了部落文化中的感官平衡,人类社会形成了一个联结紧密的“部落”,世界开始进入“地球村”的状态。保罗·莱文森在此基础上将地球村分为广播地球村(单向的儿童村落)、电视地球村(窥视者村落)、赛博空间地球村(参与者村落),互联网地球村使人类有参与政治大事的权力。中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以“地球村”的视角来重构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倡导各国为了“互联网村落”的整体安全增加对话交流,反对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与分歧,构建一个和平良好的“网络村落秩序”。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顺应了全球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具有人类命运共情性特征。传统的世界秩序以主权国家的权力为基准,互联网使世界秩序进入2.0时代,主权国家还需要扩大规范,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将全球,而非传统的民族国家作为治理的范畴,建立平等互惠的生态体系。网络给人类带来的福祉,也带来人类学的诸多挑战,中国提出的網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衍生而来。这种共同体的概念超越了历史上单一共同体,如民族共同体、种族共同体、科学共同体等范畴,是从人类整体命运的高度去树立归属、团结、集体行动的概念。
在历史层面,中国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与全球史观文明互动的视野具有一致性。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首次提出全球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这一提议秉承了全球化过程中不同文明共同交融形成的新的文明形态,一种更为交互性、开放性、多元性的文明——人类共识文明。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世界史超脱了传统地域或国家的历史,正如杰里·本特利所认为的,全球史突破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历史体系,人类的环境、瘟疫、女性、移民等议题在“跨文化互动”的基础上有了不同的解决路径。中国通过举办互联网大会构建多国家互动参与的治理体系,正是全球史观的一大体现。
四、结语
当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方式发生变革时,必然会引发媒介内部规范性的变动。1450年,古登堡活字印刷机发明后引发了信息洪流,出版物的审查管理条例应运而生;互联网重新界定了信息管理方式,在媒介层面因裂变式的信息传播相比印刷术媒介更难治理。将互联网治理置于全球文明互动视野,使我们在宏观上把握其治理规律。互联网带来治理层面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互联网本身的流动性与互动性奠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现实基础,也为互联网协同治理提供了具体方案。这种全球视野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极大促成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经验”与“中国学派”,更好地传播中国观点,推动全球视野下人类公平进步的交流与发展。
作者尤可可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博士生
宋梦茜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本文系2020年度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中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6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英]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M].任孟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10.
[2][美]罗伯特·多曼斯基.谁治理互联网[M].华信研究院信息化与信息安全研究所,译.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
[3][美]杰里·本特利,赫伯特·齐格勒.新全球史:文明的传承与交流[M].魏凤莲,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4]Daniel W.Drezner.The Global Governance of the Internet: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J].Political Science Quarterly,2004(03).
[5][美]劳伦斯·莱斯格.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李旭,沈伟伟,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6]Nicholas Negroponte.Being Digital[M].NewYork:Random House,1995.
[7][以]尤瓦尔·赫拉利.今日简史[M].林俊宏,译.北京:中信出版集团,2008.
[8][美]弥尔顿·L·穆勒.网络与国家:互联网治理的全球政治学[M].周程,等,译.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编辑:钱尔赫】
关键词:互联网治理 治理模式 制度动力 文明互动
“文明互动”概念率先由布罗代尔提出,即虽然基于地理环境的文化带是比较稳定的,但也是相互传播和相互渗透的,没有一种文化的边界是一成不变和完全封闭的。这一观点既否定了从黑格尔到汤因比推崇的“文明纯粹性”,当然也就否定了任何一种文明的“中心论”,从而断绝了在世界历史学中出现任何一种文化霸权的可能,避开了“进步史观”易于坠入的陷阱。互联网治理的演进试图脱离“国家中心主义”,而采用全球化共同治理模式,这与“文明互动”推崇不同文明不断交流的理念具有一致性。
一、互联网治理的模式变迁
互联网发展中产生的安全隐私、网络霸权、治理无序等问题使互联网治理成为各个国家的重大议题。网络诞生50余年来,网络治理也经历了技术治理、联合国治理、国家中心治理模式的变迁。
1.以技术为核心的治理模式。早期的互联网治理反映出技术决定论的特征,这一时期的网络治理也是从技术层面采取措施。早期阶段的互联网主要用于科研人员信息交流与技术沟通,技术人员、工程师与大学教授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进行着网络技术的探索。“技术的开放与中性特征是互联网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安德鲁·查德威克在《互联网政治学》中所言,“技术发展是内生动力的唯一结果,通过塑造社会来适应技术”。
“互联网的技术标准与协议是不同设备进行数字通信的语言。”因此,如何治理互联网技术标准与协议至关重要,目前,国际工程联合会组织,如ISCO、IETF、W3C等直接治理协议,这些组织对互联网标准的制定关系着每个网民的信息内容获取与互动行为。
中国通过技术手段治理互联网由来已久。早在2000年,国务院实施防火墙建设,以此来屏蔽危害国家稳定以及涉嫌违法的信息;2009年,工信部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健康的社会环境,开始采用绿色上网过滤软件,以此有效过滤网络空间的不良文字图像;2017年,中国成功开通全球首条量子通信干线,这一技术使我国提高了高安全等级的量子通信保障能力,也从技术层面为我国全球一体化量子保密通信网络的建立提供了支撑;同一年,中国开始开展“云治理”,积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以联合国为主导的治理模式。联合国引领的多利益攸关方治理模式是互联网治理进入第二阶段的特征,主要指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平等的基础上来鉴别问题,定义方案,为政策的实施提供渠道。美国在1998年10月成立了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公司,即ICANN,开始参与管理Internet域名及地址资源的分配。然而,该组织的成立引发了国际社会的不满,经过几轮博弈,最终在2016年,美国商务部将ICANN的管理权移交给全球互联网的多利益相关方。互联网全球治理的多边秩序的构建已急不可待,在此背景下,WSIS、 WGIG、IGF工作组陆续成立。
此后,在联合国引领的互联网治理理念下,各个国家开始展开了治理合作。在互联网治理的议题上,也许正如全球史观代表人物杰里·本特利所言,“在面临新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上,国界日益不再重要,一个国家难以解决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只有通过国际组织合作,共同采取行动才能取得最佳效果。2014年,一个新的互联网治理机构——全球互联网治理联盟被确立,其明确了多利益攸关方的治理模式。2018年,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在中国召开,会议提出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问题是各国行为体之间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人工智能、“数字丝路”、5G、大数据等被重点讨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也被提上日程。
3.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联合国倡导的政府间治理模式并没有获得实质性进展,私营部门与民间组织的互联网治理模式难以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要求,因此,关于“国家的回归”与“再主权化”的呼声持续高涨。“全球化研究指出互联网减弱了传统交流障碍,网络化非国家行为体崛起,这些因素弱化了全球化治理中国家的作用,但事实上国家在全球化治理中仍是首要主体。”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规制手段通常在网络内容管理與网民行为控制上与技术治理的功效相得益彰。正如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指出,“政府能够修改网络空间中的法律来约束互联网,如实施身份验证技术等”。
互联网的开放性、异质性、无边界性导致无序状态的出现,加上国家出于网络安全以及综合国力等因素的考量,各个国家政府开始秉持民族国家治理互联网的观念。2007年,欧盟开始要求所有成员国留存在电信公司的数据记录,以便在遇到严重犯罪问题时,通过政府授权交给执法部门查阅;2013年,为了提升网络安全能力,完善顶层设计,俄罗斯总统普京责令俄联邦安全局建立用于监测,防范并消除网络信息隐患的国家计算机信息安全机制;2014年,巴西确立了《互联网宪法》的权利法案,以此来保护本国网民的个人隐私,各大通信供应商也失去了获取用户数据的权力。总之,国家在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家政府通过治理论坛、政府间的协商会议逐渐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规范及治理。
二、互联网治理的制度动力分析
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负面问题及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困境是互联网治理制度产生的根源。信息在国际社会的渗透改变了传统地缘政治的权力结构,互联网治理制度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演进。在这种地缘政治的深化下,整个网络空间的博弈成为主权国家争夺的高地,互联网的治理制度也成为其内在动力。 1.网络安全问题:互联网治理制度产生的原生动力。“网络安全”问题引发了互联网治理体系的产生。当网络安全渗透到国家利益层面,虚拟空间的数据窃取、非法侵入、恐怖主义等问题使网络生态呈现出破坏性及复杂性,这种严峻的网络安全形势成为政府重新审视并构建互联网治理逻辑的根源。
互联网治理模式呈现出多个主体,而在治理对象上又呈现出多元性与复杂性,关于互联网治理理念出现多种分歧,这构成互联网治理的第一个困境。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方兴未艾之际,互联网领域的专家学者认为应保持互联网自由主义精神,如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空间独立宣言》中指出的,工业世界的政府在我们聚集之地不应该享有主权。未来学家尼古拉斯·尼葛洛庞蒂也认为,“互联网不能接受治理”。然而这种无政府主义在网络空间远远脱离现实,并不适用。关于互联网的治理模式,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应该以私营组织、普通公民以及专家等去中心化治理;另一种则认为政府在互联网架构维系及国内外层面的网络治理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互联网治理在实践与具体研究层面呈现碎片化与有效性不足的困境。由于互联网治理范畴极为多元广泛,在治理主体上有代码、国家政府、工程联合会、自我规范等,在涉及领域上有技术、政治政策、法律、文化等,如电信专家主要从技术路径去治理;通讯专家从传播视角来看互联网治理;人权学家从人类的自由、隐私等视角出发;政府则偏向现实因素;政治学家从国家利益出发。因此,如何协调并融合治理主体及领域成为治理进程中的难题。
此外,互联网治理体系中的不平衡问题构成其发展过程的突出困境。这种不平衡主要表现在:首先,在技术研发层面,网络发达国家凭借得天独厚的技术资源占据互联网技术的战略高地,而网络发展中国家因为缺乏网络技术而被统辖;其次,在网络接入方面,互联网基础设施还存在着“鸿沟”,不同地域的经济水平决定着网络设施的接入程度;第三,在互联网使用与参与上,网络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性;最后,在互联网治理上,由欧洲主导的IGF与由美国主导的ICANN占据互联网治理的优先权,多数发展中国家参与度较低。
2.地缘政治斗争:互联网治理制度演进的核心动力。网络空间的地缘政治斗争是互联网治理制度演进的核心动力。整个世界史是不同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交流与博弈的历史,“从亚述帝国和秦朝开始,帝国通常都是靠暴力征服而建立”。在网络全球化浪潮面前,地缘政治和领土的重塑仍然使历史向着不平等回归。网络空间的主权及安全问题使各个国家开始重视网络空间的管辖权,互联网治理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互动,更折射出各个国家的意识形态及现实权力的差异与博弈。“构建安全的网络环境越来越多地被赋予军事化與国家中心的安全成分。”
互联网治理领域的著名学者弥尔顿·穆勒指出,“与传统国际政局类似,网络空间也存在着权力与资源的争夺,由此,各国政府将互联网治理上升到国家战略位置,甚至外交、经济、安全、文化等部门都开始介入互联网治理体系,形成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此外,互联网的治理在国际国内的侧重点也不同,从网络治理内部来看,更侧重于社会的稳定与凝聚力;从外部来看,则更侧重于主权的防范及维护,然而在两种目的、环境、理念、文化及对象的因素差异中如何实现一个合理有效的治理协同机制也成为国家重大议题。
塞缪尔·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中指出,文明是终极的人类部落,文明的冲突则是世界范围内的部落冲突。互联网治理演进过程中最棘手的部分是从古至今各个国家都存在的价值冲突的问题,如国家对信息的控制权与大众要求网络民主自由的价值冲突;用户隐私与互联网收集信息并进行算法推送的商业模式之间的理念冲突;个人知识获取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价值冲突;媒体对报道自由权的诉求与国家安全稳定之间的价值冲突等。
3.网络空间博弈:互联网治理制度发展的内在动力。互联网固有的无国界、多元性、虚拟性、开放性等特征推动了全球治理制度的改革。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发展拓展了国家安全问题中的非传统因素,使国际主体间的合作与治理进度有了一个新的历史语境。
互联网固有的信息知识财富成为主权国家争夺高地,其领域的安全性问题也成为各个国家首当其冲的问题。云计算与大数据技术的突飞猛进使网络治理还关系到互联网空间中的资源分配与权力划分。英国牛津大学学者维克托·迈尔一舍恩伯格与肯尼思·库克耶在他们的代表著作《大数据时代》一书中指出,“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动力来源于人类测量、记录和分析世界的渴望”,挖掘出数据信息本身的价值,但同时大数据也给个人隐私带来巨大威胁。这份责任与自由并举的信息管理,在互联网治理中有着类似基因,一方面,人类对网络空间保持着开放、自由、合作的期盼;另一方面,人类又面临着网络时代资源战争与信息安全的担忧。
互联网的崛起使媒体权力得到重新聚合,网络主体之间的跨文化交流突破了以“民族—国家”为单位的界限,后现代主义的传播观念强化了全球一体化,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呈现平面化特征。在技术与资本的推动下,全球文化变成一种景观隐喻,主体之间的观点充满多元化与丰富性,全球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分界线逐渐增大,地方文化的完整性开始被削弱。
三、互联网治理的全球化路径探索
通过对互联网治理的制度动力进行分析,笔者从社会治理理论分析互联网治理的行为逻辑,发现建立全球互联网制度是一个系统的多维建构过程,中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与互联网治理的发展规律与文明互动理念具有共通性。
1.互联网治理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治理理论基础上产生的网络治理理论高度契合了互联网治理体系中多元化治理主体的关系结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全球化与后工业化的影响下,社会治理理论应际而生。该理论的创始人罗西瑙为“社会治理”做出界定,即多元主体为了共同的目标而进行,这个目标不一定是合法正式规定的。网络治理理论在这个基础上产生,指的是网络组织形态中的多元化主体,如政府组织、社会机构、公民个体等针对社会问题,以社会关系、经济利益、技术因素为基础,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实现协同治理,以此达到社会资源及权力的重新分配,并适应全球化的社会治理逻辑。互联网环境下,每一个公民及组织通过网络信息符号的连接形成平等开放的节点,网络空间成为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然而互联网固有的庞杂性、多元化、广泛性等特征,使法律与政策不足以全面有效地进行治理,在此基础上,中国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管理、企业履责、社会监督、网民自律等多主体参与,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网格局。 针对全球互联网内容的治理,需要私营部门技术层面的创新设计、政府法律政策层面的管控以及互联网服务运营商三者相协作才能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这种网络治理方式在新的数字媒介环境下有了更为明显的体现。互联网生态中的节点与节点之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只有当政府部门、互联网公司、私营组织包括社会群体、个人等建立共享、协作、开放的良性互动关系时,网络空间的治理才能更高效。在更新迭代的技术环境下,网络媒介已成为社会中枢,数字技术不仅在社会治理体系,而且在产业发展与互联网的治理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2.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2015年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针对网络安全治理困境提出的首创性倡议。该倡议以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为宗旨,提出世界各国应加强互动交流,建立网络治理的共识。中国正在从互联网大国走向互联网强国,这一倡议使中国在全球互联网治理制度中有力地发出自己的声音,促进多边、民主、透明的互联网治理体系的建构。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符合媒介环境学“地球村”的传播特征。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人的延伸》一书中首次提出“地球村”的概念,他认为电子媒介使人类重新回到“部落化时代”——在原始社会,人类在口语传播的模式下关系密切,然而到了印刷术时代,人类进入视觉社会,人际关系之间也开始走向疏远,电子媒介改变了信息的传输方式,人类通过电子媒介缩短了信息的时空距离,凭借着即时性、同步化的信息沟通,人类恢复了部落文化中的感官平衡,人类社会形成了一个联结紧密的“部落”,世界开始进入“地球村”的状态。保罗·莱文森在此基础上将地球村分为广播地球村(单向的儿童村落)、电视地球村(窥视者村落)、赛博空间地球村(参与者村落),互联网地球村使人类有参与政治大事的权力。中国“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以“地球村”的视角来重构各个国家之间的关系,倡导各国为了“互联网村落”的整体安全增加对话交流,反对网络空间的军备竞赛与分歧,构建一个和平良好的“网络村落秩序”。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顺应了全球共同体的理论体系,具有人类命运共情性特征。传统的世界秩序以主权国家的权力为基准,互联网使世界秩序进入2.0时代,主权国家还需要扩大规范,与其他国家达成共识。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将全球,而非传统的民族国家作为治理的范畴,建立平等互惠的生态体系。网络给人类带来的福祉,也带来人类学的诸多挑战,中国提出的網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衍生而来。这种共同体的概念超越了历史上单一共同体,如民族共同体、种族共同体、科学共同体等范畴,是从人类整体命运的高度去树立归属、团结、集体行动的概念。
在历史层面,中国提出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与全球史观文明互动的视野具有一致性。习近平主席在2015年第二届互联网大会上首次提出全球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这一提议秉承了全球化过程中不同文明共同交融形成的新的文明形态,一种更为交互性、开放性、多元性的文明——人类共识文明。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世界史超脱了传统地域或国家的历史,正如杰里·本特利所认为的,全球史突破了以国家为单位的历史体系,人类的环境、瘟疫、女性、移民等议题在“跨文化互动”的基础上有了不同的解决路径。中国通过举办互联网大会构建多国家互动参与的治理体系,正是全球史观的一大体现。
四、结语
当信息的生产与传播方式发生变革时,必然会引发媒介内部规范性的变动。1450年,古登堡活字印刷机发明后引发了信息洪流,出版物的审查管理条例应运而生;互联网重新界定了信息管理方式,在媒介层面因裂变式的信息传播相比印刷术媒介更难治理。将互联网治理置于全球文明互动视野,使我们在宏观上把握其治理规律。互联网带来治理层面的挑战,也带来新的机遇。互联网本身的流动性与互动性奠定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现实基础,也为互联网协同治理提供了具体方案。这种全球视野下“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极大促成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中国经验”与“中国学派”,更好地传播中国观点,推动全球视野下人类公平进步的交流与发展。
作者尤可可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博士生
宋梦茜系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博士生
本文系2020年度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立健全中国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061)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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