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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转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要求。电力行业作为增值税转型的受益者,在实施新政策初期会有一个摸索的过程。现从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及要求、对电力行业的影响、ERP操作系统在执行税改优惠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通过摸索调整业务流程、为电力公司创造可观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关键词:税改;抵扣;ERP
作者简介:张莉(1969-),女,北京人,北京市电力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会计师。(北京 10005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09-0072-03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所谓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此举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加快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对电力公司乃至整个国家电网建设、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的新税收政策,首先需要对新规定进行详细研读,只有把握其要义,领会其精髓,才能将新政策用好、用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1.全量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1)政策执行范围。从2004年7月起,先后在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和汶川地震灾区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此后,此次税制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行,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
(2)全量抵扣。转型改革后企业购置设备抵扣进项税额时不再受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具体抵扣办法
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而且特别指出,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这显然是在具体实际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限制要求。
3.不能抵扣的项目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外,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均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增值税转型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1.重大政策利好,助力电力企业发展
众所周知,电力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多、价值高,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直接税负一直较高。电力企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偏大,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资金受到限制,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置机器、设备、材料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这对每年都有大量固定资产投资的电力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2.新税改政策促使北京电网加快发展步伐
近几年,北京电网建设正处于超常规发展阶段,这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北京电网纳税成本的节约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在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的前提下,增值税转型可以节约电网建设资金,节省下来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扩大电网建设规模,或用于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同时,在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进项税抵扣期限的规定会推动企业加快建设步伐,缩短建设周期。不仅如此,降低增值税税赋的同时,企业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减少了,因此企业利润也就相应增加了,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ERP操作系统执行税改优惠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北京市电力公司正在应用的ERP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是一种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集成系统,是能够实现“纵向贯通、横向集成”的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财务与业务通过集成平台及流程固化实现了管理的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公司上下信息畅通和数据共享,促进了企业精益化管理,实现了业务处理的规范化。这一先进的平台和优惠的政策如果能够有机结合,将为电网发展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为电力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ERP系统是针对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设置的,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某些方面不相匹配,因此还需要在相关技术环节进行重要调整,以便新税改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1.增值税转型前ERP系统操作模式及需解决的问题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北京市电力公司在ERP系统中采用价税合一的订单及合同价格生成方式,收货、发票校验等环节都是按照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方式设计的。因此,要贯彻落实新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收货及发票校验方式应能满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需要。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系统原设置是基于不抵扣进项税的核算方式进行的,无法满足价税分离、抵扣进项税的新的业务需求。
2.解决价税分离问题的具体方法
(1)在ERP系统上添加所有订单税码的设置,以识别不同的税率,进而区分能抵扣的及价税合一方式的订单,这样系统在收货时会自动分为价税分离式收货及价税合一式收货。
(2)对于工程项目物资的采购,财务应付款的记账需分为两个部分:工程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在将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的未清采购订单导入ERP系统时,需要在ERP系统外将原招投标物资的采购总价拆分成净价与税额两部分之后再导入ERP系统。
(4)在目前暂定的物资招投标平台与ERP系统自动计算的接口中,物资在招投标环节不拆分净价与税额,而是要在ERP系统中通过程序自行拆分后再进行收货。
3.价税分离后ERP系统中各业务环节操作遇到的具体问题
(1)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经过多重运算会出现ERP系统采购总金额与实际合同总金额出现偏差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
假如2008年某供电公司电能计量消隐改造工程,采购单相隔离开关1000个,开票日期2009年1月14日。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2)ERP系统计算逻辑导致纸质合同与ERP系统收货的差异:
采购单价(净价)= 48 / 1.17 = 41.03(元)
采购净总价 = 41.03×1000 = 41030.00(元)
税额 = 41030×0.17 = 6975.1.00(元)
SAP收货税价合计:(41030 + 6975.1)= 48005.10(元)
48×1000= 48000.00(元)
48005.10-48000=5.10(元)
关键词:税改;抵扣;ERP
作者简介:张莉(1969-),女,北京人,北京市电力公司物流服务中心,会计师。(北京 100054)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1)09-0072-03
一、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所谓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国际上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其核心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允许企业抵扣其购进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此举将消除我国当前生产型增值税产生的重复征税因素,有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高国内产品竞争力,从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升级,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加快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维持现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转型改革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这一对电力公司乃至整个国家电网建设、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的新税收政策,首先需要对新规定进行详细研读,只有把握其要义,领会其精髓,才能将新政策用好、用到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改革。
1.全量抵扣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
(1)政策执行范围。从2004年7月起,先后在东北三省、中西部地区、内蒙古东部地区和汶川地震灾区实行了增值税转型改革。此后,此次税制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行,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
(2)全量抵扣。转型改革后企业购置设备抵扣进项税额时不再受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具体抵扣办法
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征税范围中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和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因此转型改革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仍是上述范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须超过12个月。而且特别指出,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额。这显然是在具体实际执行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限制要求。
3.不能抵扣的项目
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此外,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均不能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
二、增值税转型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1.重大政策利好,助力电力企业发展
众所周知,电力企业属于资产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固定资产数量多、价值高,在生产型增值税模式下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直接税负一直较高。电力企业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偏大,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资金受到限制,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置机器、设备、材料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这对每年都有大量固定资产投资的电力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
2.新税改政策促使北京电网加快发展步伐
近几年,北京电网建设正处于超常规发展阶段,这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对北京电网纳税成本的节约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在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的前提下,增值税转型可以节约电网建设资金,节省下来的资金可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扩大电网建设规模,或用于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同时,在固定资产构建过程中,进项税抵扣期限的规定会推动企业加快建设步伐,缩短建设周期。不仅如此,降低增值税税赋的同时,企业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也减少了,因此企业利润也就相应增加了,增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三、ERP操作系统执行税改优惠政策时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目前,北京市电力公司正在应用的ERP系统(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是一种财务与业务一体化信息集成系统,是能够实现“纵向贯通、横向集成”的一体化企业级信息集成平台。财务与业务通过集成平台及流程固化实现了管理的相互融合,可以实现公司上下信息畅通和数据共享,促进了企业精益化管理,实现了业务处理的规范化。这一先进的平台和优惠的政策如果能够有机结合,将为电网发展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为电力公司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ERP系统是针对生产型增值税政策设置的,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某些方面不相匹配,因此还需要在相关技术环节进行重要调整,以便新税改优惠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1.增值税转型前ERP系统操作模式及需解决的问题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北京市电力公司在ERP系统中采用价税合一的订单及合同价格生成方式,收货、发票校验等环节都是按照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方式设计的。因此,要贯彻落实新税收优惠政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收货及发票校验方式应能满足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需要。如图1所示。
如图1所示,系统原设置是基于不抵扣进项税的核算方式进行的,无法满足价税分离、抵扣进项税的新的业务需求。
2.解决价税分离问题的具体方法
(1)在ERP系统上添加所有订单税码的设置,以识别不同的税率,进而区分能抵扣的及价税合一方式的订单,这样系统在收货时会自动分为价税分离式收货及价税合一式收货。
(2)对于工程项目物资的采购,财务应付款的记账需分为两个部分:工程物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3)在将2008年12月31日前所有的未清采购订单导入ERP系统时,需要在ERP系统外将原招投标物资的采购总价拆分成净价与税额两部分之后再导入ERP系统。
(4)在目前暂定的物资招投标平台与ERP系统自动计算的接口中,物资在招投标环节不拆分净价与税额,而是要在ERP系统中通过程序自行拆分后再进行收货。
3.价税分离后ERP系统中各业务环节操作遇到的具体问题
(1)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经过多重运算会出现ERP系统采购总金额与实际合同总金额出现偏差的情况。举个例子来说:
假如2008年某供电公司电能计量消隐改造工程,采购单相隔离开关1000个,开票日期2009年1月14日。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2)ERP系统计算逻辑导致纸质合同与ERP系统收货的差异:
采购单价(净价)= 48 / 1.17 = 41.03(元)
采购净总价 = 41.03×1000 = 41030.00(元)
税额 = 41030×0.17 = 6975.1.00(元)
SAP收货税价合计:(41030 + 6975.1)= 48005.10(元)
48×1000= 48000.00(元)
48005.10-48000=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