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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分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和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其上诉因为一审判决是否确定共同诉讼人内部权利义务之分担而呈现多样化状态,"协商一致原则"并不能较好指导和解释必要共同诉讼的撤诉问题,且会因为实际的权利人未起诉、未上诉成为诉讼当事人而无法适用。认为应对程序利益、实体利益具体衡量,即被告型固有共同诉讼只在特定情形才要求全体被告同意的撤诉;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由法院决定是否部分上诉人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