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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部门法的创制,为居委会的组织建设设定了新的目标和规则,并以法律的强制性,拓展居委会的职能,完善居委会自治的法人条件,改变居委会在社区组织体系中的隶属关系,重新定位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居委会在法律规则效应的推动下,成为实现社区治理主体从"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的关键,并体现出更明显的区域性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