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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目张胆的强盗
在当下,垄断企业越来越像明目张胆的强盗企业。
诸如水电、交运、电信、银行、烟草等垄断行业天生一副“南霸天”相。它们以其独有的垄断资源,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市场和利润,建立起自己别具一格的垄断系统,随意瓜分和切割市场,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进一步加剧。
而作为饱受垄断之苦的民众,却在这场利益的肉搏中深受剥夺之痛。
从火车座位票与站票的一律等价,从列车就餐不开发票,再到移动手机的月租费、来电显示费(有些城市已经取消,有些还是收);从银行的小额存款缴纳的年费,到供水、供电企业的霸道条款等,无一不渗透着垄断企业的霸王作风,显现着弱民的势单力薄。
近日,北京的侯女士拿着父亲去世后留下的89元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要求其办理公证后才能领取,而办理公证的费用需要200元。
无奈之下,侯女士准备放弃这笔遗产,直到银行把剩余的钱扣完了事。那么,银行为什么非要侯女士办理公证后才让支取呢?原来,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银储字第18号]中有这样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看来,银行让侯女士先公证再取款是“有法可依”的了,而侯女士不用学数学就知道还要不要这89元钱,我们也无须对这种民事权利的行使或放弃而过多操心了。关键的问题是,垄断企业所依据的这种“软法”不仅陈旧不堪,与WTO的规则不相一致,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而且根本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缺少人性化的道德规范,随意在强权制度中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寻找借口,难道这就是我们的国家机关所追求的法治?
无独有偶,家住马甸桥的姜圣洁女士于2007年4月16日用自己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款户,并于当日存入了8.3万元。一个星期后,姜女士取款时被告知:“身份证两年前就已过期,不得取款。”姜女士反驳:“开户也是用这个身份证开的,当时你们怎么不提示过期的身份证不能开户呢!”对方回应:“我们只负责取款时审核!”
这就是垄断企业的好处,钱可以进入,却不可以出去。无奈之下,姜女士只有花800多元,回南方老家办了个新身份证来取钱。
更有甚者,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的自来水公司,凭借垄断的供水权力,“自创”出一系列令人咋舌的敛财之道,调快用户的水表多收水费。
为了多收取水费,自来水公司居然调快了居民的水表,全镇送检了89块水表,除两块新更换的水表外,其余87块送检水表,全部检出了问题,平均误差水平在30%左右,如此行为与盗窃何异?擅自设立多项收费名目,初装费、工本费、检测费、水表编号费、拆装水表工料费、增容费、安装水管工料费、预收水费、代收税金等等,再加上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居民供水非得花上一两万元不可,这与抢劫何异?
一家小小的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可以利用向居民供水的特殊条件和垄断地位,盗窃、抢劫居民的财产,靠的是什么?除了依靠肆无忌惮、无所顾及的贪婪外,所依靠的最基本东西就是——垄断经营。
由于客观条件的需要,许多行业,在公民的监督之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效益、发挥效能。但是,垄断经营一旦失去公民的监督和控制,马上可以摇身变为小偷和强盗。假如,博贺镇的居民可以直接决定自来水公司的领导任免,可以否决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可以监督自来水公司的财务收支,显然不会出现目前这种情况。
在现实中,情况却要复杂得多。在医疗、教育、通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众多领域,一些企业长期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地方行政部门不仅不督促它们兑现回报,反而无视企业的不当得利行为,甚至从中获取利益。垄断并没有原罪,可怕的是,公民的监督权和控制权难以得到落实,地方政府又不能摆正公平、中立的位置,结果就是垄断经常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
明抢暗窃习以为常
明抢易防,暗窃就难防了。
所谓暗窃就是人们无法觉察的,而且是合法地将一部分人的财富悄悄地转移成另一部分人的财富。什么是最厉害的暗窃呢?直接造成社会财富转移的垄断制度就是最厉害、最无形的暗窃。
不公平的制度垄断是一个藏于无形的窃贼,它帮助一部分人偷另一部分人口袋里的钱,造成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和谐。由于制度上规定的大部分垄断是合法的、是被权力保护的,因此,它抢老百姓的奶酪没商量。
还是说说金融业吧。本来应该支付给存款人6%的年息,在垄断的条件下,就给你3%的年息。在中国都是这个利率,你存不存?你总不能到美国存款去吧。
以下我们看看储蓄垄断是如何悄悄转移走了储蓄存款人的财富。
人们把钱存放到银行,银行会给利息。但银行应该给多少利息呢?这取决于银行在贷款方面的资金需求。假如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需要有足够的存款来源用于发放贷款。为了吸引足够的存款,银行就会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来吸引更多的存款。在金融市场自由竞争和银行业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银行可以自己设定储蓄存款利率。这样,竞争就能够保证储蓄存款的利率是公平的、双向选择的,是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由于资金供需关系而协商的结果。
如果没有竞争,银行是垄断经营的,结果会怎样呢?很简单,像在中国,结果是:储蓄存款的利率是由中央政府,或者中央银行单方面决定,而不是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决定,储户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简单说,本来银行应该付给你6%的存款利息,现在,银行只付给你3%的利息。一万元的存款,一年你就少拿了300元。换句话说,银行从你口袋里偷走了300元钱。
我国过去居民平均储蓄存款的利息在1.5%-2%之间,银行放款的利息在5.5%-7%之间。利息差大约平均在4%-5%之间。如果考虑到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及其对资金相对更多的需求,实际贷款的利率还会再高一些。换句话说,银行因为垄断而得到的利息差实际可能更大。而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平均的利息差在1%-2%之间。换句话说,我们国家的银行相对少付给了居民存款户大约3%左右的储蓄存款利息。
这个数有多少呢?我国2006年末的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是16万亿。16万亿的3%是4500亿。也就是说,国家银行一年就从老百姓的钱口袋里直接拿走了4500亿人民币,等于中国2006年将近4万亿财政收入的11%还多。银行效益能不好吗?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靠国家金融垄断,通过少给老百姓储蓄存款利息,而把财富转移到垄断者的口袋里。过去30年,累计起来的垄断财富变相收益是相当惊人的,大约在6万亿之上,相当于我们国库的所有收入。
遗憾的是,中国行业的实际垄断并未减缓。在金融、资源、水电等所有重要行业中,这些企业正在成为明抢暗偷的强盗。
在当下,垄断企业越来越像明目张胆的强盗企业。
诸如水电、交运、电信、银行、烟草等垄断行业天生一副“南霸天”相。它们以其独有的垄断资源,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市场和利润,建立起自己别具一格的垄断系统,随意瓜分和切割市场,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进一步加剧。
而作为饱受垄断之苦的民众,却在这场利益的肉搏中深受剥夺之痛。
从火车座位票与站票的一律等价,从列车就餐不开发票,再到移动手机的月租费、来电显示费(有些城市已经取消,有些还是收);从银行的小额存款缴纳的年费,到供水、供电企业的霸道条款等,无一不渗透着垄断企业的霸王作风,显现着弱民的势单力薄。
近日,北京的侯女士拿着父亲去世后留下的89元存折到银行取款,银行要求其办理公证后才能领取,而办理公证的费用需要200元。
无奈之下,侯女士准备放弃这笔遗产,直到银行把剩余的钱扣完了事。那么,银行为什么非要侯女士办理公证后才让支取呢?原来,1980年,中国人民银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存款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1980)银储字第18号]中有这样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当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和支付手续。如果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者支付手续”。看来,银行让侯女士先公证再取款是“有法可依”的了,而侯女士不用学数学就知道还要不要这89元钱,我们也无须对这种民事权利的行使或放弃而过多操心了。关键的问题是,垄断企业所依据的这种“软法”不仅陈旧不堪,与WTO的规则不相一致,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相冲突,而且根本没有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理念,缺少人性化的道德规范,随意在强权制度中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寻找借口,难道这就是我们的国家机关所追求的法治?
无独有偶,家住马甸桥的姜圣洁女士于2007年4月16日用自己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了一个活期存款户,并于当日存入了8.3万元。一个星期后,姜女士取款时被告知:“身份证两年前就已过期,不得取款。”姜女士反驳:“开户也是用这个身份证开的,当时你们怎么不提示过期的身份证不能开户呢!”对方回应:“我们只负责取款时审核!”
这就是垄断企业的好处,钱可以进入,却不可以出去。无奈之下,姜女士只有花800多元,回南方老家办了个新身份证来取钱。
更有甚者,广东省电白县博贺镇的自来水公司,凭借垄断的供水权力,“自创”出一系列令人咋舌的敛财之道,调快用户的水表多收水费。
为了多收取水费,自来水公司居然调快了居民的水表,全镇送检了89块水表,除两块新更换的水表外,其余87块送检水表,全部检出了问题,平均误差水平在30%左右,如此行为与盗窃何异?擅自设立多项收费名目,初装费、工本费、检测费、水表编号费、拆装水表工料费、增容费、安装水管工料费、预收水费、代收税金等等,再加上强买强卖,搭售商品,居民供水非得花上一两万元不可,这与抢劫何异?
一家小小的自来水公司,长期以来可以利用向居民供水的特殊条件和垄断地位,盗窃、抢劫居民的财产,靠的是什么?除了依靠肆无忌惮、无所顾及的贪婪外,所依靠的最基本东西就是——垄断经营。
由于客观条件的需要,许多行业,在公民的监督之下,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效益、发挥效能。但是,垄断经营一旦失去公民的监督和控制,马上可以摇身变为小偷和强盗。假如,博贺镇的居民可以直接决定自来水公司的领导任免,可以否决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可以监督自来水公司的财务收支,显然不会出现目前这种情况。
在现实中,情况却要复杂得多。在医疗、教育、通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事关国计民生的众多领域,一些企业长期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地方行政部门不仅不督促它们兑现回报,反而无视企业的不当得利行为,甚至从中获取利益。垄断并没有原罪,可怕的是,公民的监督权和控制权难以得到落实,地方政府又不能摆正公平、中立的位置,结果就是垄断经常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
明抢暗窃习以为常
明抢易防,暗窃就难防了。
所谓暗窃就是人们无法觉察的,而且是合法地将一部分人的财富悄悄地转移成另一部分人的财富。什么是最厉害的暗窃呢?直接造成社会财富转移的垄断制度就是最厉害、最无形的暗窃。
不公平的制度垄断是一个藏于无形的窃贼,它帮助一部分人偷另一部分人口袋里的钱,造成社会两极分化和不和谐。由于制度上规定的大部分垄断是合法的、是被权力保护的,因此,它抢老百姓的奶酪没商量。
还是说说金融业吧。本来应该支付给存款人6%的年息,在垄断的条件下,就给你3%的年息。在中国都是这个利率,你存不存?你总不能到美国存款去吧。
以下我们看看储蓄垄断是如何悄悄转移走了储蓄存款人的财富。
人们把钱存放到银行,银行会给利息。但银行应该给多少利息呢?这取决于银行在贷款方面的资金需求。假如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就需要有足够的存款来源用于发放贷款。为了吸引足够的存款,银行就会提高储蓄存款利率来吸引更多的存款。在金融市场自由竞争和银行业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银行可以自己设定储蓄存款利率。这样,竞争就能够保证储蓄存款的利率是公平的、双向选择的,是存款人和银行之间由于资金供需关系而协商的结果。
如果没有竞争,银行是垄断经营的,结果会怎样呢?很简单,像在中国,结果是:储蓄存款的利率是由中央政府,或者中央银行单方面决定,而不是由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决定,储户完全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简单说,本来银行应该付给你6%的存款利息,现在,银行只付给你3%的利息。一万元的存款,一年你就少拿了300元。换句话说,银行从你口袋里偷走了300元钱。
我国过去居民平均储蓄存款的利息在1.5%-2%之间,银行放款的利息在5.5%-7%之间。利息差大约平均在4%-5%之间。如果考虑到我国经济增长的速度及其对资金相对更多的需求,实际贷款的利率还会再高一些。换句话说,银行因为垄断而得到的利息差实际可能更大。而在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平均的利息差在1%-2%之间。换句话说,我们国家的银行相对少付给了居民存款户大约3%左右的储蓄存款利息。
这个数有多少呢?我国2006年末的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是16万亿。16万亿的3%是4500亿。也就是说,国家银行一年就从老百姓的钱口袋里直接拿走了4500亿人民币,等于中国2006年将近4万亿财政收入的11%还多。银行效益能不好吗?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就是靠国家金融垄断,通过少给老百姓储蓄存款利息,而把财富转移到垄断者的口袋里。过去30年,累计起来的垄断财富变相收益是相当惊人的,大约在6万亿之上,相当于我们国库的所有收入。
遗憾的是,中国行业的实际垄断并未减缓。在金融、资源、水电等所有重要行业中,这些企业正在成为明抢暗偷的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