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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应该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职能优势,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林业产业。重点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建立政策性森林资源保险制度,增强造林经营者抵御灾害和风险能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与矛盾,对此笔者提出相应的创新性措施,为实现林业产业的全面调整与振兴奠定基础。
关键词:林业政策性金融支持 林权抵押贷款 森林保险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c)-0199-01
1 林业产业现状及问题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虽有回暖迹象,但林业产业发展的形势仍较为严峻。林业产业的森林资源支撑较弱、整体增长方式粗放、林产品科技含量低、品牌意识薄弱等问题的长期积淀,集中体现了我国林业市场还没有发育成熟,林业产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一方面,林业产业市场过于分散,行政垄断突出,还没有形成竞争充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的大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对林业产业的联动作用也较弱,这种市场结构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因此,这势必要求着财政性金融能给予相应的扶持。
2 林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特点及主要问题
政策性金融(policy-based finance)是指在政府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或其他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或活动。
林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旨在有效弥补多种林业融资需求,实质上体现一种特殊的林业财政融资,既克服了一般财政融资的无偿性效益低下的特点,又吸取了信贷融资有偿性效益高的特点。首先,政策性金融具有较好的方向性,较好地体现政府实施宏观林业调控的产业政策,支持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低盈利、高风险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林业项目。其次,它又要讲究经济核算和经济效益,遵循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规律,从贷款的审查、发放、管理等环节对信贷资金的监管实现风险回避。再次,政府对政策性金融的运营进行严格规范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为之创造了一个能够形成“激励相容”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其重点一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二要建立政策性森林资源保险制度,增强造林经营者抵御灾害和风险能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与矛盾。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它创造性地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然而,在巨大的需求面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缺陷:林农对资金的需求很大但是信贷率不足,林业经济发展周期长与过短的贷款期限不匹配,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落实难且承办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抵押贷款牵涉面广与部门协作机制缺位之间的矛盾。
我国森林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
3 应对措施
林权抵押贷款不仅需要进一步深化林权配套改革,更需要银行、社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正确处理政策性与市场化、保护林农与壮大林业、防控风险与创新金融产品等关系。
(1)拓宽工作面,增强金融支持能力。引入更多参与主体,鼓励更多银行、担保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创办专门林业担保基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信贷品种,主动对接担保公司开办林权二次抵押担保贷款。提高林企贷款的额度和占比,适当放松对林权抵押贷款额度的上限控制,同时采取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的措施,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吸引力和市场份额。
(2)缩短流程线,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不同额度的贷款实行差别流程管理,以贷款额度、用途、森林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等为依据实行差别利率。大力发展林业信用共同体、林业资金合作社等融资信用平台,形成“基地+林农+银行”、“林企+合作社+银行”、“林农+共同体+银行”等多样化的利益紧密型贷款模式,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3)理顺关系网,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应急机制,由金融机构与林业部门、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加大对非法行为打击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信息共享制度,林业部门应将砍伐指标、林权流转、森林病虫灾害等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将林权抵押贷款详细情况向林业部门备案。同时,政府还要强化扶持点,改进完善优惠政策,强化政府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应该全面发动创新机制,实现了多方“合作共赢”。
(1)造林大户与散户的协调并进。各级政府指定或成立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定期考核,确保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以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造林大户等为突破口,形成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参与林业保险。
(2)财政、林业、保监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職。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应对林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的监管,维护政策性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提供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对承保和理赔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林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亦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但也要看到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许多不利因素,因此我们可通过科学规划及积极的金融支持,强化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的实施与体制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塑造龙头企业,创造品牌产品,开辟市场领域,提升产业素质及竞争能力,为实现林业产业的全面调整与振兴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5.
[2] 刘礼祖.抓住林改机遇,推动森林保险[J].中国绿色时报,2010(8).
[3] 苗普,李静,孙垂河.从三北防护林工程看我国生态治理与破坏的相持阶段[J].防护林科技,2005(11):28-29.
[4] 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国家林业局,2009,10,29.
[5] 江西宜丰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调查,金融时报,2009,5.
[6] 雷加富.关于相持阶段的林业产业发展问题[J].中国林业经济,2006(1):7-15.
[7] 贾根良,张峰.传统产业的竞争力与地方化生产体系[J].中国工业经济,2001(9):46-52.
关键词:林业政策性金融支持 林权抵押贷款 森林保险 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c)-0199-01
1 林业产业现状及问题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虽有回暖迹象,但林业产业发展的形势仍较为严峻。林业产业的森林资源支撑较弱、整体增长方式粗放、林产品科技含量低、品牌意识薄弱等问题的长期积淀,集中体现了我国林业市场还没有发育成熟,林业产业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一方面,林业产业市场过于分散,行政垄断突出,还没有形成竞争充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的大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市场对林业产业的联动作用也较弱,这种市场结构既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林业产业的发展。因此,这势必要求着财政性金融能给予相应的扶持。
2 林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的特点及主要问题
政策性金融(policy-based finance)是指在政府支持和鼓励下,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国家作为融资主体,运用各种特殊的融资手段和融资渠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限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对象,以优惠性存贷利率或其他条件直接或间接地为贯彻和配合国家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而进行的一种特殊性资金融通行为或活动。
林业政策性金融的运行旨在有效弥补多种林业融资需求,实质上体现一种特殊的林业财政融资,既克服了一般财政融资的无偿性效益低下的特点,又吸取了信贷融资有偿性效益高的特点。首先,政策性金融具有较好的方向性,较好地体现政府实施宏观林业调控的产业政策,支持一般商业银行不愿涉及的低盈利、高风险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林业项目。其次,它又要讲究经济核算和经济效益,遵循资源配置的经济效益规律,从贷款的审查、发放、管理等环节对信贷资金的监管实现风险回避。再次,政府对政策性金融的运营进行严格规范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为之创造了一个能够形成“激励相容”的法律和制度环境。
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其重点一是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二要建立政策性森林资源保险制度,增强造林经营者抵御灾害和风险能力。但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许多问题与矛盾。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它创造性地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然而,在巨大的需求面前,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缺陷:林农对资金的需求很大但是信贷率不足,林业经济发展周期长与过短的贷款期限不匹配,相关扶持优惠政策落实难且承办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抵押贷款牵涉面广与部门协作机制缺位之间的矛盾。
我国森林保险出现较早,但发展十分缓慢。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森林保险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业务萎缩的现象。
3 应对措施
林权抵押贷款不仅需要进一步深化林权配套改革,更需要银行、社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协作,正确处理政策性与市场化、保护林农与壮大林业、防控风险与创新金融产品等关系。
(1)拓宽工作面,增强金融支持能力。引入更多参与主体,鼓励更多银行、担保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创办专门林业担保基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信贷品种,主动对接担保公司开办林权二次抵押担保贷款。提高林企贷款的额度和占比,适当放松对林权抵押贷款额度的上限控制,同时采取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的措施,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吸引力和市场份额。
(2)缩短流程线,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不同额度的贷款实行差别流程管理,以贷款额度、用途、森林资产状况、信用等级等为依据实行差别利率。大力发展林业信用共同体、林业资金合作社等融资信用平台,形成“基地+林农+银行”、“林企+合作社+银行”、“林农+共同体+银行”等多样化的利益紧密型贷款模式,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推动林权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3)理顺关系网,构建部门协作机制。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应急机制,由金融机构与林业部门、法院签署合作协议,加大对非法行为打击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信息共享制度,林业部门应将砍伐指标、林权流转、森林病虫灾害等情况及时告知金融机构,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将林权抵押贷款详细情况向林业部门备案。同时,政府还要强化扶持点,改进完善优惠政策,强化政府保险补贴和风险补偿。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应该全面发动创新机制,实现了多方“合作共赢”。
(1)造林大户与散户的协调并进。各级政府指定或成立职能机构专门负责,定期考核,确保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在开展森林保险工作中,大胆探索、不断创新,以国有林场、林业龙头企业、造林大户等为突破口,形成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参与林业保险。
(2)财政、林业、保监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職。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林业部门应对林业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政策性林业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林业保险灾后查勘定损,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林业保险工作的监管,维护政策性林业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农户的利益。保险公司应提供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对承保和理赔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林业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亦是国家发展战略的重点,但也要看到林业产业发展面临的许多不利因素,因此我们可通过科学规划及积极的金融支持,强化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的实施与体制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塑造龙头企业,创造品牌产品,开辟市场领域,提升产业素质及竞争能力,为实现林业产业的全面调整与振兴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5.
[2] 刘礼祖.抓住林改机遇,推动森林保险[J].中国绿色时报,2010(8).
[3] 苗普,李静,孙垂河.从三北防护林工程看我国生态治理与破坏的相持阶段[J].防护林科技,2005(11):28-29.
[4] 林业产业振兴规划(2010-2012年).国家林业局,2009,10,29.
[5] 江西宜丰林权抵押贷款的情况调查,金融时报,2009,5.
[6] 雷加富.关于相持阶段的林业产业发展问题[J].中国林业经济,2006(1):7-15.
[7] 贾根良,张峰.传统产业的竞争力与地方化生产体系[J].中国工业经济,2001(9):4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