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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日本的银行和美国、英国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虽然有着不同的地位,但都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同样,我国银行也可以在公司法人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我国不应借鉴德日银行股权式参与公司治理的模式,而应当参考美英的做法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给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一个充分发挥其作用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