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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过去的“五一”小长假又掀起了一股国人旅游的热浪。3天时间,仅北京市就接待旅游者497万人次,同比增长5.1%;旅游总收入19.87亿元,同比增长10.6%。
然而,在旅途中,除了欣赏美景、放松心情,还有可能遭遇强迫购物、维权难等闹心事。刚刚出台的旅游法,为整治旅游行业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旅游者图便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北京忠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王文忠认为,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将旅行团层层承包,或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一些没有资质的“黑旅行社”甚至个人,也是“零负团费”的原因之一。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旅游法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有针对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同时也对导游和领队以及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这些条款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
然而,在旅途中,除了欣赏美景、放松心情,还有可能遭遇强迫购物、维权难等闹心事。刚刚出台的旅游法,为整治旅游行业乱象提供了法律依据。
旅游者投诉索赔有了法律依据
【案例】南京小伙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被几方踢起了皮球: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是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李某索赔无门,只能将两家旅行社都告上了法庭。
【条款】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解读】游客投诉难、索赔难一直是旅游活动中最为社会公众诟病的问题。当旅游者在旅游途中与旅行社发生纠纷,或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要求赔偿时,旅行社往往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而游客要么因为身在人生地不熟的异地他乡,只好忍气吞声了事;要么就是被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法律名词绕得晕头转向,找不到索赔对象;一些敢于维权的游客被旅行社单方面抛弃甚至遭遇暴力行为。
“从中国旅游研究院发布的全国游客满意度调查情况看,对旅游投诉处理的满意度水平总体仍然较低,不满意的事项集中在旅游投诉的便捷程度上。因此,旅游法在制度层面上对此进行了完善。”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表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还仅限于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众多散客的投诉则被分流于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旅游法明确规定,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这不仅方便了游客的投诉,而且也提高了处理投诉的力度和效率。
“目前,无论是旅游质监机构还是消费者保护组织,对相关旅游投诉的处理方式主要是调解。但由于缺乏法律强制力,调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都很有限。”王玉松建议,应当在旅游法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完善和规范旅游投诉的处理制度。
“零负团费”不再是暴利保护伞
【案例】“900元昆明、大理、丽江双飞六日游,只有3个购物点,绝不强迫消费。”面对诱人的广告,浙江的张某立即就报了名,为了保险起见,他还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
然而,当飞机落地昆明,一切都变了样。旅行团坐着大巴车赶到丽江,风景还没看到,又被拉回了昆明,购物行程也由此拉开序幕。螺旋藻、银器、翡翠玉器、茶叶店、精油店……合同上白纸黑字的“3个购物点”愣是变成了10来个。
导游还约谈了几位不买的游客:“你们怎么能这样?还有一些购物点,你们不买东西,就别想回去!”就这样,6日游变成了6日购,全团26人消费总额超过20万元。
【条款】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解读】“零负团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而且旅行社以低价揽客后大肆宰客,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对待“零负团费”,旅游法采取了“零容忍”的态度。北京春秋旅行社总经理杨洋认为,旅行社的短期行为、旅游者图便宜、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都是“零负团费”存在的重要原因。北京忠悦国际旅行社部门经理王文忠认为,一些旅行社为获取利润,将旅行团层层承包,或者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一些没有资质的“黑旅行社”甚至个人,也是“零负团费”的原因之一。
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旅行社以低价招徕旅游者,再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进行消费,旅游法针对这一问题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有针对性地要求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导、诱骗消费者,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同时也对导游和领队以及其他的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的“禁令”。“这些条款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从旅行社、导游及其他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