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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生态文明是人类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后的新型文明成果,是人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促进环境法生态化的现实呼唤。对此,生态文明对环境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生态文明的背景下,坚持树立生态文明观的环境法指导思想,加强环境法制度建设,扎实推进生态现代化环境法治建设。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法 法治建设
一、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指导思想
(一)明确环境法指导思想的迫切需要
1978年改革开放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经济发展速度大大提升,环境法的实施得不到有效保障,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治理成本高,环境污染威胁大,与我国“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背离。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和“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必然纳入其中。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逐渐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的思想融入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环境法作为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只有明确了指导思想,才能更有利于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总之,环境法指导思想应当是:总结、借鉴国外环境法指导思想,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以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法指导思想
存在主义作为西方的传统的哲学观点统治了整个工业化进程。存在主义强调非理性,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性,尊重人、关注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存在没有意义,但人可以在存在的基础上彰显自己的个性。这种观念也影响了西方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的思想应运而生。其认为,人类是整个宇宙的中心,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均是人类用以谋求自身发展所利用的工具。人类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动物等等均为客体。在大量环境污染事件出现后,环境法学家们开始转变思路,提出“生态中心主义”“人类、生态中心主义”,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观要求环境法应当同样追求“以人为本”,但这里的“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人”或者是“主体人”,而是“生态人”。这里的“生态人”指的是具有生态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化、最大化的人。生态文明观要求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转变“重污染治理轻自然自然与生态环境保护”,“末端治理”的局面。
二、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律制度
(一)以生态文明为指导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首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单靠人们环保观念的加强是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还是以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最大化的“经济人”身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原理在此同样适用,即使一小部分人依靠自身极高的环保观念实现所谓“生态人”,最终也会因为大环境的存在而重新转为“经济人”,并且容易导致“公地悲剧”。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良好的环境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的基本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手段。
(二)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传统的老三项环境法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中东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同步的环境法律制度十分不易,而且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的责任之一即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其中,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资源、动物、文明的保护区,这类区域,通过强制性的法律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政府将环境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就必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政府转移支付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强主体功能区和其他功能区的生态建设。发达省份的财富向贫困地区转移,各省份通过协商,实现财富的流动。
三、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法治实践
(一)生态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
生态现代化即发挥生态优势推进现代化建设,是将生态化、生态文明作为发展要义,发展之举,主张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绝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为适应生态现代化需求,环境法治建设应当转向生态化,实现环境法生态化。环境法的目的不是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便捷手段,而是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設相协调。环境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法治实践。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靠政府单方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企业、公民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共同推进生态现代化建设。
(二)推进生态现代化建设
1、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环境法在政府责任规定上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政府在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承担很大压力。一方面,政府公务繁忙,法律实施效果会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制度的全面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将所有的事物一味推给政府,也不利于环保等部门职责的履行。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尤为重要。对此,可以将违规企业的信息进行公开,在公众的舆论压力之下,虽然企业会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但其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做出衡量,从而有利于环境法制建设的推进。
2、落实企业绿色财务管理体系
据有关专家对综合各种污染物来源的分析,目前自然环境所接受的污染物中大约有80%来自于企业。v企业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企业应当承担起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包括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往往给予追求效益最大而牺牲环境,一旦酿成环境事件也将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应提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企业在进行财务单独核算时,应将环境因素纳入其核算体系,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企业环境情况。第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环境会计、财务管理知识,在企业招聘时,具备环境科学、环境法相关知识的人才优先录用。第三,建立绿色财务管理体系,实施绿色会计,绿色审计。第四,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衡量生态文明的落实情况。
3、提高公民生态文明意识
仅仅依靠严苛的法律禁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无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人们日常行为中才是生态现代化的目的所在。提高公民意识,促进环境法治建设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公民生态文明教育和环境法治教育。由于公民文化层次不同,对环境保护的理解也不相同,因此,各级政府应针对公民的受教育情况不同、各地区环境质量不同制定相应的条例,定期进行法制宣传。第二,在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开设相应的环境课程,如播放环境教育宣传片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将采用环境实践作为企业考察员工工作绩效的标准。第三,实行重大项目公民听证制度,提高公民参与环境的热情,征集多方意见,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关键词 生态文明 环境法 法治建设
一、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指导思想
(一)明确环境法指导思想的迫切需要
1978年改革开放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经济发展速度大大提升,环境法的实施得不到有效保障,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环境治理成本高,环境污染威胁大,与我国“可持续发展”“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背离。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了“生态文明”,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和“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个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态文明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必然纳入其中。十七大以来,党和国家逐渐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的思想融入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环境法作为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法律,只有明确了指导思想,才能更有利于推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总之,环境法指导思想应当是:总结、借鉴国外环境法指导思想,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二)以生态文明观为环境法指导思想
存在主义作为西方的传统的哲学观点统治了整个工业化进程。存在主义强调非理性,它以人为中心,强调人性,尊重人、关注人,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存在没有意义,但人可以在存在的基础上彰显自己的个性。这种观念也影响了西方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人类中心主义”“主客二分”的思想应运而生。其认为,人类是整个宇宙的中心,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均是人类用以谋求自身发展所利用的工具。人类始终处于主体地位,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动物等等均为客体。在大量环境污染事件出现后,环境法学家们开始转变思路,提出“生态中心主义”“人类、生态中心主义”,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应当以“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法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态文明观要求环境法应当同样追求“以人为本”,但这里的“人”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济人”或者是“主体人”,而是“生态人”。这里的“生态人”指的是具有生态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会计算环境利益,在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寻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化、最大化的人。生态文明观要求实行绿色GDP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转变“重污染治理轻自然自然与生态环境保护”,“末端治理”的局面。
二、 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法律制度
(一)以生态文明为指导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设的意义
首先,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单靠人们环保观念的加强是不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还是以追求自身利益和价值最大化的“经济人”身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原理在此同样适用,即使一小部分人依靠自身极高的环保观念实现所谓“生态人”,最终也会因为大环境的存在而重新转为“经济人”,并且容易导致“公地悲剧”。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必须有强有力的制度保障。良好的环境法制建设是生态文明的基本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手段。
(二)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生态补偿制度
传统的老三项环境法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由于我国中东西部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特点,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同步的环境法律制度十分不易,而且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政府的责任之一即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其中,禁止开发区域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资源、动物、文明的保护区,这类区域,通过强制性的法律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主要包括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政府将环境法律制度落实到位,就必须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政府转移支付的能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国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加强主体功能区和其他功能区的生态建设。发达省份的财富向贫困地区转移,各省份通过协商,实现财富的流动。
三、生态文明视野下的法治实践
(一)生态现代化建设的法治需求
生态现代化即发挥生态优势推进现代化建设,是将生态化、生态文明作为发展要义,发展之举,主张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绝不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为适应生态现代化需求,环境法治建设应当转向生态化,实现环境法生态化。环境法的目的不是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便捷手段,而是要求经济发展与环境建設相协调。环境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法治实践。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下转第38页)(上接第36页)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靠政府单方责任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政府、企业、公民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共同推进生态现代化建设。
(二)推进生态现代化建设
1、转变政府职能
我国环境法在政府责任规定上存在诸多问题,以至于政府在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承担很大压力。一方面,政府公务繁忙,法律实施效果会受到影响,也不利于制度的全面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将所有的事物一味推给政府,也不利于环保等部门职责的履行。因此,转变政府职能尤为重要。对此,可以将违规企业的信息进行公开,在公众的舆论压力之下,虽然企业会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但其在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之间做出衡量,从而有利于环境法制建设的推进。
2、落实企业绿色财务管理体系
据有关专家对综合各种污染物来源的分析,目前自然环境所接受的污染物中大约有80%来自于企业。v企业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因素,企业应当承担起治理污染和恢复环境质量的责任。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新型的文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包括股东价值最大化,企业利润最大化,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企业往往给予追求效益最大而牺牲环境,一旦酿成环境事件也将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对此,笔者认为应提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企业在进行财务单独核算时,应将环境因素纳入其核算体系,在财务报表中单独披露企业环境情况。第二,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环境会计、财务管理知识,在企业招聘时,具备环境科学、环境法相关知识的人才优先录用。第三,建立绿色财务管理体系,实施绿色会计,绿色审计。第四,企业应当制定相关制度衡量生态文明的落实情况。
3、提高公民生态文明意识
仅仅依靠严苛的法律禁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无法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人们日常行为中才是生态现代化的目的所在。提高公民意识,促进环境法治建设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公民生态文明教育和环境法治教育。由于公民文化层次不同,对环境保护的理解也不相同,因此,各级政府应针对公民的受教育情况不同、各地区环境质量不同制定相应的条例,定期进行法制宣传。第二,在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开设相应的环境课程,如播放环境教育宣传片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将采用环境实践作为企业考察员工工作绩效的标准。第三,实行重大项目公民听证制度,提高公民参与环境的热情,征集多方意见,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