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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性税理论框架Scholes&wolfson(1992)提出隐性税的观点,指出企业可以通过法律赋予的租税优惠来降低外显税负,在假设无市场摩擦情况下,不同的租税优惠会因为投资项目不同使得税前净利润产生差异,这个差异即隐性税负。正是因为租税有利资产的价格可能被哄抬,导致税前报酬低于租税不利资产,税前报酬降低的部分便是投资所支付的隐性税。这个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的条件下,也就是无交易,信息,监督成本,而且考虑价格是由市场决定,且所有资产经过风险调整后税后报酬相等,供给与需求也不具有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