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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潮能源2021年5月14日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称,4天前公司收到9名股东《关于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及罢免部分董事监事的议案》,3名监事全部对该议案投了反对票。
此前,公司于4月26日收到提案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审议本次罢免提案的书面材料,5月5日公司董事會审议未通过该提案。此次9位股东再次提请监事会审议,是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然而再次被否。笔者认为,应强化对董监高及内部人的监督和约束。
《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董事会不同意或在10日内未反馈,该(部分)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若未发出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该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即持股10%以上拥有的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展望局势发展,不排除这些股东将行使这一权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之所以9名股东提出罢免议案,理由是以董事长刘珂为代表的本届董事会管理及经营能力不足,面对油价下跌等突发事件无法合理应对,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东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董事会在中美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况下,紧急召开董事会,不顾部分董事反对,贸然收购现状和前景都不明朗的美国油田。
新潮能源2020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26.56亿元,同比减少346.50%,经营不善是客观事实。尤其是今年2月公司发布公告拟以不高于4.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油田资产,虽然董事会审议以8:1压倒性通过,但有位董事的反对理由明确指出:决策时间较短,无法对审查事项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分析。截至美国时间3月31日,交易双方即神速完成交割,交易价格定为4.197亿美元。
面对此情此景,作为新潮能源的股东,焉有不着急之理,9名股东提出罢免议案值得同情和理解。分析今年一季度末新潮能源的股权格局,明显属于高度分散型,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不足总股本的40%,且第一大股东持股仅为6.39%,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目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珂控制的北京中金君合,为新潮能源第三大股东,仅持有5.51%股份。股权分散、无实控人,若各个股东能有效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公司经营本也可以顺顺当当,但现在股东质疑公司被内部人控制,股东对公司运作鞭长莫及。
新潮能源遇到的情况不是个案。为强化对内部人约束,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现象。无疑,董事长主导公司发展战略方向,总经理是做执行的,总经理需要对董事长和董事会负责;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是两个不同的人,相互之间就有个制约,董事长或董事会为谋求私利若怪总经理执行不力。其理由也根本拿不上台面。反之,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那么在执行层面就可能体现更多个人或小集体态度,内部人控制的缺点就更容易放大。
其次,要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目前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监督制约职能,甚至对公司经营也有监督作用,但现实中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发挥并不好,关键是独立董事以及监事缺乏公正独立性。此前各方一直都在建议改革独立董事、监事的遴选委派机制,这方面改革应尽快提速。
其三,防止国有产权虚位。若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国有资本衍生的表决权、管理权就会落到内部人手中,因此,必须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体制,强化所有者监控职能。
其四,要消减董事会在收购交易等方面过大的权力。比如,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潮能源2020年底净资产124.44亿元,也即董事会有权决策52.22亿元以下的交易,这不是一个大漏洞?建议交易若达到净资产的适当比例就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防止董事会无能或内部人控制导致上市公司蒙受巨大损失。
此前,公司于4月26日收到提案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要求审议本次罢免提案的书面材料,5月5日公司董事會审议未通过该提案。此次9位股东再次提请监事会审议,是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然而再次被否。笔者认为,应强化对董监高及内部人的监督和约束。
《规则》第九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份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若董事会不同意或在10日内未反馈,该(部分)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若未发出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该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此即持股10%以上拥有的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展望局势发展,不排除这些股东将行使这一权利、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之所以9名股东提出罢免议案,理由是以董事长刘珂为代表的本届董事会管理及经营能力不足,面对油价下跌等突发事件无法合理应对,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股东不能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另外,董事会在中美关系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情况下,紧急召开董事会,不顾部分董事反对,贸然收购现状和前景都不明朗的美国油田。
新潮能源2020年报显示,公司净利润-26.56亿元,同比减少346.50%,经营不善是客观事实。尤其是今年2月公司发布公告拟以不高于4.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美国油田资产,虽然董事会审议以8:1压倒性通过,但有位董事的反对理由明确指出:决策时间较短,无法对审查事项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分析。截至美国时间3月31日,交易双方即神速完成交割,交易价格定为4.197亿美元。
面对此情此景,作为新潮能源的股东,焉有不着急之理,9名股东提出罢免议案值得同情和理解。分析今年一季度末新潮能源的股权格局,明显属于高度分散型,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不足总股本的40%,且第一大股东持股仅为6.39%,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目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珂控制的北京中金君合,为新潮能源第三大股东,仅持有5.51%股份。股权分散、无实控人,若各个股东能有效影响公司的战略决策,公司经营本也可以顺顺当当,但现在股东质疑公司被内部人控制,股东对公司运作鞭长莫及。
新潮能源遇到的情况不是个案。为强化对内部人约束,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应避免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现象。无疑,董事长主导公司发展战略方向,总经理是做执行的,总经理需要对董事长和董事会负责;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是两个不同的人,相互之间就有个制约,董事长或董事会为谋求私利若怪总经理执行不力。其理由也根本拿不上台面。反之,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一肩挑,那么在执行层面就可能体现更多个人或小集体态度,内部人控制的缺点就更容易放大。
其次,要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作用。目前法律法规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执行董事的监督制约职能,甚至对公司经营也有监督作用,但现实中这种监督制约作用发挥并不好,关键是独立董事以及监事缺乏公正独立性。此前各方一直都在建议改革独立董事、监事的遴选委派机制,这方面改革应尽快提速。
其三,防止国有产权虚位。若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国有资本衍生的表决权、管理权就会落到内部人手中,因此,必须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与运营体制,强化所有者监控职能。
其四,要消减董事会在收购交易等方面过大的权力。比如,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等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新潮能源2020年底净资产124.44亿元,也即董事会有权决策52.22亿元以下的交易,这不是一个大漏洞?建议交易若达到净资产的适当比例就应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防止董事会无能或内部人控制导致上市公司蒙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