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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是对实用新型的定义,该定义旨在保护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并不涉及该产品的形状、构造的改进是由材料或方法特征所带来的,还是由其他特征所带来的.计算机程序作为方法特征的一种明显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之外.结合与程序相关的实际案例对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保护客体进行探讨,希望对依据该条款的审查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