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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于控制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这类可能给道路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危险驾驶罪表现为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两种行为方式,前者要求情节恶劣,后者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方式上有一定的重合,但是这几种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危险驾驶 追逐竞驶 醉酒驾车 交通肇事罪
作者简介:赵栩,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36-02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治酒后驾车的行为,维护人们的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形态,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情节严重的;二是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的。本文将对危险驾驶罪从其设定必要,犯罪构成,与其他罪的关系对其加以系统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设定之必要
危险驾驶罪设定的最大争议即在于针对在道路驾驶机动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尤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没有规定情节恶劣的要求,只要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即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豍
对于醉酒驾车入刑的争议则较大,笔者认为对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行为后果的严重危害性
虽然实施上述行为,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较低,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豎那么为了维护人们的出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该类行为入罪,则可以有效的减少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量,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
(二)酒驾行为的高发性
2009年8月15日某市警方出动500余名警力,在全市设置100多个酒后驾车检查点,从晚上8时到10时,共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242起,其中醉酒驾车43起。豏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豐而《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酒驾的行为有了明显的减少,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5月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豑
(三)民意的要求
立法应是民意反映与要求的体现。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民众对于醉酒驾车入刑有着强烈的要求,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的时候,虽然有着较大的争论,但最终仍然将醉驾的行为入刑,这与民意的要求有着很大的联系。
二、危险驾驶罪之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行为,因此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也要从两种行为分别入手。详言之:
(一)追逐竞驶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那么构成该种行为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方面:(1)行为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客观行为总体上的表述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具体表述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豒即行为人需驾驶机动车实施了特定的驾驶行为,而这些驾驶行为会产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同时需注意,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豓另外,驾驶的速度必须达到一定的速度,为高速或者超速,而单纯的低速驾驶不可能成立本罪。(2)行为对象为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即行为人只有驾驶上述符合机动车条件的车辆才能成立本罪。其他车辆无论车速以及采取怎样的驾驶方式均不成立本罪。如成立其他犯罪则应当按照其他犯罪处理。(3)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豔当然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判断还有待于随着该条法律的适用而在实务中得到相对一致的认识,通过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列出常见的情形,防止出现适用上的混乱。(4)要求行为的空间为在道路上。道路并不要求是公共道路,即只要是道路,并且其驾驶行为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以及其驾驶的具体行为可能对道路安全产生危害,即符合本罪对应于行为空间的要求。
2.客体: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即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具体为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的行为能够对道路公共安全产生危险。
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驾驶机动车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而仍然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产生。
4.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正犯为驾驶机动车的人。
(二)醉酒驾车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酒驾车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此处并未规定情节严重。构成该种行为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方面:(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豖即只要行为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并且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条件同追逐竞驶行为中的要求),即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行为要求;(2)行为对象为驾驶机动车;(3)时空条件;时空条件同追逐竞驶中的要求,即要求为在道路上,未要求公共道路。(4)情节上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在醉酒驾车行为方式上对情节具有怎样的要求争议较大。观点有两种:一是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二是本罪仍然对醉酒驾车的情节具有要求。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刑法理论中一个毋庸争辩的道理即总则对分则均有拘束力,那么既然总则中已经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就是说醉酒驾车罪中,也要具体考虑到犯罪的情节。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的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并不等于对情节没有要求,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情节显著轻微之下有不构成犯罪,重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还有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的要求),再重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还有情节一般,再重的是情节严重。所以该条中没有规定情节,并不等于就没有情节上的要求。
2.客体:为道路公共安全,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具有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豗
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能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而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4.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为本罪实行行为的主体。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xi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最明显区别有二:
一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则为过失。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系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之一,也可以说是采取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行为后,造成了严重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后果的,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前行为中为故意,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仍为过失,因为其不追求和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了后续的危害结果,而最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心态仍为过失。
二是危险驾驶罪的两种行为方式,追逐竞驶为危险犯,醉酒驾车为行为犯。而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看有没有产生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严重后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豙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要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并不是说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或者醉酒驾车行为就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危害程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是不是和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如果行为与之相当,则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的危害程度不能与之相当,则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就一定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分并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不是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
注释:
①醉酒驾车构成本罪仍需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将在下文予以具体分析。
②百度百科:酒后驾驶.http://baike.baidu.com/view/2737370.htm.2011年6月20日.
③http://news.sohu.com/20090817/n266003302.shtml.
④重庆晚报.2009年8月13日.
⑤新京报.2011年5月17日.
⑥⑦⑧⑨⑩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
豘豙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危险驾驶 追逐竞驶 醉酒驾车 交通肇事罪
作者简介:赵栩,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136-02
危险驾驶罪的出台对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惩治酒后驾车的行为,维护人们的出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即危险驾驶罪包括两种行为形态,一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情节严重的;二是醉酒驾驶驾驶机动车的。本文将对危险驾驶罪从其设定必要,犯罪构成,与其他罪的关系对其加以系统分析。
一、危险驾驶罪设定之必要
危险驾驶罪设定的最大争议即在于针对在道路驾驶机动追逐竞驶的行为,情节恶劣的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有没有必要动用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尤其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没有规定情节恶劣的要求,只要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即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豍
对于醉酒驾车入刑的争议则较大,笔者认为对醉酒驾车行为入刑具有必要性,理由如下:
(一)行为后果的严重危害性
虽然实施上述行为,发生危害后果的可能性较低,但是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就会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豎那么为了维护人们的出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将该类行为入罪,则可以有效的减少实施上述行为的数量,从而降低事故的发生。
(二)酒驾行为的高发性
2009年8月15日某市警方出动500余名警力,在全市设置100多个酒后驾车检查点,从晚上8时到10时,共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242起,其中醉酒驾车43起。豏今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后交通违法行为22.2万起,比去年同期增长1.8万起,上升8.7%。豐而《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酒驾的行为有了明显的减少,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了有效保障。5月以来,全国公安部门已移送646件醉驾案件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全国前半月查处醉驾数量同比下降35%。豑
(三)民意的要求
立法应是民意反映与要求的体现。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民众对于醉酒驾车入刑有着强烈的要求,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八)》制定的时候,虽然有着较大的争论,但最终仍然将醉驾的行为入刑,这与民意的要求有着很大的联系。
二、危险驾驶罪之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行为,因此对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也要从两种行为分别入手。详言之:
(一)追逐竞驶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追逐竞驶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那么构成该种行为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方面:(1)行为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客观行为总体上的表述为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具体表述为: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豒即行为人需驾驶机动车实施了特定的驾驶行为,而这些驾驶行为会产生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同时需注意,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豓另外,驾驶的速度必须达到一定的速度,为高速或者超速,而单纯的低速驾驶不可能成立本罪。(2)行为对象为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即行为人只有驾驶上述符合机动车条件的车辆才能成立本罪。其他车辆无论车速以及采取怎样的驾驶方式均不成立本罪。如成立其他犯罪则应当按照其他犯罪处理。(3)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豔当然对于情节恶劣的具体判断还有待于随着该条法律的适用而在实务中得到相对一致的认识,通过出具相关的司法解释,采取列举的方式,列出常见的情形,防止出现适用上的混乱。(4)要求行为的空间为在道路上。道路并不要求是公共道路,即只要是道路,并且其驾驶行为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以及其驾驶的具体行为可能对道路安全产生危害,即符合本罪对应于行为空间的要求。
2.客体: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即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具体为道路上的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实施的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的行为能够对道路公共安全产生危险。
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驾驶机动车会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而仍然实施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产生。
4.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正犯为驾驶机动车的人。
(二)醉酒驾车
《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醉酒驾车的规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此处并未规定情节严重。构成该种行为的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方面:(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豖即只要行为人的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并且在道路上实施了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机动车的条件同追逐竞驶行为中的要求),即符合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的行为要求;(2)行为对象为驾驶机动车;(3)时空条件;时空条件同追逐竞驶中的要求,即要求为在道路上,未要求公共道路。(4)情节上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在醉酒驾车行为方式上对情节具有怎样的要求争议较大。观点有两种:一是本罪并不要求情节严重或者情节恶劣。二是本罪仍然对醉酒驾车的情节具有要求。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刑法理论中一个毋庸争辩的道理即总则对分则均有拘束力,那么既然总则中已经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就是说醉酒驾车罪中,也要具体考虑到犯罪的情节。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车的行为没有规定情节严重并不等于对情节没有要求,因为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严重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情节显著轻微之下有不构成犯罪,重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还有情节轻微(酌定不起诉的要求),再重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还有情节一般,再重的是情节严重。所以该条中没有规定情节,并不等于就没有情节上的要求。
2.客体:为道路公共安全,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要具有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豗
3.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能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道路公共安全的危险,而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4.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人为本罪实行行为的主体。
三、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分
(一)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xi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最明显区别有二:
一是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交通肇事罪则为过失。这里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系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之一,也可以说是采取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行为后,造成了严重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后果的,这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前行为中为故意,但是对于交通肇事罪而言,仍为过失,因为其不追求和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行为人是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导致了后续的危害结果,而最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另一种情况是,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为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为,此时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心态仍为过失。
二是危险驾驶罪的两种行为方式,追逐竞驶为危险犯,醉酒驾车为行为犯。而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区分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方面即看有没有产生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严重后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以危险方法危险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豙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要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危险驾驶罪的制定并不是说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或者醉酒驾车行为就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的危害程度,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是不是和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如果行为与之相当,则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的危害程度不能与之相当,则不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并不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就一定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者的区分并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是不是与放火、决水等行为相当。
注释:
①醉酒驾车构成本罪仍需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即“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关于醉酒驾车构成犯罪的情节要求,将在下文予以具体分析。
②百度百科:酒后驾驶.http://baike.baidu.com/view/2737370.htm.2011年6月20日.
③http://news.sohu.com/20090817/n266003302.shtml.
④重庆晚报.2009年8月13日.
⑤新京报.2011年5月17日.
⑥⑦⑧⑨⑩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人民法院报.2011年5月11日.
豘豙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