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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没有损伤孕妇,而仅仅只是恶意伤害胎儿的话,按照刑法通说的解释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对此应从罪刑法定角度出发,立足于胎儿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双重特点加以解释,孕妇和胎儿作为一个整体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对危害结果的考察也应当着眼于对该整体的衡量,行为人用暴力迫使孕妇服食致病药物的行为就是伤害的着手,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