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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很重要。许多重大问题不在美国行政当局的掌控之中。比如言论自由,不要说行政部门无能为力,即便是美国国会也难以就其立法,大多数情况下有赖于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联合公民诉联邦选举委员会(Citizens United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案(下称“公民联合案”)便是一例。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做出判决,明确规定:公司可以无限制地出资制作广告,支持或反对竞选公职的候选人。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公司是以出钱的方式发表政治言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削弱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法律。各种权利中,言论自由的权利是重中之重。在波尔库诉康涅狄格州案(Palko v.connecticut)中,本杰明-卡尔多索(Benjamin CardOZO)法官更明确指出:“言论自由是任何其他自由之母和必要条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宪法意义上的“言论”(speech)定义很广,形式多种多样。尽管商业广告也是言论,商业言论与政治言论相比,所得到的保护要小。烧国旗也是言论的一种形式,受《宪法》的保护,保护国旗的法律是违宪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公民联合案就是让法律为资本开道,允许资本有充分的话语权。公民联合案也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两党竞选改革法》。该法限制了公司和工会在竞选中的用款。公民联合案也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判例:1990年的奥斯汀诉密执根商会(Austin v.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案和2003年麦康奈尔诉讼联邦竞选委员会(McConnell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案。在前一个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可以限制公司在支持或反对公职竞选人方面的开支。在后一个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tin Act)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推翻自己的判例呢?是因为大法官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改弦易辙,从善如流吗?
不是的。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换了人。美国最高法院有争议的判决,大法官们经常是5-4的投票比例。如此微弱多数,只要换掉一两个大法官,法院内外便会乾坤颠倒。小布什总统在位八年,接连向最高法院输送了两名优秀的保守派大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中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力量对比。要想修正以往的判例,再不动手,更待何时?
即便是美国最高法院推翻自己的判例,但也不能过于频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法律两条重要原则。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G·罗伯茨(JohnG Roberts)也有要安定团结的意思,至少他上台之前有这个意思。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由参议院批准。在参议院举行的听证会上。相当于组织部的一次公开谈话。在国会的听证会上,罗伯茨信誓旦旦地表示,遵从先例“有助于不偏不倚、有助于公平,也有助稳定和可预测性”。为了让民主党参议员不要作梗,罗伯茨是在表示自己将永不翻案。但坐到大法官的位置上之后,罗伯茨立刻迫不及待地全面反攻倒算,迫不及待地搞“修正主义”。
不过,法官搞修正主义也好,遵从判例也好,都必须给出理由说明道理。保守派大法官们还真是会想办法。《两党竞选改革法》开了一个小口,说是媒体公司所制作的产品不在该法限制的范围之内。保守派大法官又将该例外往前推了一步,说是就宣传品而言,很难区别媒体公司与一般公司。但有一个重要问题保守派避而不谈,那就是就言论自由而言,公司为什么等同于自然人。保罗-史蒂文斯(Paul Stevens)大法官代表自由派大法官写了一份长达180页的反对意见。他指出,保守派大法官最大的错误就在于,在解释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时,将公司等同于自然人。
美国自由派人士一片喊打,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口诛笔伐。《纽约时报》社论指出,公民联合案的判决是“民主的心腹大患”。奥巴马称该判决为“大石油公司、华尔街银行和医疗保险公司的重大胜利”。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称,该案将使得政治市场被腐败的金钱所淹没。
即便是按照公民联合案的判例,大公司仍然不能无限制地把钱直接交给获选人,由其随意使用。但民主党的自由派就开始担忧了。公司可以先将政治捐款给了某些非政府组织,由其推出支持攻击或支持竞选人的广告,公司甚至可以隐身。有些非政府组织无需披露自己的捐款人。由公司直接出面支持或打击获选人。还是先把钱交给获选人由其亲自操刀,两者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大。目的都已经达到,手段还重要吗?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纳撒尼尔·珀西利教授指出:“你要是不禁止公司在广告方面花钱,那又为什么要限制公司向候选人捐款呢?”按珀西利教授的猜测,再掉下来的那只鞋,应该是美国最高法院为公司向候选人捐款解禁。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削弱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法律。各种权利中,言论自由的权利是重中之重。在波尔库诉康涅狄格州案(Palko v.connecticut)中,本杰明-卡尔多索(Benjamin CardOZO)法官更明确指出:“言论自由是任何其他自由之母和必要条件。”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美国宪法意义上的“言论”(speech)定义很广,形式多种多样。尽管商业广告也是言论,商业言论与政治言论相比,所得到的保护要小。烧国旗也是言论的一种形式,受《宪法》的保护,保护国旗的法律是违宪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公民联合案就是让法律为资本开道,允许资本有充分的话语权。公民联合案也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两党竞选改革法》。该法限制了公司和工会在竞选中的用款。公民联合案也推翻了美国最高法院的两个判例:1990年的奥斯汀诉密执根商会(Austin v.Michigan chamber of Commerce)案和2003年麦康奈尔诉讼联邦竞选委员会(McConnell v.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案。在前一个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可以限制公司在支持或反对公职竞选人方面的开支。在后一个判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定,2002年的《两党竞选改革法》(Bipartisan Campaign Refotin Act)有效。
美国最高法院为什么要推翻自己的判例呢?是因为大法官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以改弦易辙,从善如流吗?
不是的。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换了人。美国最高法院有争议的判决,大法官们经常是5-4的投票比例。如此微弱多数,只要换掉一两个大法官,法院内外便会乾坤颠倒。小布什总统在位八年,接连向最高法院输送了两名优秀的保守派大法官,改变了最高法院中自由派和保守派的力量对比。要想修正以往的判例,再不动手,更待何时?
即便是美国最高法院推翻自己的判例,但也不能过于频繁。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是法律两条重要原则。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G·罗伯茨(JohnG Roberts)也有要安定团结的意思,至少他上台之前有这个意思。美国联邦法官由总统提名,但必须由参议院批准。在参议院举行的听证会上。相当于组织部的一次公开谈话。在国会的听证会上,罗伯茨信誓旦旦地表示,遵从先例“有助于不偏不倚、有助于公平,也有助稳定和可预测性”。为了让民主党参议员不要作梗,罗伯茨是在表示自己将永不翻案。但坐到大法官的位置上之后,罗伯茨立刻迫不及待地全面反攻倒算,迫不及待地搞“修正主义”。
不过,法官搞修正主义也好,遵从判例也好,都必须给出理由说明道理。保守派大法官们还真是会想办法。《两党竞选改革法》开了一个小口,说是媒体公司所制作的产品不在该法限制的范围之内。保守派大法官又将该例外往前推了一步,说是就宣传品而言,很难区别媒体公司与一般公司。但有一个重要问题保守派避而不谈,那就是就言论自由而言,公司为什么等同于自然人。保罗-史蒂文斯(Paul Stevens)大法官代表自由派大法官写了一份长达180页的反对意见。他指出,保守派大法官最大的错误就在于,在解释美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时,将公司等同于自然人。
美国自由派人士一片喊打,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口诛笔伐。《纽约时报》社论指出,公民联合案的判决是“民主的心腹大患”。奥巴马称该判决为“大石油公司、华尔街银行和医疗保险公司的重大胜利”。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称,该案将使得政治市场被腐败的金钱所淹没。
即便是按照公民联合案的判例,大公司仍然不能无限制地把钱直接交给获选人,由其随意使用。但民主党的自由派就开始担忧了。公司可以先将政治捐款给了某些非政府组织,由其推出支持攻击或支持竞选人的广告,公司甚至可以隐身。有些非政府组织无需披露自己的捐款人。由公司直接出面支持或打击获选人。还是先把钱交给获选人由其亲自操刀,两者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大。目的都已经达到,手段还重要吗?
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纳撒尼尔·珀西利教授指出:“你要是不禁止公司在广告方面花钱,那又为什么要限制公司向候选人捐款呢?”按珀西利教授的猜测,再掉下来的那只鞋,应该是美国最高法院为公司向候选人捐款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