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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明确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当事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除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外,还应当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支付生活费.但是《赔偿法》并未对哪些人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进行界定或者列举给予明确,造成了实践中执行的混乱.本文试从《赔偿法》对“无劳动能力的人”的规定入手,对其认定以及生活费的给付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明确执法实践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