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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有多少权利,就有多少义务,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在其他方面是如此,在税款缴纳方面,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赋予方面更是如此。我们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履行纳税的义务,也要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目前我国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底子还很薄,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税收环境还不够健全,税收法治进程还很缓慢,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从而找到我国促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发展的良策。
一、 国内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述
纳税人权益保护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研究,如财政、法律实施、制度组织设计或者伦理,还可以是以上角度的综合。国内的学者对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切入点不尽相同。
程海涛在其《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体制中存在着四个问题:一是现行法规不健全。二是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他认为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缺乏程序性规定,只在申诉和诉讼有具体的明细程序,而在其他方面根本没有具体规定。三是纳税人权利意识薄弱。他认为这重要是因为税收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只注重对于纳税义务的宣传,而很少提到纳税人权利。四是税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办税时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纠正、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政策不宣传提示、工作怕麻烦。
韩海生在其《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提到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他所提到的问题的中心观点就是当前税制体系和税收环境较差,由于若干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会做出越权征税,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中,主要因素是收入计划目标与依法治税的目标不完全一致。我国的财政预算一直是以支定收,导致了税收收入计划只增不减,政府又给税务部门下达收入硬性指标,导致了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的现象。
结合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可以知道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是反映的问题大体相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制问题,即由于我国目前税收法制内容不健全、立法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可依,所依靠的法也是没有反映广大纳税人意志的法。第二类是政治、历史问题。即由于我国历来轻视个人利益,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思想,我国税收宣传主要宣传的是纳税义务,在纳税人脑子里也没有多少纳税人权利的观念,因此纳税人权利意识、税务人员服务意识才会如此淡薄。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由于有了这类问题,纳税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国内外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相关对策的研究
(一)国内研究成果
罗一帆在其《当前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中,认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几个问题:第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着力点应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最根本的是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让老百姓看到成效。第二,纳税人权益保护应逐步体现普世价值的内涵或精神实质。淡化旧财政理论下的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不要总是强调税收是单方面的权力和单方面的义务。第三,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要体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增加相关章节和内容。第四,提高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如建立纳税人学校开展税收宣传教育,逐步培养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维权意识;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受理维权事宜,从而提高纳税人维权的能力。
牟恕才、李瑞峰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几点思考》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转变服务理念。他指出税务机关要把工作方向从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尽可能的使纳税人得到方便。第二,提升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指出税务机关要完善“一窗式”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体验到办税的便利。第三,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方法,大力发展网上业务。第四,要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 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综上所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不同的切入点切入,就能得出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既要从根本着手,比如加快税收法治化进程,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透明度等,从长计议,逐渐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又要做好短期可以做的工作,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税收宣传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外实践经验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很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实践及其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美国1986年就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其《国内收入法典》也有着相关的补充条例。在可见其对于纳税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美国的权利保护实践经验主要有:第一,确认征纳双方地位平等,强调纳税人应纳尽纳,但是不应纳的税纳税人可以拒绝缴纳。第二,尊重纳税人的隐私权和机密权。税务机关不经纳税人许可,不可以擅自泄露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和财产情况。第三,强化征税机关服务意识,是纳税人得到最大的纳税便利,享受最好的服务。第四,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允许他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提供相应的救济。第五,健全司法独立制度。建立税务法院,专门处理涉税案件。
英国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宣传的时候,向每一个纳税人寄送《纳税人的权利》小册子,上面详细的阐述了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其内容大概是:第一,要求公正对待。第二,要求提供帮助。第三,要求提供高效服务。第四,要求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
归纳起来, 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即: 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四个方面的保障环环相扣, 共同作用,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发达国家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上的这些先进经验, 对于我国正在实施的依法治税战略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罗一帆:《当前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6期。
[2]牟恕才、李瑞峰:《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几点思考》,《财税科技》,2007 年第33期
[3]韩海生:《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东纺织经济》,2009年第6期
[4]臧红:《构建四项机制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镇江日报》,2011 年3 月28日
[5]王征:《关于纳税人权益的思考》,《税务研究》,2003年第12期
[6]程海涛:《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经济与法》,2008年第6期
[7]蔡军,奚国泉:《国外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对我国的启示》,《财金贸易》,2000年第9期
[8]李彦:《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9]陈淮《调整纳税人与政府关系》,中国税务报2001年7月17日。
[10]张丽华《谈新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权益》 , 《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12期。
[11]石 华 《加强税收征管 保护纳税人权益推进依法治税》, 《中国税务》2000年第8期。
[12]刘 恒、王国华《纳税检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出版。
[13]黄俊杰,《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目前我国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底子还很薄,依法纳税,依法征税的税收环境还不够健全,税收法治进程还很缓慢,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从而找到我国促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发展的良策。
一、 国内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综述
纳税人权益保护可以从许多不同的角度研究,如财政、法律实施、制度组织设计或者伦理,还可以是以上角度的综合。国内的学者对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研究的切入点不尽相同。
程海涛在其《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体制中存在着四个问题:一是现行法规不健全。二是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他认为纳税人保护自己的权利缺乏程序性规定,只在申诉和诉讼有具体的明细程序,而在其他方面根本没有具体规定。三是纳税人权利意识薄弱。他认为这重要是因为税收宣传工作没有做到位,只注重对于纳税义务的宣传,而很少提到纳税人权利。四是税务人员服务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办税时对纳税人存在的问题不纠正、相关的税收优惠和政策不宣传提示、工作怕麻烦。
韩海生在其《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提到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他所提到的问题的中心观点就是当前税制体系和税收环境较差,由于若干因素的影响,税务机关会做出越权征税,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而在这些纷繁复杂的因素中,主要因素是收入计划目标与依法治税的目标不完全一致。我国的财政预算一直是以支定收,导致了税收收入计划只增不减,政府又给税务部门下达收入硬性指标,导致了税务机关寅吃卯粮、收过头税的现象。
结合上述两位作者的观点,可以知道他们的观点各异,但是反映的问题大体相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法制问题,即由于我国目前税收法制内容不健全、立法程序不规范,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可依,所依靠的法也是没有反映广大纳税人意志的法。第二类是政治、历史问题。即由于我国历来轻视个人利益,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思想,我国税收宣传主要宣传的是纳税义务,在纳税人脑子里也没有多少纳税人权利的观念,因此纳税人权利意识、税务人员服务意识才会如此淡薄。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由于有了这类问题,纳税人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这对于加强和改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 国内外关于纳税人权益保护相关对策的研究
(一)国内研究成果
罗一帆在其《当前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中,认为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几个问题:第一,纳税人权益保护的着力点应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最根本的是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让老百姓看到成效。第二,纳税人权益保护应逐步体现普世价值的内涵或精神实质。淡化旧财政理论下的税收的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不要总是强调税收是单方面的权力和单方面的义务。第三,税收征管法的修订要体现保护纳税人权利的要求,增加相关章节和内容。第四,提高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能力。如建立纳税人学校开展税收宣传教育,逐步培养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维权意识;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为纳税人排忧解难,受理维权事宜,从而提高纳税人维权的能力。
牟恕才、李瑞峰的《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几点思考》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转变服务理念。他指出税务机关要把工作方向从监督打击向管理服务转变,尽可能的使纳税人得到方便。第二,提升服务质量和办税效率。指出税务机关要完善“一窗式”服务和“一站式”服务,使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体验到办税的便利。第三,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方法,大力发展网上业务。第四,要健全考核机制,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责任制、考核制和奖惩制, 坚持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
综上所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从不同的切入点切入,就能得出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笔者认为,既要从根本着手,比如加快税收法治化进程,提高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透明度等,从长计议,逐渐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又要做好短期可以做的工作,如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税收宣传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外实践经验
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很多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实践及其经验也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美国1986年就颁布了《纳税人权利法案》,其《国内收入法典》也有着相关的补充条例。在可见其对于纳税人权利的重视程度。美国的权利保护实践经验主要有:第一,确认征纳双方地位平等,强调纳税人应纳尽纳,但是不应纳的税纳税人可以拒绝缴纳。第二,尊重纳税人的隐私权和机密权。税务机关不经纳税人许可,不可以擅自泄露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和财产情况。第三,强化征税机关服务意识,是纳税人得到最大的纳税便利,享受最好的服务。第四,重视纳税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对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允许他们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提供相应的救济。第五,健全司法独立制度。建立税务法院,专门处理涉税案件。
英国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宣传的时候,向每一个纳税人寄送《纳税人的权利》小册子,上面详细的阐述了纳税人的相关权利,其内容大概是:第一,要求公正对待。第二,要求提供帮助。第三,要求提供高效服务。第四,要求约束税务机关的行为。
归纳起来, 各发达国家对纳税人权利的基本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即: 立法保障、行政执法保障、司法保障和社会保障。四个方面的保障环环相扣, 共同作用,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发达国家在保护纳税人权利上的这些先进经验, 对于我国正在实施的依法治税战略和新一轮的税制改革, 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参考文献
[1]罗一帆:《当前纳税人权益保护应关注的几个问题》,《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6期。
[2]牟恕才、李瑞峰:《对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的几点思考》,《财税科技》,2007 年第33期
[3]韩海生:《当前依法治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东纺织经济》,2009年第6期
[4]臧红:《构建四项机制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镇江日报》,2011 年3 月28日
[5]王征:《关于纳税人权益的思考》,《税务研究》,2003年第12期
[6]程海涛:《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经济与法》,2008年第6期
[7]蔡军,奚国泉:《国外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及对我国的启示》,《财金贸易》,2000年第9期
[8]李彦:《国外纳税人权利保障机制研究》,《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9]陈淮《调整纳税人与政府关系》,中国税务报2001年7月17日。
[10]张丽华《谈新税收征管法中的纳税人权益》 , 《经济问题探索》2001年第12期。
[11]石 华 《加强税收征管 保护纳税人权益推进依法治税》, 《中国税务》2000年第8期。
[12]刘 恒、王国华《纳税检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出版。
[13]黄俊杰,《纳税人权利之保护》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