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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开发利用应遵循既定的分区规划,若刻板执行分区规划给财产所有人造成实际的困难或不必要的困难时,财产所有人可以申请分区变更。但由财产所有人自己制造的困难、不具有特殊性的困难、财产所有人自身的困难、未实现最大经济效率的困难以及非因适用分区规划产生的困难,均不能构成认定困难规则中的"困难"。美国法上困难规则的司法认定标准,对于完善中国城市规划分区变更认定标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