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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下半年,全国各地的网络上被热烈评论的两起刑事案件,最后都有了结论。一起是2009年5月10日发生的湖北省巴东县“邓玉娇故意伤害案件”,邓玉娇被以防卫过当、有心境障碍、有自首情节等理由,经一审法院于6月16日判决,犯有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一起是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清扫工梁丽“捡”到价值300万元的黄金案件,在被以涉嫌盗窃罪逮捕后,本来说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5月11日报纸上首次报道此案,引出网上热议,最后是当地检察机关认定只是涉及侵占罪,不属于公诉案件,而被侵占一方,即丢失黄金的公司表示不起诉,于是,2009年10月10日,当地公安机关宣布撤案。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已恢复自由。而据近期报道,梁丽还说,要追究那个当时丢失黄金的人,自己的“不幸”都是这个人造成的,那个单位一定要把那人开除!
两起案件的判决(或处理),真是匪夷所思,叫人大跌眼镜。法律当然是一门专业的学问,但是,它也不外乎普通公民能掌握、能理解的一些常识。这些判决(处理)与人们的常识大相径庭,实际上是与网络上并延伸到报纸上的热议有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引自新华社2009年9月29日深圳专电报道)。笔者也认为,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法律的胜利,但同样也看不到网络舆论或曰网络监督的胜利,而只能看到司法一方对网络的让步和恐惧,只能看到网络舆论被非理性言论的绑架。
这两起案件的报道过程、网络议论过程,和立案、审判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木已成舟,没有人能够改变司法的结论,但是,对这一过程的回顾,有益于认识网络舆论形成的规律,防止社会主流舆论被误导被绑架,防止法律方面发生偏差,是有其意义的。
一、案件的情节不真实,是制造不良舆论产生的基础
在事情尘埃落定之后,从各方材料及判决书印证,已经可以看清楚每起案件的真实细节,与一开始的报道是大不一样的。
以第一起案件为例。邓玉娇是湖北省巴东县某宾馆KTV的服务员,这一天她上班较早,水疗区里还没有客人,她进去用那儿的水洗衣服。这时,当地的几位干部来了。其中的黄德智,熟门熟路地进入了邓玉娇洗衣服的水疗区包间,把门锁划上,要求邓玉娇陪他洗澡。邓玉娇说自己不是这里的服务员(可见她也是明白水疗区之奥妙的),于是就抽身出去,到她应该在的休息室。这时候黄德智可不干了。他觉得,既然你不是干这个的,你为什么要在这个包间里?“服务”货不对板,黄德智进入休息室,责骂邓玉娇,领头的邓贵大觉得自己有责任帮一把,也进入休息室责骂邓玉娇。休息室里是有其他人的,领班也被找来调解争执,他要求邓玉娇离开休息室以息事宁人。邓贵大不让邓玉娇离开,他两次拉住邓玉娇,把她推坐在沙发上,逼着听他的责骂。邓玉娇拿出水果刀来,两刀刺死了邓贵大,黄德智上前阻拦,也被邓玉娇刺伤。邓玉娇放下刀子,打电话给派出所,说自己杀人了。她随即被派出所人员带走。
自古杀人要偿命,只是有若干理由可以减轻罪责,但减到“零”的极少极少。邓贵大只是对服务不满意(尽管这种“服务”是不正当的),这属于常见的服务纠纷,一般人们都倾向于顾客一方。按照常识,争议的双方动手打架了,谁动用刀子、手枪,就是使矛盾升级,谁就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争争讲讲之间,人家连殴打的事都没有(只是用一些人民币搧击邓玉娇的脸部和肩部),你却动起了刀子,把对方杀死了,却又被找出来“心境障碍”的理由,断定是只可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没事了!当时能正常上班,近期能正常地在外地打工,也能与顾客争辩是非,可见心理是正常的,不过是曾经买过药治疗自己的抑郁症,用的“心境障碍”一词相当生僻,不过是“抑郁症”的升级版,但,谁听说过“抑郁症”可以免罪?
以第二起案件为例。这是2009年5月11日由广州的一家报纸报道出来的,原始报道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倾向性,说是机场清扫工有可能“捡”来无期徒刑,因为她看到机场的垃圾筒旁边有个乘客不要的纸箱子,就拿回家去了,不料里面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于是,按盗窃罪,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报道突出“垃圾筒旁”几个词,倾向就很明显了。以后的机场监控视频显示,当纸箱的主人离开纸箱只有33秒,梁丽就出现在纸箱旁边,半分钟后,她是从乘客的行李车上把纸箱拿走的!她马上把纸箱子放进了一个男厕所。动作之熟练,心机之复杂,已经显现得明明白白了。她是个女性,这样的作法虽然就是有贪占之心,想躲过随即而来的追查。吃饭的时候,她告诉同事们,她捡了一箱很沉重的东西。由此也可以看出,她的这些同事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马上有两个人打开箱子,拿出一小包,在机场里面的一个黄金柜台去化验,证明这是黄金。这两个人干脆就把那小包黄金拿走了!梁丽明知是黄金了,仍然在下班时间把箱子拿回了家。当警察来到她家,要她交出的时候,她说是没捡到,被警察从床底下翻出来了。
请原谅我用这么多的篇幅说起案件的真相,这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先入为主”,对后来的更真实的资讯反而不很注意。但正是当时不真实的资讯,才引出了那么强烈的网络舆论,好多人的发帖、跟帖,也是建立在那些不真实资讯基础之上的。
二、原始报道发表后,媒体产生了自己的利益,在后续报道中向自己的最初报道倾斜
没有一家媒体,不希望自己的报道引起轰动效应的。如果自己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最后被社会舆论否定,那就是媒体的悲哀。所以,某些媒体继续往自己的预先设定方向报道。如第二起案件梁丽“捡”金案,一开始的报道说是在“垃圾筒旁边”捡到的,却偏偏不说明,是从乘客的行李车上拿走的,这都是话里有话,大有玄机。从文字上看,你不能说它的报道有错,凡飞机场必有垃圾筒,机场里面任何一块地方都会在某一个垃圾筒旁边,或几米,或几十米,这就是“春秋笔法”。而以后,这家报纸报道了广州某法学教授的谈话,又进一步说成了“在垃圾筒里捡来的”,这更是无辜得让人下泪了!而当初纷纷转载的媒体,也同样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希望事件的发展,与自己的报道方向是一致的。有的报纸配上漫画,画的就是梁丽从垃圾筒里捡手铐。当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宣布对梁丽撤案的时候,有的媒体用的是大字标题《“我想告诉儿子,妈妈不是贼”》,旁边配以大幅照片,梁丽笑得一脸灿烂。只不过是人家不起诉罢了,怎么不是贼?侵占了人家巨额财产,竟然大照片上了报纸,好像当了市劳模似的!在第一起案件里,报道媒体及转载媒体后来又接着论证“邓贵大是强奸”,那么,被人防卫刺死就是死有余辜了。但是,这明显不是事实。在有好多服务员及宾馆领班在场的情况下,不知有什么人会脱了衣服当众进行强奸。到这时候,媒体也不讲它们一贯坚持的“无罪推定”原则了,死咬住“就是强奸”。还有的媒体也是接续报道,说是两名自己赶到巴东县的律师,相聚抱头痛哭,因为邓玉娇的乳罩被她妈妈洗了,而乳罩很可能有邓贵大进行性侵犯的证据!媒体又在不断发问,为什么她妈妈多少天也不洗,在派出所跟她谈过话之后就洗了呢?这样的报道,无疑是在往“邓贵大犯有强奸罪,公安局帮助销毁证据”上面引。
三、网上发言往往标签化、情绪化、原生态,而且不会有人更正
第一起案件一传出去就引起了轰动。三个元素:女服务员,进行嫖娼活动的官员(哪怕他的级别极低,是股长级,比科长低一级,而城市里因其小一般不设这一级),动刀子杀人了!立刻,“巴东侠女”,“用修脚刀对付腐败官员”,引来声声赞叹。所谓“修脚刀”云云,是由宾馆服务员联想到修脚女,再由修脚女联想到修脚刀,再由此联想到反腐败,人物被按照社会身份而标签化,事件被跨跃式地联想化,真相也就被置于一边了。网络上一片喊打喊杀之声,还有网民自己跑到巴东县去声援邓玉娇,去进行所谓“调查”,在网络上活跃的几名律师也自己到那里去了。从法理上来说,嫖娼行为(及对应的卖淫行为)在我国属于治安案件,并不算刑事犯罪(只有在其中起组织、容留卖淫作用的如宾馆负责人算是刑事犯罪)。嫖娼行为是应该受到打击,也轮不到你老百姓替天行道,动刀杀人呀!就算刺杀邓贵大算是防卫,那把拉架的黄德智刺伤又算是什么?网络都说是邓贵大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要强奸,所以,邓玉娇动刀子是合法合理的。可见,有的网民是把自己放在网上判官、替天行道的位置上去了。
在网民第一次就事件发言之后,以后的资讯陆续传来,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发言者按道理会对自己的想法有所修正,可是,一般来说,这时候他们反而不会再发言,来更正自己的意见了。这样,留在网上的,只是最初的不成熟的意见。
也不排除网络上有一些失意者,凡是体制内的东西,他全都表示反对,为反对而反对,所发的言论很偏激,无理性。反正也无法追究,先骂个痛快再说!
第二起案件也有好多标签性的符号,报道媒体把它突出得淋漓尽致。一头是收入很低、社会地位低下、外来到广州的机场清扫工,无意中在垃圾筒旁捡到,另一头是巨额黄金,无期徒刑!无辜受害,这怎么得了?有些人的脑子里,还是三四十年前中学教科书上的东西:凡穷人都是道德高尚的,不可能去偷东西;而其中更有一些人做了对比:某些贪官贪污了上千万元人民币,也没判处死刑,一个社会底层的清扫工,凭什么要这么重判?
以报纸而论,是经过编辑、责任编辑、总编辑等层次,还有校对组(有的报社还加上了检查组)等从文字上把关,已经是字斟句酌、多层复核了,还有可能出现各种纰漏,甚至是政治上的纰漏,那么,网络上随机的、不经再次思考就发出去的评论,属于原生态性质,肯定也会有很多的漏洞,我们不必把它看得很权威很可靠。它可以代表一部分民意,但毕竟不是科学的理性的民意。
四、舆论干预司法不行,网络干预司法也不行
关于舆论干预司法的问题,是新闻界三令五申、必须注意的一件大事。过去就有个说法,说“张金柱是被报纸写死的”。河南省郑州市的民警张金柱,1997年汽车肇事,在汽车撞死一人之后,另一被撞者已经被卷在汽车的下面了,他竟然继续开车往前走,经记者连续报道之后,他被处以死刑。这件事到底算不算新闻干预司法,尚无定论,但从那以后,新闻界已经注意到,一定要防止新闻干预司法。这一点也被列入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里了,文字表述是“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传统的舆论干预司法已经有了预防的办法,可是,新的媒体如网络,其舆论形成的过程中,编辑的作用很小,怎样防止这样的舆论干预司法,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这也是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的原因。
其实,网络上的舆论,其来源还是传统媒体的报道,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体大都没有报道采访权。那么,要严格把住传统媒体关,掌握好新闻报道的导向,尽量考虑周全一些,就会避免引发不当的网络舆论。另外,不管什么人、什么机关,都应该考虑到,网络言论的权威性、正式性,远低于报纸言论,因此,对其的重视程度,可以相应地低于报纸言论。
五、司法审判不应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
记得三四十年前甚至一二十年前,在中国内地大街上常常张贴死刑判决书,上面往往有一句“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要判处死刑。后来就有人说了,法律判决与民愤无关,这句话也就不出现在判决书上了。法律是事先定好的规则,是刚性的;而民愤则是有起有伏的,是弹性的,今天看这个人皆曰可杀,到明天也许有了新的认识,可是,杀掉的头接不回来了。同样,今天认为应该放掉的人物,以后再有新的认识了,也很难再抓回来了。
屈服于网络民意的司法判决,必然会影响到它的公正性,而且开了一些很不好的先例,让以后的判决无所适从。比如这一次对梁丽“捡”金案的处理,明显不利于传播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有人说,以后人们可以到机场去随便拿乘客在行李车上的东西了,反正公安局、检察院都认为无罪,只有丢东西的乘客可以起诉,可是飞机一开他们就走了,谁会舍得花钱,再来这里向法院起诉?
司法是用强制性的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媒体是用传播性的手段,引导树立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思想意识、社会风气、道德评价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司法是独立的,不受媒体影响。而媒体也不要对司法形成压力,施加影响。导向正确、细节准确地报道案例,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追求轰动效果,追求眼球效应,则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新闻界同仁的思考和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大连日报社)
两起案件的判决(或处理),真是匪夷所思,叫人大跌眼镜。法律当然是一门专业的学问,但是,它也不外乎普通公民能掌握、能理解的一些常识。这些判决(处理)与人们的常识大相径庭,实际上是与网络上并延伸到报纸上的热议有关。“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顾问郑剑民认为,检察机关作出明显有利于梁丽的结论,是‘法律对舆论的让步’,明显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规范社会道德起到了不当的示范作用”(引自新华社2009年9月29日深圳专电报道)。笔者也认为,在这里我们看不到法律的胜利,但同样也看不到网络舆论或曰网络监督的胜利,而只能看到司法一方对网络的让步和恐惧,只能看到网络舆论被非理性言论的绑架。
这两起案件的报道过程、网络议论过程,和立案、审判过程,是交织在一起的。木已成舟,没有人能够改变司法的结论,但是,对这一过程的回顾,有益于认识网络舆论形成的规律,防止社会主流舆论被误导被绑架,防止法律方面发生偏差,是有其意义的。
一、案件的情节不真实,是制造不良舆论产生的基础
在事情尘埃落定之后,从各方材料及判决书印证,已经可以看清楚每起案件的真实细节,与一开始的报道是大不一样的。
以第一起案件为例。邓玉娇是湖北省巴东县某宾馆KTV的服务员,这一天她上班较早,水疗区里还没有客人,她进去用那儿的水洗衣服。这时,当地的几位干部来了。其中的黄德智,熟门熟路地进入了邓玉娇洗衣服的水疗区包间,把门锁划上,要求邓玉娇陪他洗澡。邓玉娇说自己不是这里的服务员(可见她也是明白水疗区之奥妙的),于是就抽身出去,到她应该在的休息室。这时候黄德智可不干了。他觉得,既然你不是干这个的,你为什么要在这个包间里?“服务”货不对板,黄德智进入休息室,责骂邓玉娇,领头的邓贵大觉得自己有责任帮一把,也进入休息室责骂邓玉娇。休息室里是有其他人的,领班也被找来调解争执,他要求邓玉娇离开休息室以息事宁人。邓贵大不让邓玉娇离开,他两次拉住邓玉娇,把她推坐在沙发上,逼着听他的责骂。邓玉娇拿出水果刀来,两刀刺死了邓贵大,黄德智上前阻拦,也被邓玉娇刺伤。邓玉娇放下刀子,打电话给派出所,说自己杀人了。她随即被派出所人员带走。
自古杀人要偿命,只是有若干理由可以减轻罪责,但减到“零”的极少极少。邓贵大只是对服务不满意(尽管这种“服务”是不正当的),这属于常见的服务纠纷,一般人们都倾向于顾客一方。按照常识,争议的双方动手打架了,谁动用刀子、手枪,就是使矛盾升级,谁就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争争讲讲之间,人家连殴打的事都没有(只是用一些人民币搧击邓玉娇的脸部和肩部),你却动起了刀子,把对方杀死了,却又被找出来“心境障碍”的理由,断定是只可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没事了!当时能正常上班,近期能正常地在外地打工,也能与顾客争辩是非,可见心理是正常的,不过是曾经买过药治疗自己的抑郁症,用的“心境障碍”一词相当生僻,不过是“抑郁症”的升级版,但,谁听说过“抑郁症”可以免罪?
以第二起案件为例。这是2009年5月11日由广州的一家报纸报道出来的,原始报道本身就带有强烈的倾向性,说是机场清扫工有可能“捡”来无期徒刑,因为她看到机场的垃圾筒旁边有个乘客不要的纸箱子,就拿回家去了,不料里面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黄金!于是,按盗窃罪,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报道突出“垃圾筒旁”几个词,倾向就很明显了。以后的机场监控视频显示,当纸箱的主人离开纸箱只有33秒,梁丽就出现在纸箱旁边,半分钟后,她是从乘客的行李车上把纸箱拿走的!她马上把纸箱子放进了一个男厕所。动作之熟练,心机之复杂,已经显现得明明白白了。她是个女性,这样的作法虽然就是有贪占之心,想躲过随即而来的追查。吃饭的时候,她告诉同事们,她捡了一箱很沉重的东西。由此也可以看出,她的这些同事对此已经习以为常了。马上有两个人打开箱子,拿出一小包,在机场里面的一个黄金柜台去化验,证明这是黄金。这两个人干脆就把那小包黄金拿走了!梁丽明知是黄金了,仍然在下班时间把箱子拿回了家。当警察来到她家,要她交出的时候,她说是没捡到,被警察从床底下翻出来了。
请原谅我用这么多的篇幅说起案件的真相,这是因为人们习惯于“先入为主”,对后来的更真实的资讯反而不很注意。但正是当时不真实的资讯,才引出了那么强烈的网络舆论,好多人的发帖、跟帖,也是建立在那些不真实资讯基础之上的。
二、原始报道发表后,媒体产生了自己的利益,在后续报道中向自己的最初报道倾斜
没有一家媒体,不希望自己的报道引起轰动效应的。如果自己带有倾向性的报道,最后被社会舆论否定,那就是媒体的悲哀。所以,某些媒体继续往自己的预先设定方向报道。如第二起案件梁丽“捡”金案,一开始的报道说是在“垃圾筒旁边”捡到的,却偏偏不说明,是从乘客的行李车上拿走的,这都是话里有话,大有玄机。从文字上看,你不能说它的报道有错,凡飞机场必有垃圾筒,机场里面任何一块地方都会在某一个垃圾筒旁边,或几米,或几十米,这就是“春秋笔法”。而以后,这家报纸报道了广州某法学教授的谈话,又进一步说成了“在垃圾筒里捡来的”,这更是无辜得让人下泪了!而当初纷纷转载的媒体,也同样形成了自己的利益,希望事件的发展,与自己的报道方向是一致的。有的报纸配上漫画,画的就是梁丽从垃圾筒里捡手铐。当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公安机关宣布对梁丽撤案的时候,有的媒体用的是大字标题《“我想告诉儿子,妈妈不是贼”》,旁边配以大幅照片,梁丽笑得一脸灿烂。只不过是人家不起诉罢了,怎么不是贼?侵占了人家巨额财产,竟然大照片上了报纸,好像当了市劳模似的!在第一起案件里,报道媒体及转载媒体后来又接着论证“邓贵大是强奸”,那么,被人防卫刺死就是死有余辜了。但是,这明显不是事实。在有好多服务员及宾馆领班在场的情况下,不知有什么人会脱了衣服当众进行强奸。到这时候,媒体也不讲它们一贯坚持的“无罪推定”原则了,死咬住“就是强奸”。还有的媒体也是接续报道,说是两名自己赶到巴东县的律师,相聚抱头痛哭,因为邓玉娇的乳罩被她妈妈洗了,而乳罩很可能有邓贵大进行性侵犯的证据!媒体又在不断发问,为什么她妈妈多少天也不洗,在派出所跟她谈过话之后就洗了呢?这样的报道,无疑是在往“邓贵大犯有强奸罪,公安局帮助销毁证据”上面引。
三、网上发言往往标签化、情绪化、原生态,而且不会有人更正
第一起案件一传出去就引起了轰动。三个元素:女服务员,进行嫖娼活动的官员(哪怕他的级别极低,是股长级,比科长低一级,而城市里因其小一般不设这一级),动刀子杀人了!立刻,“巴东侠女”,“用修脚刀对付腐败官员”,引来声声赞叹。所谓“修脚刀”云云,是由宾馆服务员联想到修脚女,再由修脚女联想到修脚刀,再由此联想到反腐败,人物被按照社会身份而标签化,事件被跨跃式地联想化,真相也就被置于一边了。网络上一片喊打喊杀之声,还有网民自己跑到巴东县去声援邓玉娇,去进行所谓“调查”,在网络上活跃的几名律师也自己到那里去了。从法理上来说,嫖娼行为(及对应的卖淫行为)在我国属于治安案件,并不算刑事犯罪(只有在其中起组织、容留卖淫作用的如宾馆负责人算是刑事犯罪)。嫖娼行为是应该受到打击,也轮不到你老百姓替天行道,动刀杀人呀!就算刺杀邓贵大算是防卫,那把拉架的黄德智刺伤又算是什么?网络都说是邓贵大把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是要强奸,所以,邓玉娇动刀子是合法合理的。可见,有的网民是把自己放在网上判官、替天行道的位置上去了。
在网民第一次就事件发言之后,以后的资讯陆续传来,更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发言者按道理会对自己的想法有所修正,可是,一般来说,这时候他们反而不会再发言,来更正自己的意见了。这样,留在网上的,只是最初的不成熟的意见。
也不排除网络上有一些失意者,凡是体制内的东西,他全都表示反对,为反对而反对,所发的言论很偏激,无理性。反正也无法追究,先骂个痛快再说!
第二起案件也有好多标签性的符号,报道媒体把它突出得淋漓尽致。一头是收入很低、社会地位低下、外来到广州的机场清扫工,无意中在垃圾筒旁捡到,另一头是巨额黄金,无期徒刑!无辜受害,这怎么得了?有些人的脑子里,还是三四十年前中学教科书上的东西:凡穷人都是道德高尚的,不可能去偷东西;而其中更有一些人做了对比:某些贪官贪污了上千万元人民币,也没判处死刑,一个社会底层的清扫工,凭什么要这么重判?
以报纸而论,是经过编辑、责任编辑、总编辑等层次,还有校对组(有的报社还加上了检查组)等从文字上把关,已经是字斟句酌、多层复核了,还有可能出现各种纰漏,甚至是政治上的纰漏,那么,网络上随机的、不经再次思考就发出去的评论,属于原生态性质,肯定也会有很多的漏洞,我们不必把它看得很权威很可靠。它可以代表一部分民意,但毕竟不是科学的理性的民意。
四、舆论干预司法不行,网络干预司法也不行
关于舆论干预司法的问题,是新闻界三令五申、必须注意的一件大事。过去就有个说法,说“张金柱是被报纸写死的”。河南省郑州市的民警张金柱,1997年汽车肇事,在汽车撞死一人之后,另一被撞者已经被卷在汽车的下面了,他竟然继续开车往前走,经记者连续报道之后,他被处以死刑。这件事到底算不算新闻干预司法,尚无定论,但从那以后,新闻界已经注意到,一定要防止新闻干预司法。这一点也被列入到《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里了,文字表述是“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和案情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符合司法程序。”传统的舆论干预司法已经有了预防的办法,可是,新的媒体如网络,其舆论形成的过程中,编辑的作用很小,怎样防止这样的舆论干预司法,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这也是本文对此进行探讨的原因。
其实,网络上的舆论,其来源还是传统媒体的报道,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体大都没有报道采访权。那么,要严格把住传统媒体关,掌握好新闻报道的导向,尽量考虑周全一些,就会避免引发不当的网络舆论。另外,不管什么人、什么机关,都应该考虑到,网络言论的权威性、正式性,远低于报纸言论,因此,对其的重视程度,可以相应地低于报纸言论。
五、司法审判不应受到网络民意的影响
记得三四十年前甚至一二十年前,在中国内地大街上常常张贴死刑判决书,上面往往有一句“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要判处死刑。后来就有人说了,法律判决与民愤无关,这句话也就不出现在判决书上了。法律是事先定好的规则,是刚性的;而民愤则是有起有伏的,是弹性的,今天看这个人皆曰可杀,到明天也许有了新的认识,可是,杀掉的头接不回来了。同样,今天认为应该放掉的人物,以后再有新的认识了,也很难再抓回来了。
屈服于网络民意的司法判决,必然会影响到它的公正性,而且开了一些很不好的先例,让以后的判决无所适从。比如这一次对梁丽“捡”金案的处理,明显不利于传播正确的是非观、法制观。有人说,以后人们可以到机场去随便拿乘客在行李车上的东西了,反正公安局、检察院都认为无罪,只有丢东西的乘客可以起诉,可是飞机一开他们就走了,谁会舍得花钱,再来这里向法院起诉?
司法是用强制性的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媒体是用传播性的手段,引导树立人们的道德观念,从思想意识、社会风气、道德评价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司法是独立的,不受媒体影响。而媒体也不要对司法形成压力,施加影响。导向正确、细节准确地报道案例,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追求轰动效果,追求眼球效应,则会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两个案例的分析,希望能够引起新闻界同仁的思考和批评指正。
(作者单位:大连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