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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城市规划的深入,房屋拆迁变成了一个必然的城市发展现象,随着一片片城区“旧貌换新颜”的同时也伴随着很多的问题。能否正确看待这些问题,以及如何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型职能,在管制的同时以人为本,结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大众,才能做好城市房屋的拆迁工作。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屋拆迁;服务型政府
一、城市拆迁对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诚信服务型政府要解决四大问题
1、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2、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3、加大诚信建设力度4、加大责任制建设力度。1这些要求都体现了建设诚信服务行政府的正确路径,为建设诚信服务型政府指明了方向。
(二)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职能
是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进而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提供各种社会保障最终确保社会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房屋作为公民的一个私有财产,在西方法学中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中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规定,结束了长期忽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二、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解
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对城市的扩张和旧城区的改造都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问题。
(一)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它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3可见,房屋的拆迁一般要涉及到三方的主体:政府,开发商和公民个人。政府对开发商申请房屋拆迁颁发许可证,在开发商与公民个人之间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其达成合意,在对公民进行适当的补偿的前提下,允许对城区进行开发、投资,促进经济的迅速、健康的发展。而政府根据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征用,在宏观上把握了城市的总体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维护城市的长远发展,方便公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 城市房屋拆迁的分类
房屋的拆迁又可以根据所涉利益的不同分为公益拆迁和私益拆迁。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与政府的职能密切联系,公益性房屋拆迁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自己亲自实施或交由交替开发商代为实施的,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这种公益性的拆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并且会对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法律
行为。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政府发挥职能的最终目标,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的进步与发展。
三、我国服务性政府建设在城市拆迁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
我国在立法方面为了保障政府能够依法行政,我国已出台若干法律法规对政府的拆迁的职权上作了相关的规定,最早的是1988年的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颁布了《城市规划法》,1991年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1年重新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对拆迁行为进行了规制。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房屋和土地的问题
宪法里有规定, 土地管理法里有规定, 国务院的征地拆迁条例以及各地的《征地条例》中也有规定, 具体案例中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现在各地方根据本地的情况有自己的拆迁条例,这些条例是否真的能做到规制政府行政职权、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2、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进行补偿,而未提及对私有房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的范围过窄。在当事人房屋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和土地的无形价值方面并没有作为补偿的因素给与充分的考虑,所以在进一步完善立法上,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价值,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政府角色定位缺憾
根据拆迁可划分为公益性的拆迁和私益性的拆迁,政府在私益性拆迁中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应当放开手臂,让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自己沟通、自由协商。现在我们国家的政府普遍扮演者管制者的角色,开发商获得行政许可后,遇到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让政府出面,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迫房屋所有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4损害被拆迁的利益,最终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不和谐现象的出现。
(三)执法人员缺乏严格、公正执法
在公益性房屋拆迁中,有政府、名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所面对的应当是政府,但是现实当中政府的职能有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进行实现,由此就产生了“政府-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层层委代关系5。这种委代关系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复杂化,在公共利益中很容易混杂入私人利益,政府原来的动机可能被扭曲,职权可能被滥用,因此必然要减少拆迁管理权力的委代关系。在这种层面上,政府的服务职能的效果被降低,原本有良好的公共目的想要实现,却因为这种病态的层层的委代关系而破坏。
四、结语
本文仅从几个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讨,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信息不公开造成的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出现,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补偿,避免类似于自焚的事件,减少因拆迁而产生的社会不和谐现象。
【参考文献】
[1]刘兆彬.建设成新服务型政府[J].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5年1月 .
[2]王丽丽 徐军田.服务型政府内涵探析. [J].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大连.
[3]唐海洲.房屋拆迁纠纷判例依据及案例解析[J],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4]徐芳. 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柳州师专学报.第20卷第2期.2005年6月.
作者简介:王威,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责任编辑:王轶萌
【关键词】城市规划;房屋拆迁;服务型政府
一、城市拆迁对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
(一)建设诚信服务型政府要解决四大问题
1、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2、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3、加大诚信建设力度4、加大责任制建设力度。1这些要求都体现了建设诚信服务行政府的正确路径,为建设诚信服务型政府指明了方向。
(二)服务型政府的核心职能
是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实现有效的治理。进而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提供各种社会保障最终确保社会健康、稳定、和谐的发展。房屋作为公民的一个私有财产,在西方法学中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在我国宪法2004年修正案中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一规定,结束了长期忽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现象,是我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二、对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解
在城市建设和规划中,对城市的扩张和旧城区的改造都会涉及到房屋的拆迁问题。
(一) 城市房屋拆迁的概念
它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3可见,房屋的拆迁一般要涉及到三方的主体:政府,开发商和公民个人。政府对开发商申请房屋拆迁颁发许可证,在开发商与公民个人之间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其达成合意,在对公民进行适当的补偿的前提下,允许对城区进行开发、投资,促进经济的迅速、健康的发展。而政府根据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征收征用,在宏观上把握了城市的总体发展,从长远的角度维护城市的长远发展,方便公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 城市房屋拆迁的分类
房屋的拆迁又可以根据所涉利益的不同分为公益拆迁和私益拆迁。公益性的房屋拆迁与政府的职能密切联系,公益性房屋拆迁是指地方政府根据实现公共利益而制定的城市建设规划,自己亲自实施或交由交替开发商代为实施的,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一系列法律行为。这种公益性的拆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并且会对被拆迁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的法律
行为。公共利益的实现也是政府发挥职能的最终目标,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顺应了时代的进步与发展。
三、我国服务性政府建设在城市拆迁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立法缺陷
我国在立法方面为了保障政府能够依法行政,我国已出台若干法律法规对政府的拆迁的职权上作了相关的规定,最早的是1988年的12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颁布了《城市规划法》,1991年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2001年重新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指导意见》,这些法律、法规对拆迁行为进行了规制。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以下问题:
1、关于房屋和土地的问题
宪法里有规定, 土地管理法里有规定, 国务院的征地拆迁条例以及各地的《征地条例》中也有规定, 具体案例中究竟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现在各地方根据本地的情况有自己的拆迁条例,这些条例是否真的能做到规制政府行政职权、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2、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这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屋进行补偿,而未提及对私有房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的范围过窄。在当事人房屋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和土地的无形价值方面并没有作为补偿的因素给与充分的考虑,所以在进一步完善立法上,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价值,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二)政府角色定位缺憾
根据拆迁可划分为公益性的拆迁和私益性的拆迁,政府在私益性拆迁中为了实现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应当放开手臂,让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自己沟通、自由协商。现在我们国家的政府普遍扮演者管制者的角色,开发商获得行政许可后,遇到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让政府出面,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迫房屋所有人和开发商签订合同。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4损害被拆迁的利益,最终引发社会矛盾,造成城市规划过程中的不和谐现象的出现。
(三)执法人员缺乏严格、公正执法
在公益性房屋拆迁中,有政府、名义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所面对的应当是政府,但是现实当中政府的职能有政府部门中的公务员进行实现,由此就产生了“政府-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层层委代关系5。这种委代关系导致了行政程序的复杂化,在公共利益中很容易混杂入私人利益,政府原来的动机可能被扭曲,职权可能被滥用,因此必然要减少拆迁管理权力的委代关系。在这种层面上,政府的服务职能的效果被降低,原本有良好的公共目的想要实现,却因为这种病态的层层的委代关系而破坏。
四、结语
本文仅从几个角度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浅显的探讨,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信息不公开造成的贪污腐败等问题的出现,在实现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进行补偿,避免类似于自焚的事件,减少因拆迁而产生的社会不和谐现象。
【参考文献】
[1]刘兆彬.建设成新服务型政府[J].中国质量万里行 2005年1月 .
[2]王丽丽 徐军田.服务型政府内涵探析. [J].大连理工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大连.
[3]唐海洲.房屋拆迁纠纷判例依据及案例解析[J],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4]徐芳. 我国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柳州师专学报.第20卷第2期.2005年6月.
作者简介:王威,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责任编辑:王轶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