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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受托人在保障限制性条件履行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除个别情况外,我国宜在多数案件中选任监督受托人进行监督。我国该制度尚处于建立之初,现有的选任模式仍需解决与国内已有规范的衔接问题,有关其资格、能力和独立性问题也需要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在监督受托人职责范围界定方面,我国宜赋予监督受托人更大的权限空间,以促进其功能的积极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