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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中所包含的对土地进行不同形式使用以追求土地增值收益的权利。国家不应完全排斥集体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发展权,这侵犯了集体组织的权利。集体组织在行使土地发展权之时应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应将农用土地发展权以区域规划限制的方式收归国有,并对集体组织放弃土地发展权加以补偿;同时将集体建设性用地发展权完全赋予集体组织。只有承认集体土地发展权才能平衡经济发展用地需要中社会和所有权的利益,才能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成为真正的法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