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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作为人类延续后代的一中特有的社会行为,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死刑犯的生育权这一问题正好触碰到了法律的一个空白地带,笔者将从生育权的人格权这一法律属性以及本质以及从他与刑法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和人道人权方面阐述死刑犯应当享有生育权,笔者在论证死刑犯理论上应当有生育权的情况下展转其现实的一些状况以及个人的分析,最后提出应当对其权利实现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