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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律中,动态正义观主要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有效结合。程序正义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实质正义强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并没有统一,呈现要么程序正义,要么实质正义,要么动态正义的混乱状态。本文在分析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建立统一的动态正义观的基础上,提出运用动态正义观解决格式条款效力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