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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注册会计师法》是这五部法律之一),经商工商总局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行政管理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