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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体制的转变带给行政主体理论新的困惑,也促使行政主体的范围不断扩展和延伸,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行政主体的私有化是行政管理在新时代的必然要求。但是,任务私有化并不能解决行政主体面临的新问题。比如,执行部分国家权力的社会组织团体的定性,行政主体的价值定位、功能判断、设立规则等因行政主体不能得到合理定性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显然,以私有化的原则对主体进行处理比对任务进行处理在解除行政主体面临的困境上更具有根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