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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金是经济发展的“血液”。加快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农村金融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文章从分析当前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生态;农村金融;金融生态环境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一)农村生产力较落后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是人均生产力低下,而亩均生产力很高。这说明,我国农业产值的创造是以劳动力的投入为条件,反映在农村就业结构上,就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的就业比重高达60-70%。这种劳动替代资本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背后隐含的是我国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低,农业投入产出比低,利润率低下。在社会整体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农业较其他产业为低的资本收益率内生地阻碍了包括金融信贷在内的资本的持续流入。如图1所示,农业信贷规模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速度,二者形成剪刀差。另外,我国农业生产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农户是分散的、兼业的,造成金融交易费用过大的问题。而且农户生产生活在户内合一,造成金融信贷投放后续监督乏力,信贷风险加大。
(二)农村市场化水平较低
一是农民对市场经济适应能力较弱,经营规模小,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经营管理素质差,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不高;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对市场信号反应不够灵敏。二是市场体系发育滞后。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较大矛盾,目前农产品市场大多数是初级综合性集贸市场,交易方式停留在小范围现货交易上;市场行为不规范,制度建设不足,存在严重的压级压价现象;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土地、劳动力、科技、金融、信息等要素市场还未真正形成。三是宏观调控极待加强。缺乏调控手段,未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农民进入市场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市场化水平低使得农民难以通过市场来降低生产成本,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获得合理的收益,这从本质上限制了资金的投入。另外农村各项要素市场未形成,阻碍了信贷资金的投入渠道。
(三)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仅承担农村粮食保护价收购贷款业务,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缺陷明显。二是商业银行的农村基层机构只存限贷,农村业务门槛高,邮政储蓄只吸收存款上存,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大量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工商企业无法得到资金需求。三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支农力量有限。农信社自身存在的规模偏小、结算手段较落后、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理念滞后等缺陷,大大限制其支持农业生产的能力。四是保险公司体系不完备、服务不健全。当前除人寿保险业务在农村有一定的发展外,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缓慢、比重很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避险需求。同时保险体系不完备,政策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未得到发展,降低了保险系统的功能。
(四)农村金融稳定性相对较差
目前,农村金融稳定性整体较差,正规金融由于其固有的制度安排缺陷,无法为“三农”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导致非正规金融组织日益活跃,部分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从1999年开始,四大商业银行大规模从县域撤并,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据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了6743个。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在削弱,导致了非正规金融异军突起,在满足农村内部融资需求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利于缓解正规金融利率管制造成的金融压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然而现实中,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外,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与正规性金融相比,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非正规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
(五)农村的其他金融生态环境问题
一是法制建设不完善,金融债权保护不力。目前,《破产法》、《刑法》等法律在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及信息虚假披露处罚等均无明确规定,客观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的蔓延。同时农村法制建设相比城市也较为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效果不佳以及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二是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农村企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比较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贷款就是纯利润”的错误观念,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之前就不想归还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对个人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金融机构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三是金融市场化程度低,行政介入普遍。通过行政干预力量使基层金融机构在被动、违心、无奈情况下发放贷款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贷款风险在少数行业、产业、项目上的高度集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优化对策
(一)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村市场化水平
一是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下,以法律形式肯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依私人财产予以保护。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其成为农民手中的生产资料、投资品、抵押品、交易品,而不仅仅限于耕种经营。二是要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为此,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形成总量平衡、品种多样、安全可靠和营养丰富的农产品生产格局。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和创新,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按照自愿的原则,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协会及各种合作组织,并积极引导小规模的农民流通中介组织,通过合作和联合,发展成为上规模、上档次的流通服务组织,为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保驾护航。四是加快建设一批交易量大、辐射面广、对全局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批发市场,特别是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较先进的专业批发市场。五是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内部管理,保证市场的公开、公正和有序。通过对农村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的建设,并配合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的协调。
(二)协调发展正规金融机构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地位,提高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提高支农水平。二是采取措施促使商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要将对城市的金融服务延伸到农村,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改进对中小企业信贷评价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有效落实国家政策,弥补商业金融机构服务缺陷的功能。政策性银行要定位于弥补商业金融服务的不足,重点应放在结合财政手段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公共产品建设以及商业金融难以支持的科研开发等。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担保公司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避险渠道。政府部门要通过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参与或引导担保公司、各种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以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放活非正规金融组织
一是从立法层面上明对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构成、功能和活动内容进行规范,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和组织机构的有序竞争,控制金融风险。同时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二是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积极合理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形成不同金融机构、组织的多层次服务体系,直接扩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供给。三是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的扶贫功能。从政策上明确支持运作有效的跨省小额信贷专业机构发展纵向体系,进一步发挥其整体优势。
(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是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基层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办、经贸、审计、中小企业等部门,组织各金融机构,定期对农村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和预测,摸清风险程度、形成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标,制定金融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规避机制与操作流程,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防范、早处置、早化解,努力保持金融稳定,维护社会安定。二是提升对农村金融监管宽度和深度。不仅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同时还要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纳入,以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及农村经济的冲击;不仅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常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对产品创新行为、制度建设等进行引导,以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农村金融软环境建设
一是加强法制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法制环境。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对虚构条件骗取贷款的诈骗者给予刑事制裁。进一步强化执法部门司法公正,防止以各种形式逃废金融债务。二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征信立法,加快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推动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的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三是加强金融服务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必须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全力研究、营造和培育农村金融文化氛围。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现代的金融服务理念,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提高金融意识。四是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行政环境。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地方政府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政府要从微观层面理性地退出,其重要职能是为农业、农民提供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物品,做好市场信息服务、科技和教育服务。以此发挥市场的基础功能,催发农村各类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产生,强化农户的市场意识,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使农村各类经济主体成为合格的金融生态主体,由此,农村金融生态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1999-2008年有关统计数据[Z].
2、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服务小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3、万宝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J].农业经济问题,2003(7).
4、李爱喜.“三农”视角下的农村金融生态层次结构与效率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
5、谢欣.完善农村金融生态促进良性农村金融生态[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6、王晓耘.我国农村金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09(2).
关键词:金融生态;农村金融;金融生态环境
一、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现状分析
(一)农村生产力较落后
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是人均生产力低下,而亩均生产力很高。这说明,我国农业产值的创造是以劳动力的投入为条件,反映在农村就业结构上,就是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中从事农业的就业比重高达60-70%。这种劳动替代资本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背后隐含的是我国农业的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低,农业投入产出比低,利润率低下。在社会整体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农业较其他产业为低的资本收益率内生地阻碍了包括金融信贷在内的资本的持续流入。如图1所示,农业信贷规模的增长速度远远低于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贷规模速度,二者形成剪刀差。另外,我国农业生产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农户是分散的、兼业的,造成金融交易费用过大的问题。而且农户生产生活在户内合一,造成金融信贷投放后续监督乏力,信贷风险加大。
(二)农村市场化水平较低
一是农民对市场经济适应能力较弱,经营规模小,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相当突出;经营管理素质差,农民科技文化水平不高;农民的市场经济意识不强,对市场信号反应不够灵敏。二是市场体系发育滞后。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在时间和空间上存在较大矛盾,目前农产品市场大多数是初级综合性集贸市场,交易方式停留在小范围现货交易上;市场行为不规范,制度建设不足,存在严重的压级压价现象;农产品市场中介组织发育不健全;土地、劳动力、科技、金融、信息等要素市场还未真正形成。三是宏观调控极待加强。缺乏调控手段,未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农民进入市场得不到有效保护。农村市场化水平低使得农民难以通过市场来降低生产成本,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获得合理的收益,这从本质上限制了资金的投入。另外农村各项要素市场未形成,阻碍了信贷资金的投入渠道。
(三)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一是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仅承担农村粮食保护价收购贷款业务,服务农村经济的功能缺陷明显。二是商业银行的农村基层机构只存限贷,农村业务门槛高,邮政储蓄只吸收存款上存,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大量农户、农业企业和农村工商企业无法得到资金需求。三是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农信社支农力量有限。农信社自身存在的规模偏小、结算手段较落后、历史包袱沉重、经营理念滞后等缺陷,大大限制其支持农业生产的能力。四是保险公司体系不完备、服务不健全。当前除人寿保险业务在农村有一定的发展外,财产保险业务发展缓慢、比重很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主体避险需求。同时保险体系不完备,政策性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未得到发展,降低了保险系统的功能。
(四)农村金融稳定性相对较差
目前,农村金融稳定性整体较差,正规金融由于其固有的制度安排缺陷,无法为“三农”提供较好的金融服务,导致非正规金融组织日益活跃,部分金融风险也相伴而生。从1999年开始,四大商业银行大规模从县域撤并,致使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机构的网点数据为12.4万个,比2004年减少9811个。县域四家商业银行机构的网点数为2.6万个,比2004年减少了6743个。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在削弱,导致了非正规金融异军突起,在满足农村内部融资需求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利于缓解正规金融利率管制造成的金融压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的供需矛盾。然而现实中,除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外,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与正规性金融相比,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人员素质也不高。此外,非正规金融机构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账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极大。
(五)农村的其他金融生态环境问题
一是法制建设不完善,金融债权保护不力。目前,《破产法》、《刑法》等法律在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及信息虚假披露处罚等均无明确规定,客观上助长了失信行为的蔓延。同时农村法制建设相比城市也较为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依然存在。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着诉讼手段清收不良贷款效果不佳以及司法执行难、执行周期长的问题。二是信用管理滞后,征信体系不健全。一方面农村企业诚信意识和公众金融风险意识比较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存在“贷款就是纯利润”的错误观念,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借贷之前就不想归还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对个人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进行适时监测。同时,由于私营个体企业财务制度极不健全,信用信息开放度较低,金融机构缺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正常获取和检索渠道。三是金融市场化程度低,行政介入普遍。通过行政干预力量使基层金融机构在被动、违心、无奈情况下发放贷款的现象依然存在,造成贷款风险在少数行业、产业、项目上的高度集中。
二、我国农村金融生态的优化对策
(一)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提高农村市场化水平
一是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原则下,以法律形式肯定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依私人财产予以保护。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其成为农民手中的生产资料、投资品、抵押品、交易品,而不仅仅限于耕种经营。二是要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为此,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安全,形成总量平衡、品种多样、安全可靠和营养丰富的农产品生产格局。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科技进和创新,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国际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按照自愿的原则,引导农民建立专业协会及各种合作组织,并积极引导小规模的农民流通中介组织,通过合作和联合,发展成为上规模、上档次的流通服务组织,为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市场保驾护航。四是加快建设一批交易量大、辐射面广、对全局产生重大影响并在农产品流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批发市场,特别是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技术较先进的专业批发市场。五是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内部管理,保证市场的公开、公正和有序。通过对农村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等的建设,并配合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的协调。
(二)协调发展正规金融机构
一是加强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地位,提高农信社的金融服务水平。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坚持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改进贷款管理方式,提高支农水平。二是采取措施促使商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要将对城市的金融服务延伸到农村,并以此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银行应改进对中小企业信贷评价体系,创新金融品种,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合作,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三是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有效落实国家政策,弥补商业金融机构服务缺陷的功能。政策性银行要定位于弥补商业金融服务的不足,重点应放在结合财政手段支持农村经济建设、公共产品建设以及商业金融难以支持的科研开发等。四是大力发展农村保险、担保公司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避险渠道。政府部门要通过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参与或引导担保公司、各种农村中介组织的发展,以提高农村经济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综合效应”。
(三)放活非正规金融组织
一是从立法层面上明对各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构成、功能和活动内容进行规范,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和组织机构的有序竞争,控制金融风险。同时在有效保护农村合法的借贷活动的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从事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地下金融活动。二是在审慎监管的基础上,适当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积极合理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从根本上解决农信社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形成不同金融机构、组织的多层次服务体系,直接扩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供给。三是继续支持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小额信贷的扶贫功能。从政策上明确支持运作有效的跨省小额信贷专业机构发展纵向体系,进一步发挥其整体优势。
(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一是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基层人民银行会同银监办、经贸、审计、中小企业等部门,组织各金融机构,定期对农村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调查和预测,摸清风险程度、形成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目标,制定金融风险预警、风险防范、风险规避机制与操作流程,做到早发现、早识别、早防范、早处置、早化解,努力保持金融稳定,维护社会安定。二是提升对农村金融监管宽度和深度。不仅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纳入,同时还要把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纳入,以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对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及农村经济的冲击;不仅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常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同时还要对产品创新行为、制度建设等进行引导,以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加强农村金融软环境建设
一是加强法制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法制环境。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对虚构条件骗取贷款的诈骗者给予刑事制裁。进一步强化执法部门司法公正,防止以各种形式逃废金融债务。二是加强诚信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信用环境。加快征信立法,加快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推动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的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三是加强金融服务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金融服务环境。必须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全力研究、营造和培育农村金融文化氛围。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现代的金融服务理念,加强对农村经济主体的金融知识宣传,提高金融意识。四是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构建良好农村行政环境。根据市场化的进程,地方政府应该从直接管理过渡到利用非行政手段的宏观调节;而对于农村社区性事务,应在国家授权性的法律权威下,实现广泛的自治。政府要从微观层面理性地退出,其重要职能是为农业、农民提供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物品,做好市场信息服务、科技和教育服务。以此发挥市场的基础功能,催发农村各类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组织的产生,强化农户的市场意识,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使农村各类经济主体成为合格的金融生态主体,由此,农村金融生态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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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宝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J].农业经济问题,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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