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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仲裁被认为是二十世纪国际程序法的最大成就,但是,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仲裁平行程序以及不一致裁决动摇了该制度的可预测性。为此,学者、专家提出了很多应对之策。在这些对策之中,通过将国内法中的“已决原则”和“未决原则”进行更自由化的解释,重视争端双方的事实和问题以及外国投资者的公司结构,可以使这两个原则发挥预防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和不一致裁决的作用,以符合当代国际投资仲裁的现实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