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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可分为涉假型信用卡诈骗(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刑法中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不归还的行为。它与涉假型信用卡诈骗罪不同,但如何区分各类行为的界限,是一个理论难题。笔者认为,可将信用卡的使用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从发卡银行流出时(出行时)、行为人使用时(使用时)、银行要求使用人清偿时(即银行查证时)三个阶段。不同的涉假型信用卡诈骗时信用卡在这三个阶段各有真假不同的表现形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时信用卡的真假关系如下:出行时(信用卡是假的)——使用时(假)——查证时(假);"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时信用卡的真假关系如下:出行时(真)——使用时(假)——查证时(假);"冒用他人信用卡"时信用卡的真假关系如下:出行时(真)——使用时(真)——查证时(假);"恶意透支"时信用卡真假关系如下:出行时(真)——使用时(真)——查证时(真)。这里的真假应从形式与程序上理解,按社会公众一般人对信用卡真假之理解,即只要行为人通过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的程序而持有信用卡,从而进入信用卡法律关系中就可以认定为真卡;反之,如果未通过银行的正常申领程序而存在的信用卡则是假卡。当然,依照信用卡章程与规则,行为人如果使用假身份证而冒领的信用卡虽然在程序与形式上是合法的,其实质仍是无效卡。但是,这种无效卡在银行发现之前,其消费、储蓄、转账等活动都可以正常地开展,尤其是借记卡,它并不具备透支功能,行为人先存了一定款项,再去特约商户消费,要求特约商户去辨别此卡之实质真实性显然不可能,此时客户与特约商户的法律关系并非一律无效,一般仍应认定为有效。因此,从刑法角度讲,出行时信用卡之真假判断只能以是否通过银行正常申领程序为标准,它符合一般公众认识观念与认识能力,若苛求一般公众审查信用卡的实质真实性,则是将银行的专业审查责任不当地转嫁给了公众,也易导致信用卡制度的混乱。因此,只要是未通过银行正常申领程序的信用卡应一律视为假卡。这一分析使信用卡使用流程中的真假状况判断全面,也使立法逻辑严密,便于司法实践操作。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特殊机理是:信用卡在出行时是真的——信用卡在使用时也是真的——信用卡在查证时也是真的,其真卡判断标准也依形式标准和程序标准,查证时是真的是指查证时的透支人签名与持卡人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