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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从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新设、延续、变更、补证等申请和开展审批工作,也不得以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等方式搞变相审批.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勘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地质勘查工作有序发展,现将有关工作措施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