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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大批的高端法律人才,也需要大量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合理配置。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正契合这一发展要求。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在本体上是何种关系,学界也一直在探讨中,本文试图从两者的概念内涵的确定入手,分析两者所具有的异曲同工之处,阐明法治思维在本体上与法律思维的内涵高度契合。该定义和内涵对训练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和提升法治能力有重要的建设性意义。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 大学生 综合素养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团队工程”课题:《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实证研究》论文之第一部分。课题参与人:李雪松,谢素君。
作者简介:周京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14
一、法治思维内涵的界定
(一)法治的内涵与特征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人治是指管理国度的方式,将个人权威和崇拜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实行政治统治。人治的基本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威神明化——把国家的兴衰与安危完全寄托于掌权者,无限夸大一国之君的作用。法律权威漠视化——认为法律必须臣服在最高统治者的威严之下,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才是至高无上的。约束机制软弱化——道德教化的作用收效甚微;权力竞争恶性化——各级官员职位升迁的风向标是由上级选拔的意向决定的,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结果决定。
方式意义的法治和本质意义的法治成为法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方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转机制。本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限制权力”、“保证权益”的价值、准绳和灵魂。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方式意义的法治应当表现法治的价值、准绳和灵魂,本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需经过法律的方式化制度和运转机制予以完成。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两者相比,法治的本质特性是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突显崇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注重规则的作用超越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看重普遍性、原则性超越看重个别性和特殊性;关注稳定性、可预期性超越关注变动性和灵活性;信奉程序正义超越信奉实体正义。但是,法治崇尚法和制度的作用并不完全否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法治所追寻的正是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圣贤之人执掌公权力,并保障其能在行使公权力时为人民服务,不贪赃枉法,更防止和避免用心险恶之人执掌公权力祸国殃民。法治不但不反对选贤任能,而且追求和保证选贤任能,经过选贤任能完成法治的目的。
(二)法律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1. 法律思维的内涵的界定
依据对相关专家和学者的学术理论观念梳理,对法律思维的界定,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
葛洪义教授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界说法律思维。他强调法律方法的主旨是法律思维,要想产生、推断出解决法律问题的精准论断,依法办事得以实现,就必须依赖准确的思维活动,该活动过程包涵了严苛的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而萦绕着法律思维并与法律思维的独特性相匹配而生成的法律技能、法定标准、法律设计。郑成良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必须要运用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制、准则、灵魂)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注重于从法治视野给出法律思维的定义。刘治斌在他的《法律方法论》第一章《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共同体按照正在实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推理和处置法律问题的一种惯性思维。该定义是从职业的法式和职业习性来阐述法律思维的。陈金钊在《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中指出法律思维的逻辑根底是数理逻辑,非数理逻辑是作为数理逻辑的补充,从而均衡法律稳固性和正当性的请求。他是从法律思维的特性、根基、建构上来间接的定义法律思维的。
從以上对法律思维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思维概念的多维度性。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共同体应用法律解释、价值理念、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法在法律的准则与事实的认定和构建过程中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2.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律思维特征的多样化源于对法律思维内涵的界定不同。郑成良教授把法律思维的特征分为六个方面,即以权利义务为主导、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法律真实优于客观真实、一般性优于特殊性、正当性优于客观性、原由优于结果。季卫东也总结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因着上述内涵的界定,法律思维的特征归纳如下:
第一,法律思维的概念体系有齐备的要素。王泽鉴指出,“一个法律人应当始终有清晰明确的概念、严谨的体系结构、法律功能的准确认识。”因此,法律思维既不是随意的弥散的形象思维,也不是经验思维而是法令性的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方式总是仰赖该群体所在国度所建构的一套要素齐备的概念、准则、体例和法令。
第二,法律思维有一套独特的价值理念体系。法律制度中蕴含着大量的规则,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确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模式,对公民的行为规定了标准并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和限制,并宣布不恪守规则将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控制的功用。然而,法律规范的创制,并不是随意而行。隐含在系统完整法律规范深处,有众多耐人寻味的价值理念在发挥作用。因着它们的存在奠定了法律规则的基础架构,使法律规则在潜移默化中开展与变化。
第三,法律思维具有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逻辑推理是法律共同体思维过程中最为器重和仰赖的工具,法律共同体根据其对逻辑的把握和运用的水平而辨别出实力的强弱和程度的高下。法律的适用与逻辑推理自然密不可分;运用已有法律准则对命定实情与表象进行逻辑剖析、判别和推导的过程就是法律思维的过程。 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模式有独特的追责系统。在人们的行为违法后,法律就要对该行为进行制裁。法律制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判定行为人承担当实体法上不利后果的追责方式,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责令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另一种在程序法上判定行为及其结果同时被宣布为无效的追责方式。分为完全的无效和相对的无效(可恢复状的无效)等。
(三)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1.法治思维的内涵界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意指执政者对所面临的问题要在法治理念的根基上运用法律规范、 法律准则、法律灵魂和法律逻辑进行剖析、 归纳、判别、推导和做出结论、决策的思维认识活动与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则认为,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格格不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和法律赋予特定的职权,当在行事为人时,不忘保护人民和尊重人权,主动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当前理论界对于法治思维具有代表性较为权威的两种解释,也有学者将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展至法律人和普通人。
2.法治思维的特征
法治思维特征概括如下:
第一,公权利的拥有者和执行者是法治思维的主体。在现代法治国度中,只要公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契合法治灵魂、准绳、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性和规范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控公权利的普罗大众也许有契合法治灵魂、准绳、理念和要求的评判、思想和观点,但处理实际问题时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被直接应用,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常识”。
第二,法治思维是合法性优先判别的思维。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展开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条件和起始点,是一种思维活动能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别规范。这种合法性判别根据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根本价值,它是法治思维的灵魂。治国重在治吏,治吏重在治权,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滋生糜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能撼动的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确知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宪法和法律多方面规定的限制制约。 必须约束好公共权力,才能保障并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保证公民的人权是法治思维的终极目的。法治思维活动展开之后的最后归属和“立足点”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整个运转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都是环绕这一终极目的行进的,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权利思想,其根本要求就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明白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损伤以至侵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治思维的过程是一种具象化的思维过程。法治思维的展开是思维主体根据其大脑中已有的法治灵魂、准绳、理念和要求这些概括性的思想成果,适用于社会中详细问题的剖析,进而将具象问题予以适度概括,构成决策的过程。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一)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联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法治思维是基于宏观视角的一种价值观思维,法律思维是基于微观的一种职业思维。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在内容和特征上根基相同,但法治思维强调“法治恳求”,如强调“以合法性为起始点”,而“法律思维”偏重职业习性,譬如强调“程序优于实体”、“方式高于内容”、“普通高于个别”。详细来说,法治思维在我国当下仅仅是国度治国理政的一个思维向度,是与德治、贤治、权治、力治等融合共同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办法,其愈加侧重于对国度、社会的管理性。固然法治思维的界定离不开法律思维,但法治思维更多的是与社会的管理创新相联络,其更多的具有社会管理工具的色彩,具有更多的政治性。而法律思维在实质上还是一个专业的法学语汇,其更多的是与法学专业的法律方法论相联络,其更多的具有法理学研讨的颜色,具有更多的法律性。
综上所述,从法律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建立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不能脱离法治思维的。同样法律思维也不可或缺,假如缺失了法律思维,很可能在言语转换思辨中把专制当成法治,从而招致人们的思想决策与法治相违反。在法治思维中特别强调政治对法治的引领、权力对思维的抑止,执政者就不可能会构成“像律师那样考虑”的法治思维。
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启帆远航、任重道远,对法律的崇尚还没有被执政者所普遍认同。对法治的逻辑考证还没有完成的状况下对法律思维的持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在法治建设雏形期,只要据守法律思维,以法律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作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构建法律思维规则体系。在教义学根基上建构法治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才有翔实的内容。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
二者的显著区别有四点:(1)主体不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思维的主体,而公权利的拥有者是法治思维的主体;(2)制度规则不同。法律思维所凭借的是广义的法律规则体系,而法治思维则所凭借的规则体系除了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党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至村规民约等。(3)规制的重点不同。衡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冲突是法律思维规制的重点,围绕权力与权利关系如何制衡则是法治思維规制的重点。(4)思维的维度与状态不同。固态的、线性思维,理性的、职业化的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而重在制度标准的实施,包含着价值意义上的考虑判别,多层次的系统性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法治思维的水平制约着法律思维的水准,而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思维又能有效的影响着执政者的法治思维水平的提升。
三、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
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指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培育其法治理念,学会正确运用法律规范、 法律准则、法律灵魂和法律逻辑对所面临或所要处置的问题进行剖析、综合、判别、推理和构成结论、决议、决策的思想认识活动过程。
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司法专业人才,满足司法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单位对不同层次法律专业人才需要的使命,在完善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急需加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在三年系统完整的相关法律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法治观不断得到强化尤其是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学生养成法治思维能力。将来当他们走上社会就能以是否合法为出发点,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法治思维的最终目标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能够正确地处理党、人民、国家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践行良好的法治行为,提升我国公民普遍的法治观念。
(二)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相比其特殊性决定了要强化大学生的法治思维的培养
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因其特殊的行业职能和定位——作为司法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之一,在办学特色方面,不能脱离普通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更要探索和践行司法职业类院校专门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普通高校通过《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使大学生具有了基础性思想道德行为标准,此阶段仅完成法治意识的启蒙。而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培养则需要通过全面系统化的法学教育让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有完整而透彻的理解,使其法治理念得以形成。在教学中强化对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开设相关的实训课程让学生在模拟的法治环境中熟练的运用所掌握的实体法、程序法相关法律知识来处理社会实践中的问题。
(三)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必须以法治思维养成为前提
司法职业类院校的大学生,在就业时更多的选择了司法和公安警察的工作岗位。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忠诚是指人民警察要忠于国家、诚于人民;为民是指人民警察要牢记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民为本,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指人民警察要弘扬正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廉洁是指人民警察要铭记自身的职责,恪尽职守,严格、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公平执法。” 该价值观培养不是岗前培训一蹴而就。而是要渗透到日常的法学教育教学中,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努力离开法律概念的开端,竭尽全力进到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理念的完全地步。强化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培养学生法治思维,使依法治国的理念能深深根植每个未来人民警察的内心和行为中,塑造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把培养法治化的警察作为司法职业类院校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04(86).
[2]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程金华.政治人、法律人与法律思維//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及其养成.2013年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4]李昆学.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与思考.公安研究.2009(9).
关键词 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 大学生 综合素养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团队工程”课题:《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培养的实证研究》论文之第一部分。课题参与人:李雪松,谢素君。
作者简介:周京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214
一、法治思维内涵的界定
(一)法治的内涵与特征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人治是指管理国度的方式,将个人权威和崇拜凌驾于法律之上来实行政治统治。人治的基本特征是权力一元化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政治权威神明化——把国家的兴衰与安危完全寄托于掌权者,无限夸大一国之君的作用。法律权威漠视化——认为法律必须臣服在最高统治者的威严之下,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才是至高无上的。约束机制软弱化——道德教化的作用收效甚微;权力竞争恶性化——各级官员职位升迁的风向标是由上级选拔的意向决定的,不是由人民选举的结果决定。
方式意义的法治和本质意义的法治成为法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
方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转机制。本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限制权力”、“保证权益”的价值、准绳和灵魂。两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方式意义的法治应当表现法治的价值、准绳和灵魂,本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需经过法律的方式化制度和运转机制予以完成。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两者相比,法治的本质特性是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突显崇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注重规则的作用超越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看重普遍性、原则性超越看重个别性和特殊性;关注稳定性、可预期性超越关注变动性和灵活性;信奉程序正义超越信奉实体正义。但是,法治崇尚法和制度的作用并不完全否定用人(选贤任能)的作用。法治所追寻的正是以法律和制度保障圣贤之人执掌公权力,并保障其能在行使公权力时为人民服务,不贪赃枉法,更防止和避免用心险恶之人执掌公权力祸国殃民。法治不但不反对选贤任能,而且追求和保证选贤任能,经过选贤任能完成法治的目的。
(二)法律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1. 法律思维的内涵的界定
依据对相关专家和学者的学术理论观念梳理,对法律思维的界定,具代表性的有以下四种:
葛洪义教授从方法论的视角来界说法律思维。他强调法律方法的主旨是法律思维,要想产生、推断出解决法律问题的精准论断,依法办事得以实现,就必须依赖准确的思维活动,该活动过程包涵了严苛的法律推理、解释和论证。而萦绕着法律思维并与法律思维的独特性相匹配而生成的法律技能、法定标准、法律设计。郑成良教授认为,法律思维就是在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时必须要运用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制、准则、灵魂)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注重于从法治视野给出法律思维的定义。刘治斌在他的《法律方法论》第一章《法律思维与法律职业》认为法律思维是法律共同体按照正在实行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推理和处置法律问题的一种惯性思维。该定义是从职业的法式和职业习性来阐述法律思维的。陈金钊在《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中指出法律思维的逻辑根底是数理逻辑,非数理逻辑是作为数理逻辑的补充,从而均衡法律稳固性和正当性的请求。他是从法律思维的特性、根基、建构上来间接的定义法律思维的。
從以上对法律思维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思维概念的多维度性。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是指法律共同体应用法律解释、价值理念、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方法在法律的准则与事实的认定和构建过程中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
2.法律思维的特征
法律思维特征的多样化源于对法律思维内涵的界定不同。郑成良教授把法律思维的特征分为六个方面,即以权利义务为主导、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法律真实优于客观真实、一般性优于特殊性、正当性优于客观性、原由优于结果。季卫东也总结法律思维的特征在于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长处、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三个方面。因着上述内涵的界定,法律思维的特征归纳如下:
第一,法律思维的概念体系有齐备的要素。王泽鉴指出,“一个法律人应当始终有清晰明确的概念、严谨的体系结构、法律功能的准确认识。”因此,法律思维既不是随意的弥散的形象思维,也不是经验思维而是法令性的思维。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方式总是仰赖该群体所在国度所建构的一套要素齐备的概念、准则、体例和法令。
第二,法律思维有一套独特的价值理念体系。法律制度中蕴含着大量的规则,通过对权利义务的确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模式,对公民的行为规定了标准并做出了各种各样的和限制,并宣布不恪守规则将要受到严厉的惩罚从而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控制的功用。然而,法律规范的创制,并不是随意而行。隐含在系统完整法律规范深处,有众多耐人寻味的价值理念在发挥作用。因着它们的存在奠定了法律规则的基础架构,使法律规则在潜移默化中开展与变化。
第三,法律思维具有一种独特的逻辑推理方式。逻辑推理是法律共同体思维过程中最为器重和仰赖的工具,法律共同体根据其对逻辑的把握和运用的水平而辨别出实力的强弱和程度的高下。法律的适用与逻辑推理自然密不可分;运用已有法律准则对命定实情与表象进行逻辑剖析、判别和推导的过程就是法律思维的过程。 第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维模式有独特的追责系统。在人们的行为违法后,法律就要对该行为进行制裁。法律制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判定行为人承担当实体法上不利后果的追责方式,根据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不同责令他们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另一种在程序法上判定行为及其结果同时被宣布为无效的追责方式。分为完全的无效和相对的无效(可恢复状的无效)等。
(三)法治思维的内涵与特征
1.法治思维的内涵界定
姜明安教授认为,法治思维,意指执政者对所面临的问题要在法治理念的根基上运用法律规范、 法律准则、法律灵魂和法律逻辑进行剖析、 归纳、判别、推导和做出结论、决策的思维认识活动与进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则认为,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格格不入,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和法律赋予特定的职权,当在行事为人时,不忘保护人民和尊重人权,主动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勇于承担法律责任。当前理论界对于法治思维具有代表性较为权威的两种解释,也有学者将法治思维的主体扩展至法律人和普通人。
2.法治思维的特征
法治思维特征概括如下:
第一,公权利的拥有者和执行者是法治思维的主体。在现代法治国度中,只要公权利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契合法治灵魂、准绳、理念和要求的思维习性和规范才属于法治思维。而不掌控公权利的普罗大众也许有契合法治灵魂、准绳、理念和要求的评判、思想和观点,但处理实际问题时这些思维活动都不能被直接应用,只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常识”。
第二,法治思维是合法性优先判别的思维。法治思维活动得以展开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条件和起始点,是一种思维活动能否属于法治思维的判别规范。这种合法性判别根据的是宪法和法律的根本价值,它是法治思维的灵魂。治国重在治吏,治吏重在治权,不受限制的权利必然滋生糜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不能撼动的地位。各级领导干部要确知权力的行使要受到宪法和法律多方面规定的限制制约。 必须约束好公共权力,才能保障并真正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三,保证公民的人权是法治思维的终极目的。法治思维活动展开之后的最后归属和“立足点”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法的整个运转过程包括立法、执法、司法都是环绕这一终极目的行进的,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权利思想,其根本要求就是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明白其终极目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损伤以至侵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法治思维的过程是一种具象化的思维过程。法治思维的展开是思维主体根据其大脑中已有的法治灵魂、准绳、理念和要求这些概括性的思想成果,适用于社会中详细问题的剖析,进而将具象问题予以适度概括,构成决策的过程。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
(一)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联
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关系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法治思维是基于宏观视角的一种价值观思维,法律思维是基于微观的一种职业思维。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在内容和特征上根基相同,但法治思维强调“法治恳求”,如强调“以合法性为起始点”,而“法律思维”偏重职业习性,譬如强调“程序优于实体”、“方式高于内容”、“普通高于个别”。详细来说,法治思维在我国当下仅仅是国度治国理政的一个思维向度,是与德治、贤治、权治、力治等融合共同管理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办法,其愈加侧重于对国度、社会的管理性。固然法治思维的界定离不开法律思维,但法治思维更多的是与社会的管理创新相联络,其更多的具有社会管理工具的色彩,具有更多的政治性。而法律思维在实质上还是一个专业的法学语汇,其更多的是与法学专业的法律方法论相联络,其更多的具有法理学研讨的颜色,具有更多的法律性。
综上所述,从法律社会学或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建立中国特征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不能脱离法治思维的。同样法律思维也不可或缺,假如缺失了法律思维,很可能在言语转换思辨中把专制当成法治,从而招致人们的思想决策与法治相违反。在法治思维中特别强调政治对法治的引领、权力对思维的抑止,执政者就不可能会构成“像律师那样考虑”的法治思维。
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启帆远航、任重道远,对法律的崇尚还没有被执政者所普遍认同。对法治的逻辑考证还没有完成的状况下对法律思维的持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为在法治建设雏形期,只要据守法律思维,以法律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作为法治的指导思想,构建法律思维规则体系。在教义学根基上建构法治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才有翔实的内容。
(二)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
二者的显著区别有四点:(1)主体不同。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思维的主体,而公权利的拥有者是法治思维的主体;(2)制度规则不同。法律思维所凭借的是广义的法律规则体系,而法治思维则所凭借的规则体系除了广义的法律,还包括党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以至村规民约等。(3)规制的重点不同。衡平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冲突是法律思维规制的重点,围绕权力与权利关系如何制衡则是法治思維规制的重点。(4)思维的维度与状态不同。固态的、线性思维,理性的、职业化的思维方式是法律思维,而重在制度标准的实施,包含着价值意义上的考虑判别,多层次的系统性思维方式是法治思维。
综上所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法治思维的水平制约着法律思维的水准,而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思维又能有效的影响着执政者的法治思维水平的提升。
三、法治思维对提升大学生综合素养的意义
大学生法治思维是指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培育其法治理念,学会正确运用法律规范、 法律准则、法律灵魂和法律逻辑对所面临或所要处置的问题进行剖析、综合、判别、推理和构成结论、决议、决策的思想认识活动过程。
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肩负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司法专业人才,满足司法机关和基层法律服务单位对不同层次法律专业人才需要的使命,在完善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急需加强司法警官职业院校大学生法治思维的培育
司法警官职业院校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生力军,在三年系统完整的相关法律课程的学习中学生法治观不断得到强化尤其是宪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学生养成法治思维能力。将来当他们走上社会就能以是否合法为出发点,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法治思维的最终目标来思考和处理问题。能够正确地处理党、人民、国家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践行良好的法治行为,提升我国公民普遍的法治观念。
(二)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与普通高校相比其特殊性决定了要强化大学生的法治思维的培养
司法警官类职业院校因其特殊的行业职能和定位——作为司法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之一,在办学特色方面,不能脱离普通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一般规律,更要探索和践行司法职业类院校专门人才培养和成长的规律。普通高校通过《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开设,使大学生具有了基础性思想道德行为标准,此阶段仅完成法治意识的启蒙。而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的培养则需要通过全面系统化的法学教育让学生对我国法律体系有完整而透彻的理解,使其法治理念得以形成。在教学中强化对学生法治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开设相关的实训课程让学生在模拟的法治环境中熟练的运用所掌握的实体法、程序法相关法律知识来处理社会实践中的问题。
(三)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培养必须以法治思维养成为前提
司法职业类院校的大学生,在就业时更多的选择了司法和公安警察的工作岗位。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忠诚是指人民警察要忠于国家、诚于人民;为民是指人民警察要牢记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以民为本,维护人民的切身利益;公正是指人民警察要弘扬正气,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公正执法,维护社会正义;廉洁是指人民警察要铭记自身的职责,恪尽职守,严格、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和义务,公平执法。” 该价值观培养不是岗前培训一蹴而就。而是要渗透到日常的法学教育教学中,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努力离开法律概念的开端,竭尽全力进到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理念的完全地步。强化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培养学生法治思维,使依法治国的理念能深深根植每个未来人民警察的内心和行为中,塑造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把培养法治化的警察作为司法职业类院校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中国社会科学.2004(86).
[2]王泽鉴.民法思维.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3]程金华.政治人、法律人与法律思維//检察官的法治思维及其养成.2013年第九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4]李昆学.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与思考.公安研究.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