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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犯了罪,那么,根据罪行的不同,依照国家的法律条文,他或她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这再正常不过。不过如果有人依照人类的法律,来评判动物的“罪行”,那就有些奇怪了。这种不合理的荒谬行为让人很难理解,但早在824年开始,在欧洲,动物就与人类一样,受着相同道德标准的约束,承受着死刑和“坐牢”等刑罚,一直到18世纪中期。
864年,一窝蜂因为蛰死了一个男人,而被判被烟熏死。而在11世纪,一群苍蝇闯进了教堂,受到诅咒和驱逐。任何动物都会“犯法”,毛毛虫、蜗牛,还有那些四蹄动物。当然了,受审次数最多的是身躯较大的动物。
猪,最大的动物“被告”群体
1379年,法国修道院的3头猪发飙,杀死了一个人。按照当时的惯例,这些猪,杀人的和只旁观并没有杀人的猪,统统将因它们可怕的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瞧那些不断嚎叫的、咄咄逼人的“谋杀者”,还有那些冷眼旁观,态度漠然的旁观者,“证据确凿”。
杀人的猪是该死,但杀死所有的猪,修道院肯定会损失惨重。所以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修道院长写了封信给管事的公爵,请求公爵宽恕那些“无知的旁观者”。而公爵听取了他的建议,大发慈悲,释放了那些可怜的猪。关于最后人们如何处理杀死人的那3头猪,历史记录上并没有记载,但当时,绞死或者活活烧死有罪动物是十分常见的事,所以那3头猪的下场可想而知。
欧洲最臭名昭著的“惯犯”就是猪。那段时期,因为猪的自由度较大,可以随意在街上溜达,而且它们数量也非常可观,所以,它们成了法庭上的“常客”。猪犯下的罪行各式各样,比如咬了孩子的耳朵、咬了孩子的鼻子,杀死了孩子,甚至有的还胆敢在神圣的星期五“顶风作案”。根据当时的法律,在星期五袭击人类的猪,被判定为极其恶劣。1394年在法国,一个脾气“较温和”的猪由于偷吃圣饼,被实施了简单的绞刑。
实际上,动物王国里的许多成员都尝过古代欧洲法律的厉害。在一本关于动物审判史的附录中,作者列举了200多个相关案例。处决的动物包括牛、马、象鼻虫、狗、绵羊等,其中最稀奇的动物是海豚。但书上只写了海豚1596年在马赛受审,除此之外并没给出任何其他信息,所以海豚犯了什么罪我们无法知道。
审判的怒火熊熊燃烧
受审动物遭受的刑罚种类很多,不单单有死刑。曾有一头猪最开始被判处死刑,但二审后,它被免于死刑,被改判“敲脑袋”。再比如,如果老鼠的出现令人反感,那么老鼠会收到离开房屋的“驱逐通知”。
不过,动物死刑往往非常残酷,绞刑都是小意思,甚至一些无辜的动物也面临“审判的怒火”。在16世纪末,一只驼鹿作为互赠礼物被捐给了一个瑞士小镇。但小镇人并不买账,他们将这种奇怪的动物看成危险的“恶魔”。为了帮小镇彻底铲除这个长相丑陋的“恶魔”,一个“虔诚”的老妇人以一个装满断针的苹果了断了驼鹿的性命。人类真是太有创意了!
有时,动物本身即是受害者,尤其在兽奸罪里,它们经常会和犯罪的人类一起被判处可怕的死刑。在一个案件中,一头骡子与强奸它的人一同被大火活活烧死。而在执行火刑之前,骡子还被残忍地砍去了双蹄,因为法庭认为它本可以双蹄刨地“示警”。
在量刑的时候,当时的欧洲人对那些他们非常依赖的动物、维持生计不可或缺的动物经常会“网开一面”。例如,在1750年一起兽奸案中,受害者是一头驴,它被认定“言行举止和生活习性都表明,它是一头最为诚实的驴子”,于是被赦免了。这也算是动物福利史上一个感人的时刻吧。
有“辩护律师”的老鼠
在人类社会里,为了公平起见,法庭常会给被告人安排律师,而动物当被告的时候,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动物就相当幸运地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
在16世纪,巴塞罗缪·沙塞是为动物辩护的最著名的公设辩护律师,他是第一个为老鼠辩护的人。有一次,法国奥顿省的老鼠糟蹋了大麦作物,犯了重罪,“理应”上庭受审,但沙塞称,由于路途遥远,且老鼠的天敌猫咪时刻在街角旮旯窥视,路途凶险,所以他的“毛茸茸的被告”无法按时到庭,请求法庭谅解。由于律师成功的辩护,老鼠们居然躲过了一劫。
这个巴塞罗缪·沙塞为什么要全力为老鼠做辩护呢?因为他相信诅咒的力量足以对动物治罪了。
那个时期,动物审判在宗教法庭进行。法庭权威表现在逐出教会的权力上,即解除犯罪者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使其无法再享受教会的保护,而诅咒,是一种广为人知的脱离宗教的办法。很多人认为把老鼠带到法庭上会受到诅咒,包括沙塞本人,他对诅咒的力量是坚信不疑。他曾说,一个牧师曾因果园里的果子“引诱”了少年儿童,诅咒果园变成不毛之地,而咒语直到公爵夫人开口才被解除。
因为诅咒的力量被认为十分强大,所以诅咒也经常作为惩罚人和动物的一种刑罚。对大多数害虫和啮齿动物而言,诅咒是极其严重的刑罚。
被诅咒的象鼻虫
在16世纪的法国,最严重的虫害莫过于象鼻虫,而受灾最严重的地区莫过于阿尔卑斯山上的圣朱利安小镇。1545年,象鼻虫大肆侵袭这里的葡萄园,当地经济受到威胁。于是,农民们寻求教会的帮助,这些葡萄种植者要求审判象鼻虫。接到起诉后,法官建议所有人为自己的罪过祈祷,并按照他提出的一个复杂的日程表,把圣饼带到遭受虫害的葡萄园,并说那么做象鼻虫就会自动离开。这一招还挺灵,不久之后象鼻虫飞走了。此后40年里,葡萄园的收成、酿造又重新恢复了以往的节奏。
然而到了1587年,象鼻虫又一次卷土重来,它们也被再次告上法庭。审判于1587年4月13日开始,并且,法庭安排了一名为安东尼·菲洛尔的律师,作为象鼻虫的公设辩护人。辩护人称,象鼻虫重现是上帝的旨意,上帝不会让自己创造并且祝福了的低等动物挨饿,只不过象鼻虫凑巧啃了庄稼。不过,审判肯定了小镇对外来象鼻虫的统治,“虽然上帝在人类之前创造了动物”,“但它们从属于人类,屈从于人,这也是上帝更早创造它们出来的原因”。根据其他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如果象鼻虫被判有罪,那么它们将被驱逐,还要被施以诅咒。
最后,法庭外的圣朱利安居民准备妥协了,他们愿意割出一块地挪给象鼻虫专用,地点已经选定,并且被官方认可。可是,虽然名义上是割让给了象鼻虫,但人们仍可以从这里经过,并使用这里的水资源,也可以使用“专供”象鼻虫使用的泉水。不过,法庭上,象鼻虫的辩护律师并不认可割地的方案,因为那块地挺贫瘠的,不能为象鼻虫提供足够的食物,因此提出上诉。但后来,上诉被驳回,因为法庭认定那块地上有足够的树木和灌木,能够满足象鼻虫的要求。
大约8个月后,这桩象鼻虫案子才定案,但可惜的是,最后详细结果已无历史记录可查,因为审判结果的最后几页被蛀虫吃掉了!当然,我们也可以发挥想象认为,这也比如可能是象鼻虫们不满审判结果,派出“小分队”毁掉了审判报告。
审判动物是“上帝的事”
在古代欧洲,把动物当作人来看,并对动物进行审判的行为,一直持续了几个世纪。主教法庭乐意接受人们关于动物的起诉,这反映了天主教通过公开辩论解决难题的优良传统。即使仅是理论上的限制,教会法庭也会非常认真地去做。1587年的时候,教皇西斯科特五世还专门设立了恶魔代言人,由他负责提出撒旦可能用来对付未来的圣徒们的所有论点。对于一般大众来说,主教法庭拥有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的纠问式法庭所不具备的亲民特性,他们可以到那里去状告动物。
其实动用法律审判动物,在古代欧洲也有人觉得不太妥当。比如一些欧洲思想家和神学家认为,无罪和有罪取决于自由意志的理性运用,但动物没有自由意志,所以不应当在道德上遵守人类制定的法律。而假如上帝创造了人和动物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人类最好不要插手管理动物,因为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说过,管理动物是上帝该做的,而人类这样做则可能亵渎神明。
13世纪晚期,欧洲法学家就已经发现,“惩罚对动物是不起作用的”,因为动物不理解法律条文,也没有能力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法律应该“仅仅适用于理性的动物”。这是多么明智的领悟啊!
当然话说回来,我们今天已经知道,动物的确是有情绪的,而且也能感受到痛苦,其实欧洲人很早就知道这一点。但这并不能说明动物是能理解法律条文的理性动物,至少目前科学界还没有这方面的支持证据。所以把法律施加到动物身上,当然是不合适的。
864年,一窝蜂因为蛰死了一个男人,而被判被烟熏死。而在11世纪,一群苍蝇闯进了教堂,受到诅咒和驱逐。任何动物都会“犯法”,毛毛虫、蜗牛,还有那些四蹄动物。当然了,受审次数最多的是身躯较大的动物。
猪,最大的动物“被告”群体
1379年,法国修道院的3头猪发飙,杀死了一个人。按照当时的惯例,这些猪,杀人的和只旁观并没有杀人的猪,统统将因它们可怕的罪行而被判处死刑。瞧那些不断嚎叫的、咄咄逼人的“谋杀者”,还有那些冷眼旁观,态度漠然的旁观者,“证据确凿”。
杀人的猪是该死,但杀死所有的猪,修道院肯定会损失惨重。所以出于经济上的考虑,修道院长写了封信给管事的公爵,请求公爵宽恕那些“无知的旁观者”。而公爵听取了他的建议,大发慈悲,释放了那些可怜的猪。关于最后人们如何处理杀死人的那3头猪,历史记录上并没有记载,但当时,绞死或者活活烧死有罪动物是十分常见的事,所以那3头猪的下场可想而知。
欧洲最臭名昭著的“惯犯”就是猪。那段时期,因为猪的自由度较大,可以随意在街上溜达,而且它们数量也非常可观,所以,它们成了法庭上的“常客”。猪犯下的罪行各式各样,比如咬了孩子的耳朵、咬了孩子的鼻子,杀死了孩子,甚至有的还胆敢在神圣的星期五“顶风作案”。根据当时的法律,在星期五袭击人类的猪,被判定为极其恶劣。1394年在法国,一个脾气“较温和”的猪由于偷吃圣饼,被实施了简单的绞刑。
实际上,动物王国里的许多成员都尝过古代欧洲法律的厉害。在一本关于动物审判史的附录中,作者列举了200多个相关案例。处决的动物包括牛、马、象鼻虫、狗、绵羊等,其中最稀奇的动物是海豚。但书上只写了海豚1596年在马赛受审,除此之外并没给出任何其他信息,所以海豚犯了什么罪我们无法知道。
审判的怒火熊熊燃烧
受审动物遭受的刑罚种类很多,不单单有死刑。曾有一头猪最开始被判处死刑,但二审后,它被免于死刑,被改判“敲脑袋”。再比如,如果老鼠的出现令人反感,那么老鼠会收到离开房屋的“驱逐通知”。
不过,动物死刑往往非常残酷,绞刑都是小意思,甚至一些无辜的动物也面临“审判的怒火”。在16世纪末,一只驼鹿作为互赠礼物被捐给了一个瑞士小镇。但小镇人并不买账,他们将这种奇怪的动物看成危险的“恶魔”。为了帮小镇彻底铲除这个长相丑陋的“恶魔”,一个“虔诚”的老妇人以一个装满断针的苹果了断了驼鹿的性命。人类真是太有创意了!
有时,动物本身即是受害者,尤其在兽奸罪里,它们经常会和犯罪的人类一起被判处可怕的死刑。在一个案件中,一头骡子与强奸它的人一同被大火活活烧死。而在执行火刑之前,骡子还被残忍地砍去了双蹄,因为法庭认为它本可以双蹄刨地“示警”。
在量刑的时候,当时的欧洲人对那些他们非常依赖的动物、维持生计不可或缺的动物经常会“网开一面”。例如,在1750年一起兽奸案中,受害者是一头驴,它被认定“言行举止和生活习性都表明,它是一头最为诚实的驴子”,于是被赦免了。这也算是动物福利史上一个感人的时刻吧。
有“辩护律师”的老鼠
在人类社会里,为了公平起见,法庭常会给被告人安排律师,而动物当被告的时候,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动物就相当幸运地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
在16世纪,巴塞罗缪·沙塞是为动物辩护的最著名的公设辩护律师,他是第一个为老鼠辩护的人。有一次,法国奥顿省的老鼠糟蹋了大麦作物,犯了重罪,“理应”上庭受审,但沙塞称,由于路途遥远,且老鼠的天敌猫咪时刻在街角旮旯窥视,路途凶险,所以他的“毛茸茸的被告”无法按时到庭,请求法庭谅解。由于律师成功的辩护,老鼠们居然躲过了一劫。
这个巴塞罗缪·沙塞为什么要全力为老鼠做辩护呢?因为他相信诅咒的力量足以对动物治罪了。
那个时期,动物审判在宗教法庭进行。法庭权威表现在逐出教会的权力上,即解除犯罪者与宗教之间的关系,使其无法再享受教会的保护,而诅咒,是一种广为人知的脱离宗教的办法。很多人认为把老鼠带到法庭上会受到诅咒,包括沙塞本人,他对诅咒的力量是坚信不疑。他曾说,一个牧师曾因果园里的果子“引诱”了少年儿童,诅咒果园变成不毛之地,而咒语直到公爵夫人开口才被解除。
因为诅咒的力量被认为十分强大,所以诅咒也经常作为惩罚人和动物的一种刑罚。对大多数害虫和啮齿动物而言,诅咒是极其严重的刑罚。
被诅咒的象鼻虫
在16世纪的法国,最严重的虫害莫过于象鼻虫,而受灾最严重的地区莫过于阿尔卑斯山上的圣朱利安小镇。1545年,象鼻虫大肆侵袭这里的葡萄园,当地经济受到威胁。于是,农民们寻求教会的帮助,这些葡萄种植者要求审判象鼻虫。接到起诉后,法官建议所有人为自己的罪过祈祷,并按照他提出的一个复杂的日程表,把圣饼带到遭受虫害的葡萄园,并说那么做象鼻虫就会自动离开。这一招还挺灵,不久之后象鼻虫飞走了。此后40年里,葡萄园的收成、酿造又重新恢复了以往的节奏。
然而到了1587年,象鼻虫又一次卷土重来,它们也被再次告上法庭。审判于1587年4月13日开始,并且,法庭安排了一名为安东尼·菲洛尔的律师,作为象鼻虫的公设辩护人。辩护人称,象鼻虫重现是上帝的旨意,上帝不会让自己创造并且祝福了的低等动物挨饿,只不过象鼻虫凑巧啃了庄稼。不过,审判肯定了小镇对外来象鼻虫的统治,“虽然上帝在人类之前创造了动物”,“但它们从属于人类,屈从于人,这也是上帝更早创造它们出来的原因”。根据其他类似案件的审判结果,如果象鼻虫被判有罪,那么它们将被驱逐,还要被施以诅咒。
最后,法庭外的圣朱利安居民准备妥协了,他们愿意割出一块地挪给象鼻虫专用,地点已经选定,并且被官方认可。可是,虽然名义上是割让给了象鼻虫,但人们仍可以从这里经过,并使用这里的水资源,也可以使用“专供”象鼻虫使用的泉水。不过,法庭上,象鼻虫的辩护律师并不认可割地的方案,因为那块地挺贫瘠的,不能为象鼻虫提供足够的食物,因此提出上诉。但后来,上诉被驳回,因为法庭认定那块地上有足够的树木和灌木,能够满足象鼻虫的要求。
大约8个月后,这桩象鼻虫案子才定案,但可惜的是,最后详细结果已无历史记录可查,因为审判结果的最后几页被蛀虫吃掉了!当然,我们也可以发挥想象认为,这也比如可能是象鼻虫们不满审判结果,派出“小分队”毁掉了审判报告。
审判动物是“上帝的事”
在古代欧洲,把动物当作人来看,并对动物进行审判的行为,一直持续了几个世纪。主教法庭乐意接受人们关于动物的起诉,这反映了天主教通过公开辩论解决难题的优良传统。即使仅是理论上的限制,教会法庭也会非常认真地去做。1587年的时候,教皇西斯科特五世还专门设立了恶魔代言人,由他负责提出撒旦可能用来对付未来的圣徒们的所有论点。对于一般大众来说,主教法庭拥有宗教裁判所和世俗的纠问式法庭所不具备的亲民特性,他们可以到那里去状告动物。
其实动用法律审判动物,在古代欧洲也有人觉得不太妥当。比如一些欧洲思想家和神学家认为,无罪和有罪取决于自由意志的理性运用,但动物没有自由意志,所以不应当在道德上遵守人类制定的法律。而假如上帝创造了人和动物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人类最好不要插手管理动物,因为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说过,管理动物是上帝该做的,而人类这样做则可能亵渎神明。
13世纪晚期,欧洲法学家就已经发现,“惩罚对动物是不起作用的”,因为动物不理解法律条文,也没有能力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法律应该“仅仅适用于理性的动物”。这是多么明智的领悟啊!
当然话说回来,我们今天已经知道,动物的确是有情绪的,而且也能感受到痛苦,其实欧洲人很早就知道这一点。但这并不能说明动物是能理解法律条文的理性动物,至少目前科学界还没有这方面的支持证据。所以把法律施加到动物身上,当然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