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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法规正式实施,标志着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构建的反洗钱组织机构和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冼钱的金融监测”,为中央银行履行反冼钱职能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