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社会视阈下法的价值

来源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y8564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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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具有社会性,这是因为法本身、人,以及人的需求具有社会性。因此,在研究法的价值时,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背景。网络社会是由信息革命推动而出现的社会空间,网络社会既依附于传统现实社会,又悬置于传统现实社会之外,法的价值在网络社会中与在传统现实社会中也有着不同。秩序作为法的基础价值在网络社会中经历了“工具论”向“空间论”的转变。自由是人对法的永恒价值追求,必须用法明确网络社会中新的自由可能性转化为现实自由的边界。作为法终极价值的公正应在网络社会和传统现实社会中予以统筹,使其成为两种社会共同的终极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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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由一个物流服务集成商和一个功能型物流服务提供商组成的物流服务供应链,基于不同权力结构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情形,研究物流服务供应链定价决策,探讨不同权力结构下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体的最佳选择,以及相同企业社会责任承担主体下最适用的物流服务供应链结构。研究表明,单一主导结构下,由追随者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能够更好地促进物流市场需求和供应链的整体效用,并使物流服务集成商和提供商实现双赢;在定价和服务决策下,集成商和提供商均倾向于由对方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不同权力结构中,提供商主导下的物流市场需求和供应链整体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