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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专利法》所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除外),凡技术方案均需利用自然规律,对不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专利法不予保护。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商业方法专利这一名词,商业方法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未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因此需要加以分析研究,主要从专利要件的“三性”、可以选择的方法及其地位展开分析。
关键词 商业方法 专利 方法 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专利法》所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除外),凡技术方案均需利用自然规律,对不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专利法不予保护。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商业方法专利这一名词,商业方法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未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在人类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开始重视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近年来在美国开始对纯粹的商业方法授予专利,例如电子商务领域的“一次点击” ,这就引发了社会乃至知识产权界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争议。
一、商业方法的定义
虽然关于商业方法可否申请专利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各国立法中已经有授予商业方法以专利权的规定。目前关于商业方法的定义还未统一,一般意义上定义的商业方法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完成的以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实质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来运用、实现传统的商业方法。
二、对于商业方法能否被授予专利要从专利要件的三性来考虑: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一)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对于商业方法而言,判断其是否具有实用性同样也要分两个方面,一是能否投入制造或使用,这就意味着商业方法必须具有操作性和可再现性;二是能否在电子商务领域产生积极的效果或者商业上的收益。从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关于商业方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各国都非常重视实用性要件,甚至逐渐有将其凌驾于创造性之上之趋势。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发明若产生了有用的、具体而有形的结果,则可获得专利。AT&T案件的判决中则如此表述“判断这种数学算法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原则是其是否从事了实际的应用并且产生了实用的效果,如果是,则表明其具有可专利性。”该判决表明美国基本上已经以“实用价值”法则取代了“实用技术”法则,这反映了只要商业方法具有实际效用,不管其创造性如何都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新颖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商业方法专利而言,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对新颖性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澳大利亚专利法对于判断商业方法是否具有新颖性,作出了以下规定:“当发生下列各项情形时,商业方法是不具有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信息在单独的文件或通过实施技术已为公众所知;在两种或更多文件上,或通过两种或以上相关行为,使信息公开;在先信息包含在单独的说明书中。”通过澳大利亚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商业方法主要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又与网络相结合,导致判断其新颖性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应当与出版物一样把范围拓展至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这主要是由于网络的特性所导致。
(三)创造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判断商业方法发明创造性时,应该注意两点:第一是该发明的效果。若该商业方法发明是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进行系统化的动作,其所达到的效果只是“能够更快处理”、“能够处理大量的信息”等计算机化之后所必然伴随的一般的效果,实际运用没有太大参考价值,也就不具备创造性。第二则是该发明在商业运用上的成功程度。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如何科学、适当地选择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方法对于我国相关产业在未来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上还存在着现有技术的确定和管辖权的确定等问题,为了防止专利权泛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严订审核标准。
其次,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要求国内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基础和能力,否则只会在新技术开发道路上形成一条我们暂时还没有能力越过的鸿沟,拉大了国内外的技术差距。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密切关注行业发展,一方面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中将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在条件相对成熟时,适当放宽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的审查要求,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为我国企业在该领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新的契机。
(作者: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学生,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注释:
电子商务领域的一次点击:1999年9月,Amazon.com通过网络订购货物的系统和方法被授予美国专利,这通常被人们称为“一次点击”专利(one-click)。
关键词 商业方法 专利 方法 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专利法》所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外观设计除外),凡技术方案均需利用自然规律,对不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专利法不予保护。在我国专利法中没有商业方法专利这一名词,商业方法作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也未被纳入到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但是随着计算机软件在人类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开始重视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近年来在美国开始对纯粹的商业方法授予专利,例如电子商务领域的“一次点击” ,这就引发了社会乃至知识产权界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争议。
一、商业方法的定义
虽然关于商业方法可否申请专利一直存在着争议,但是在各国立法中已经有授予商业方法以专利权的规定。目前关于商业方法的定义还未统一,一般意义上定义的商业方法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完成的以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实质是通过计算机软件和硬件来运用、实现传统的商业方法。
二、对于商业方法能否被授予专利要从专利要件的三性来考虑:即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
(一)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对于商业方法而言,判断其是否具有实用性同样也要分两个方面,一是能否投入制造或使用,这就意味着商业方法必须具有操作性和可再现性;二是能否在电子商务领域产生积极的效果或者商业上的收益。从美国、日本和欧洲的关于商业方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来看,各国都非常重视实用性要件,甚至逐渐有将其凌驾于创造性之上之趋势。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定:“发明若产生了有用的、具体而有形的结果,则可获得专利。AT&T案件的判决中则如此表述“判断这种数学算法是否具有专利性的原则是其是否从事了实际的应用并且产生了实用的效果,如果是,则表明其具有可专利性。”该判决表明美国基本上已经以“实用价值”法则取代了“实用技术”法则,这反映了只要商业方法具有实际效用,不管其创造性如何都可以成为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二)新颖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对于商业方法专利而言,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对新颖性的判断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澳大利亚专利法对于判断商业方法是否具有新颖性,作出了以下规定:“当发生下列各项情形时,商业方法是不具有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信息在单独的文件或通过实施技术已为公众所知;在两种或更多文件上,或通过两种或以上相关行为,使信息公开;在先信息包含在单独的说明书中。”通过澳大利亚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商业方法主要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又与网络相结合,导致判断其新颖性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国内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而应当与出版物一样把范围拓展至国内外公开使用或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这主要是由于网络的特性所导致。
(三)创造性。
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判断商业方法发明创造性时,应该注意两点:第一是该发明的效果。若该商业方法发明是使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来进行系统化的动作,其所达到的效果只是“能够更快处理”、“能够处理大量的信息”等计算机化之后所必然伴随的一般的效果,实际运用没有太大参考价值,也就不具备创造性。第二则是该发明在商业运用上的成功程度。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三、如何科学、适当地选择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方法对于我国相关产业在未来国际竞争中的地位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上还存在着现有技术的确定和管辖权的确定等问题,为了防止专利权泛滥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有必要严订审核标准。
其次,扩大专利保护范围,要求国内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技术创新基础和能力,否则只会在新技术开发道路上形成一条我们暂时还没有能力越过的鸿沟,拉大了国内外的技术差距。
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密切关注行业发展,一方面给予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在未来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中将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在条件相对成熟时,适当放宽对商业方法相关发明专利的审查要求,提高企业创新的积极性,为我国企业在该领域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新的契机。
(作者: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学生,大学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知识产权)
注释:
电子商务领域的一次点击:1999年9月,Amazon.com通过网络订购货物的系统和方法被授予美国专利,这通常被人们称为“一次点击”专利(one-cli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