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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四条是关于保护对象的规定。该条文明确指出:“本条例保护的青少年是指居住、进入本市的六周岁至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就是说,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对象必须具备二个条件,第一,从年龄来说,必须符合“6周岁至不满18周岁”的规定,这虽然包括6周岁的人,但不包括不满6周岁和已满18周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