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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积极落实优惠政策
中央政府的好消息并非“只闻锣鼓声”,今年全国各地政府均有可操性的实施方案纷纷“落地”惠及小微企业。
广东2012年下半年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覆盖全省
在中国小微企业最集中的省份广东省,省长朱小丹6月5日率调研组在中山市开展调研。朱小丹说:“我们在小榄镇看到了小微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的成功范例,那就是小榄镇生产力促进中心。”朱小丹强调,专业镇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是构建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工程,“小榄经验”十分宝贵,代表了专业镇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方向。中山要尽快在全市推广。省政府将立即组织专题调研,解剖麻雀,全面总结,出台扶持政策,形成指导性文件,下半年全省推广,力争在国内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
而由广东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也于6月底获批。这是继温州后,获批的第二个金改实验区方案。广东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深入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大力增强广州、深圳两个金融中心城市的能级,根据佛山、东莞、珠海、中山等其他城市的禀赋特点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业态,全力打造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金融创新和开放平台。特别要把握粤港澳合作的政策优势,把香港国际金融优势和广东经济腹地优势紧密结合,共同建设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创新区域。同时,要大力提升粤东西北金融服务水平,布置开展一批农村金融以及统筹城乡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解决金融资源布局的区域不平衡问题。
上海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再发力
2012年以来,上海着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在“三个10亿元”基础上推出以“两个增加”“两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新举措,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总量规模增加到50亿元,发挥出良好的示范、引导和放大效应。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近日表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制定实施了以“三个10亿元”为主的财政政策措施,通过市有关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设立投资专项资金建立与商业银行“投贷”“投保”联动机制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担,提振各方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信心和力度。随着政策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组合效应不断增强,许多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财政专项资金参股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入的资本金一般能起到较大的融资担保放大作用。例如汇金担保获得注资后,截至2012年5月底在保余额近25亿元,当年新增担保发生额近8亿元,同比增加18%,新增担保户数和笔数分别同比增加17%和19%。中行上海分行结合“三个10亿元”的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张江模式”的基础上,把对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放宽到3%的预警线、5%的叫停线,创新出限额止损的方式。
“两个服务”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批量通过率,即:各区县通过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商业银行快速受理和有效审批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前期基础性配套服务;市与区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会计配套服务。
西藏自治区政策“组合拳”助推小微企业发力
面对复杂的经济环境,西藏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尤其从2011年起,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从1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成本”注册,降低了非公企业的准入门槛。此外,自治区国税局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西藏非公经济发展,上调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的营业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西藏纳税人享受到了真正的实惠。据了解,2011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共安排落实项目110个,下达补助资金2.42亿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落实项目85个,补助资金达1.8亿元,占整个扶持项目总数的77%和补助资金总额的75%。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西藏金融机构积极转变观念,将广泛存在的小微企业视为可以广种薄收的“金芝麻”,各大银行相继推出了多种多样的信贷产品,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建行专门针对信贷需求急迫而又没有银行授信额度的小微企业推出了“速贷通”,农行推出了小微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西藏银行推出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等,邮储银行推出中小企业贷款,中行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覆盖初创期、快速成长期和稳定发展期的全面产品服务,从小微企业融资到日常运营,进一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而前不久由自治区工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更是为广大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据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处负责人介绍,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每个最高资助额为300万元。
山东省新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文件:财税[2011]62号)
营业税:
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财税[2011]51号)
2.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
增值税:
1.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央政府的好消息并非“只闻锣鼓声”,今年全国各地政府均有可操性的实施方案纷纷“落地”惠及小微企业。
广东2012年下半年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覆盖全省
在中国小微企业最集中的省份广东省,省长朱小丹6月5日率调研组在中山市开展调研。朱小丹说:“我们在小榄镇看到了小微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的成功范例,那就是小榄镇生产力促进中心。”朱小丹强调,专业镇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是构建全省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的重要基础工程,“小榄经验”十分宝贵,代表了专业镇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的方向。中山要尽快在全市推广。省政府将立即组织专题调研,解剖麻雀,全面总结,出台扶持政策,形成指导性文件,下半年全省推广,力争在国内率先建成覆盖全省的中小微企业综合服务体系。
而由广东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的《珠三角金融改革创新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也于6月底获批。这是继温州后,获批的第二个金改实验区方案。广东省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深入推进珠三角金融一体化,大力增强广州、深圳两个金融中心城市的能级,根据佛山、东莞、珠海、中山等其他城市的禀赋特点发展相适应的金融业态,全力打造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个金融创新和开放平台。特别要把握粤港澳合作的政策优势,把香港国际金融优势和广东经济腹地优势紧密结合,共同建设最具国际竞争力的金融创新区域。同时,要大力提升粤东西北金融服务水平,布置开展一批农村金融以及统筹城乡金融改革创新试点,解决金融资源布局的区域不平衡问题。
上海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再发力
2012年以来,上海着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在“三个10亿元”基础上推出以“两个增加”“两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财政政策新举措,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总量规模增加到50亿元,发挥出良好的示范、引导和放大效应。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近日表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上海制定实施了以“三个10亿元”为主的财政政策措施,通过市有关国有投资公司投资参股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安排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财政专项资金、设立投资专项资金建立与商业银行“投贷”“投保”联动机制的方式,实现风险分担,提振各方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信心和力度。随着政策实施力度的不断加大,财政政策与信贷政策组合效应不断增强,许多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取得了比较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财政专项资金参股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入的资本金一般能起到较大的融资担保放大作用。例如汇金担保获得注资后,截至2012年5月底在保余额近25亿元,当年新增担保发生额近8亿元,同比增加18%,新增担保户数和笔数分别同比增加17%和19%。中行上海分行结合“三个10亿元”的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张江模式”的基础上,把对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放宽到3%的预警线、5%的叫停线,创新出限额止损的方式。
“两个服务”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融资贷款批量通过率,即:各区县通过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为商业银行快速受理和有效审批小微企业贷款提供前期基础性配套服务;市与区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择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会计配套服务。
西藏自治区政策“组合拳”助推小微企业发力
面对复杂的经济环境,西藏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尤其从2011年起,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从11月1日起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零成本”注册,降低了非公企业的准入门槛。此外,自治区国税局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西藏非公经济发展,上调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的营业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西藏纳税人享受到了真正的实惠。据了解,2011年,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共安排落实项目110个,下达补助资金2.42亿元。其中非公有制经济落实项目85个,补助资金达1.8亿元,占整个扶持项目总数的77%和补助资金总额的75%。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西藏金融机构积极转变观念,将广泛存在的小微企业视为可以广种薄收的“金芝麻”,各大银行相继推出了多种多样的信贷产品,以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建行专门针对信贷需求急迫而又没有银行授信额度的小微企业推出了“速贷通”,农行推出了小微企业简式快速贷款等,西藏银行推出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贷款等,邮储银行推出中小企业贷款,中行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覆盖初创期、快速成长期和稳定发展期的全面产品服务,从小微企业融资到日常运营,进一步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帮助。而前不久由自治区工信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印发的《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更是为广大小微企业带来了福音。据自治区工信厅中小企业处负责人介绍,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将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每个最高资助额为300万元。
山东省新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文件:财税[2011]117号)
2.下列企业所得税按20%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以上均须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科发火[2008]172号)
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5.安置残疾人就业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6.特殊行业减免征收。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3500元/月。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11年9月1日起调整为3500元/月。(文件:财税[2011]62号)
营业税:
1.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文件:财税[2011]51号)
2.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当前,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
增值税:
1.起征点提高。自2011年11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文件:鲁财税[2011]91号)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